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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组合、遣词造句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区分口述作品与对作品的表演:背稿子)——达到一定程度独创性
作品的概念不包括科学技术
《著作权法》第3条是构成作品的4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四个条件:
1.人类创造
2.
刚开始是保护版权(保护出版者)
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开始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
(1709年)安娜女王法,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立法目的:保护作者的复制权,创作优秀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是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也不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法。
三、作品的概念
1、《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独创性
一个作品必然符合4个条件,但并是说具备这4个条件就一定构成作品。因为作品的范围还要受到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制。
2、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猴子的自拍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活动中,而鼓励的机制就是法律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信网权等专有权利。使得作者可以控制他人以各种权利方式对作品利用,从而使他人在需要使用作品时寻找作者并许可付费。
第二节 特许出版权VS著作权
只保护出版商VS首先保护作者
由君主或政府授予VS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
公权力的体现VS是私权
一、著作权法概述
1、著作权被称为“鬼拳”,让人难以捉摸。
2、误区一:以日常生活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eg:超市播放购买的CD但未经授权的歌曲,侵犯谁的权利?
答: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则和逻辑进行推理。
解释:超市的行为是播放购买的CD录音制品为机械表演行为,著作权法的逻辑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特定的权利来规制他人的行为,当某种行为未经许可或法定理由实施时就可能构成相关权利的侵权。超市的机械表演行为对应的专有权利叫做表演权。
著作权法的规则是只为词曲作者规定了表演权这种专有权。
著作权法难在它的规则与常识、经验有差别。
3、误区二:将著作权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eg:著作权法的“使用权”:指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所对应的权利,比如复制行为的复制权、表演权相对应的表演。但并没有规定对应的购买权和阅读权。所以阅读权和购买权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因为著作权人没有办法规制他人未经许可购买和阅读的行为。
eg:迪比特的电路板设计图VS摩托罗拉案,并非著作权法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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