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的上帝之手案(195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的额头流汗规则,若干年后上帝之手案所建议的更为宽松的独创性标准被取代了
绿野仙踪插画 临摹案 (美国同法院)
临摹出来的画颜色深浅上的差异 微不足道
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经历,但法院认为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与独创性无关
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极为罕见,法院认为工作很有受益 ,但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版权&著作权
英美/大陆法系,
普通财产/作者人格的延申和精神的反映
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
雇主可原始取得/一般不可原始取得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邻接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权
法律创造的权利,智力成果
无法律无权利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鼓励更多人投出创作
公共政策
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其归属于国家版权局。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1990年 著作权法颁布 施光南逝世
知识是不是财产?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有价值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空气。
有价值且能被人力控制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台湾器官移植案,移植后才发现患者为艾滋病患者。(隐患如活体器官买卖)
人的劳动产生的成果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无主物先占取得
满足三要素:1.因稀缺而有价值;2.具有排他性(专有性);3.具有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并非天然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信息无法被控制),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非因占有等天然排他。
伽利略 发明新型灌溉机 请求共和国不准他人擅自利用 否则受到处罚支付罚金 共和国颁布了法令 (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
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署名与三个“推定”
修法后的三个“推定”:1)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2)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3)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北京二中院2004):原告版权人在奥特曼影视作品及使用奥特曼形象的商品上有c+圈TSUBURAYA PRODUCTIONS标志。被告销售的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标上了c+圈Tsuburaya Chaiyo标志,原告起诉被告侵犯署名权。
法院认为:c+圈的含义为版权所有者。《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因此,在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上标有“c+圈Tsuburaya Chaiyo Licensed by Ruishi”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有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有组织承担责任
如:公文类作品
“葫芦娃”漫画是否为法人作品?
胡进庆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2011):虽然胡进庆、吴云初系单位职工,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系争造型是在单位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责任亦由单位承担,但是,不能将法人的意志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系争美术作品的创作无须高度借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过程也并不反映单位意志,而是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因此,“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不应认定法人作品。
第二节作者及著作权自动取得
一、自然人作者
原始取得
不问是否登记/发表/行为能力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原始取得:作者;作者之外的人
继受取得:继承;遗赠
演绎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易又鲜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一)传播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其他远程传播行为的特征:交互式传播(可点播)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古城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二)与发行权的区别
作品+物质载体=原件/复制件
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
卖书、附赠光盘...... 发行行为
提供作品的在线欣赏或下载?......传播行为
案例: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从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而言,法律既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即意味着这些权利相互具有独立性,其间不应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地带,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文义而言,发行权显然是指权利人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强调了权利人允许公众通过交互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两者保护的侧重和范围并不相同。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是驻足劝人或者邻接权人所享有的独立于发行权的权利。
(三)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IPTV限时回看是否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获得
“获得”>在线阅读、欣赏或其它方式在线利用
七、广播权
第1项子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非交互式传播(远程传播):1)无线电传播;2)有线电缆传播;3)网播
第2项子权利(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播放接收到的作品(现场传播)
六、放映权
五、表演权
公开
现场表演:朗诵、演唱、演奏、跳舞、演戏
机械表演:超市等地播放背景音乐
案例:陈涛诉沙宝亮(北京朝阳法院2003)认为沙宝亮在案外人组织的金鹰节上演唱《暗香》,是使用陈涛词作品表演的行为,其本人并未征得陈涛许可......沙宝亮的上述表演行为侵犯了陈涛所享有的表演权
该判决有误,《著作权法》第38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