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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误区
生活中的常识,解决著作权问题
从行为的定性入手
从法律的概念入手
机械表演、广义的著作权人
为词曲作者规定专有的专有权利
从概念、规则和逻辑着手分析
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日常的含义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
机械表演行为
1.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只能进行个案认定
(1)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2)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3)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2.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被认为是思想,著作权不予保护
3.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职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适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1.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违法学术规范VS侵犯著作权(钱某诉朱某 杨浦法院2009案)
1.知识产权应诉:否定对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前公有领域就存在类似的作品)
2.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证明涉案作品非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3.“猴寿案”: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就不侵权(错)
4.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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