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罚性赔偿:狭义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54条
·计算依据
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第35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转载的范围:报刊转报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改成无障碍格式提供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公务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课堂教学、科学研究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新闻媒体转发、转播正经宗时事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以及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三、新闻报道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及在向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适用24条时应注意: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一般应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称;作者依法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标准”;实务中可超越24条的规定认定合理使用
(一)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转播权
·录制和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节 版权设计权等其他邻接权
·版式设计: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只防止对同一作品使用相同的版式设计:复制权——保护期10年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其播出的广播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 可具有多重法律地位
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
二、录制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共享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独享的权利(录音制作者不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广播权)
·录音制作者独享的权利(录像制作者不享有)——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著作权法》第45条:“公开传播”(用语不当):远程传播;“向公众公开播送”(用语不当):现场传播)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权)
·概念: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就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所有的已录制的连续影像依独创性一分为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精神权利:表明身份权;形象不受歪曲权
·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首次录制权);(对录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对录制品的)出租权;(对录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
二、邻接权的概念
·对作品之外的成果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不是邻接权(相关权)?
2020年《著作权法》第33、63条
专有出版权:出版者根据合同取得的对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行专有许可——不是邻接权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表演的效果因人而异,表演是创作么?
·为什么要保护表演者?
音乐作品(词曲)和舞蹈作品(动作设计)不通过表演无法被欣赏
小说、剧本等作品通过表演,其魅力可得到进一步展现
·邻接权:扩大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结果
著作权法对作品有创造性和表现形式的要求
许多有价值的劳动成果不被承认为作品——需要保护(表演);技术发展(录音、广播信号)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基本规则——创作决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补充规则
1、投资决定:视听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2、约定决定:委托作品
3、身份决定:领导讲话、历史人物传记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须存在劳动聘用关系;须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由组织承担责任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人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