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版
领取福利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通常是原始取得

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

[展开全文]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分为原始取得和

[展开全文]

演绎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摄制权:以原作品为基础,摄制视听作品,产生一个新的演绎作品的行为。

 

[展开全文]

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传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均为非交互式传播)

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行权=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针对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作品本身,通过网络向服务器传递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硬盘,作品物质载体没有发生转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提案:向公众传播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利用尽,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只有发行权才有权利用尽)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受制于展览权、表演权、反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受制于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年)

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条(对该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在内网或局域网(有限定地域范围的网络)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3条

捷成华视网诉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

爱奇艺诉爱上电视传媒

获得:不等同于下载,在线浏览也算。

 

 

 

 

 

[展开全文]

 

交互式要件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

 

[展开全文]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展开全文]

展览权仅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收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展览不包括将美术作品的、摄影作品的复制件用于装饰或为销售进行的展示。

[展开全文]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针对的是原件或复制件,而非作品。

公开传播权:控制以不转移物质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展开全文]

发行行为: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

2、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3、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4、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

买盗版

发行权一次用尽(权利穷竭原则、首次销售原则)

只有发行权有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是指进过作者同意的特定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或发行权用尽是针对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正确来讲是作品的原件或特定复制件上的发行权用尽。

 

[展开全文]

复制权

复制行为的构成: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将作品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作品+物质载体)

复制行为的分类:

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无载体到有载体。

录制歌手的表演:同时复制表演和音乐作品。

[展开全文]

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为施工、生产而设计),保护图,不保护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上对产品设计图、功程设计图的复制是指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仅仅指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

地图:地图是对客观事实的抽象。

示意图:是对客观事实的抽象。对标注对象、绘制方式、实际位置、色彩搭配的选择、处理、安排。

模型作品:慧鱼模型案,上海知产法院2019年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

[展开全文]

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情况大多发生在改编作品时。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要表达的作者的思想感情。

有损其声誉是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

我国著作权中歪曲篡改要考虑有损其声誉这一要素。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他人在利用作品中的正常改动需求要相互协调

从艺术角度看是否成功和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毫无关系。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有限保护精神权利。视觉艺术作者保护法。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对于改编作品,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是电影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上与原作品保持一致。(北京知产法院2019年,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

修改权与作者能否修改自己的作品无关。

权利适用空间小。

 

 

 

[展开全文]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他人擅自把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去除、添加没有参加创作的人的名字、把作者名字弄错了等使得作者的名字无法与作品联系,丧失了表明作者身份的功能。

冒名:著作权法中第53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中的权是指姓名权。

[展开全文]

著作权的内容:

直接侵权:未经许可,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行为。

专有权利:排他+控制特定行为,过错非著作权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放弃、继承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公之于众是事实状态,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为侵权行为。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这一事实状态一旦形成,不可逆,他人再次利用,不会被认为侵犯发表权。发表权受经济权利限制(推定许可发表)、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发表(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可以发表)。作品的发表权与作者授权他人利用未发表作品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展开全文]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有关文档

代码化指定序列

外挂:截取客户端和服务端的数据交还,并改变被传输的数值。(即改变了被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的数据)

[展开全文]

视听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连续影像(无论是否有伴音)本身,不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舞蹈

[展开全文]

摄影作品:借助机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独创性:

1、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因素的选择判断

2:对拍摄时机的把握(敏感捕做到某瞬间)

3:对拍摄的场景和人物进行独特安排

摄影也可成为复制的工具(单纯的翻拍)

是创作不易还是复制不易、特殊设备的动用是属于智力投入吗?

[展开全文]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区分平面或立体美术作品:借助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还是三个维度。

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设计图纸不算。

以相同的设计图盖了相同的建筑物,属于复制行为。

实用艺术作品: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2、独立完成3、能够被视为艺术品。

功能部分和美感部分能够分离。

判断:1、物理上能够分离--- 2、观念上能够分离(改变艺术部分 ,实用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展开全文]
 
「系列课」王迁教授的著作权法课——全新打造“教科书”级别大课
¥12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
体验版
领取福利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