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人=发明的创造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者
设计人=外观设计的设计者
发明的概念:为解决技术问题,针对产品、方法和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条件:
(一)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发明建立在正确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
自然规律:物质世界中自然形成的规律:物理、化学、电子和生物等规律。
(剩余价值学说与自然规律无关;交通规则,针对的是人类社会活动,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去解决技术问题)
错误认识:永动机
(二)是一种技术方案
针对技术问题
利用技术手段
获得技术效果(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不能是空洞的愿望和渺茫的方案)
(三)能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可复制、可推广
排除高度依赖于个性化条件的“创新”
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不等于“专有其利”
专利=以公开换取国家授予的专有权利(出国防专利,其他均以公开)
专利的概念: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及发明创造对社会有利为前提,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专有权利。
专利制度作用:以公开换授权 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
18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双重相同”的商标使用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推定存在混淆,可构成刑事犯罪
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权,前一商标人可以主张后一商标无效,但不能提起侵权之诉,驰名商标除外。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私权,主要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许可等权利行使依意思自治原则。
与同是绝对权的物权相比较特征
1.客体 非物质性
2.地域性 仅限于本国范围内予以承认与保护 对物权的所有权的保护是没有地域性的。
但是一些公约却削弱了地域限制。但不是缔约了就能没有地域限制的,公约不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同。
如伯尔尼公约是自动保护原则,自92年中国加入后,成员国之间是自动保护的。但是巴黎公约仅是便利跨国申请,未改变各国独立授权和注册原则。一项专利权和商标想要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仍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相应的注册。
3.时间性
例外:商标(可续展保护期)、商业秘密,可以一直保护下去。原因是商标不存在再次创作,商业秘密是没有公开的。
排他性的控制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信息的本质就是自由流动,一旦信息被披露,就会自由流动,无法控制。
未经许可,不得被他人利用。
垄断:公共政策的考虑,鼓励创新、保障创新者的利益,报酬动力。
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放弃和继承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能按时办理的,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限续展
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巴黎公约》
一、外国人何时可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1、《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
2、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3、以上情形之外,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和相关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商标是以在先申请决定,同一申请日的以使用在先决定,如同一天使用,则抽签决定。
以邮寄的商标申请的,以商标局收到之日为准。
三、优先权日与申请日
首次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注册都能产生优先权日(六个月内申请可以使用优先权)
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中使用,产生了优先权,申请日是以在国际展览会那天为准。
四、自愿注册原则和分类申请
1、自愿注册原则
除非违法或侵权,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烟草和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分类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比较按商品分类申请,一标多类申请
五、商标注册问题的审查
绝对理由:3年任何人申请无效
相对理由:5年相关人申请无效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损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在先权利
(一)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区
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时可以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或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三)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
(四)禁止重复注册 ,商标之间的相同或近似,商品之间的相同或类似
判断标准: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近似商标的判断
1、隔离观察
2、显著部分观察
3、整体观察
4、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近似商品的判断
1、商品或服务分类表
2、消费者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
(五)驰名商标
(六)商标注册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二、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宽容态度,列有负面清单
(一)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损害公共利益,绝对不可被注册,如已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可请求宣告无效;
1、标志不具有显著性;(通用名称)(商标法11条)
显著性(识别性、区别性),使消费者能将商品来源区别开的特性
只有具备显著性的标志才能构成商标获得注册,对商标的保护不能保护不能妨碍公平竞争。
(1)固有显著性;标志的文字或图形与商品之间联系,越弱越有显著性
(2)获得显著性,长期使用后,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了商标代表的商品的特定来源,从而使其产生了“第二含义”
(3)显著性的退化
(4)三维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三维商标仅以自身的商品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进行注册
(5)三维标志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2、标志内容或注册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后果或有损害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4、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县级以上)
如果有其他含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使用,是允许的。
5、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虚构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营业执照等文件欺骗
6、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当予以驳回
(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17节
一、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制而非使用取得制
专利权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及外观设计的自然人————申请人:1、职务发明创造-单位;2、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外国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获得专利
《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
《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或营业所
没有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是明显违反法律
明显违反社会公德
明显违反公共利益
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基因,双螺旋结构中有功能的代码),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主要是为了公平和国家利益
2、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的思想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实施效果取决于医生和病人,不是一种稳定可以复制的方法)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都不能获得专利,
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原子核变换取得的物质(军事用途)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瓶贴 标贴)
独创性:
1、个人独立创作完成;
(1)从无到有
(2)在原作品基础上再创作,eg:演绎作品
2、“创”的要求
(1)必须是治理投入而非体力活动。eg:号码编排
(2)必须留有创作的空间,体现创作者的个性。eg:转换五线谱(无创作空间,按规则结果一样)
3、诉讼策略:被告往原告发明创作前找类似创作,如果可以找到,就可以证明原告非独创,被告就未侵权。但并非只要被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证明其不侵权(独创性的运用)
4、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专利法保护的第二种客体
实用新型
通过对产品形状、构造的设计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技术特征
附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
不是技术方案,不针对技术问题
针对产品的外观,与产品不可分离
形状、图案或结合,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
色彩必须与形状结合构成一个整体(色彩不能单独)
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功能性)是使用新型,为了好看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是工业上应用,能工业化批量生产制造
作品的概念:
1、必须处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2、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3、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4、具备独创性
专利法的客体
发明 发明人
实用新型 发明人
外观设计 设计人
上述三种统称发明创造
发明:既可以针对产品又可以针对方法
解决技术问题 能较为稳定的重复实施,可复制推广
发明须建立在正确认识自然规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