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明和实用新型展现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展现的是工业产品的美观。所以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审查时,对实质性条件不一致。
2.发明创造实质性条件:
1)新颖性:三个标准
(1)不属于现有技术(书面、口头、实际使用)
(2)不存在抵触申请(申请日在先问题)
(3)不属于新颖性的公开(6个月宽限期)
- 国家、国际展会
- 规定学术会议
- 未经许可的泄露
注意的是,审查新颖性不能之审查其中一条腰间,而是需要共同审查是否存在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2)创造性:比现有技术存在显著的的技术进步;
3)实用性
3. 外观设计实质条件:新颖性和抵触申请,新颖性审查的部分为种类和设计两部分。
1.程序保障:如果有初步证据及担保,那么可以申请行为、证据、财产的诉前保全,但是保全后要在30日内提起诉讼。
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对合法来源进行举证,可以免除赔偿损失。
(2)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权、人身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实际损失、违法所得、酌定)
(3)行政责任:对特定专有权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可以除以行政处罚。
(4)刑事责任: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达到一定金额。
1. 合理使用不需要许可,不需要付费;法定许可不需要许可,但需要付费。
2. 合理使用包括个人研究、学习、欣赏、适当引用、公开表演的双向免费等
1. 邻接权的课题不是作品,但又来源于作品,与作品的授权息息相关。
2. 表演者权:表演者首先取得作者许可进行表演,表演具备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同场景下同一主体的法律身份是不一样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双重授权,即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
4. 广播组织者权,保护的是信号,在不同场景中,广播电台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暂时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人。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
5.版式设计全,大大弱化。
1. 《著作权法》中的“出版”=复制+发行,只有网上发表行为并不认定为出版。
2. 原则:谁创作,著作权归谁;委托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特殊职务作品(可约定)和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或单位;
3. 自然人作品和单位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 著作权权利,只有他人侵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权利才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2. 著作权人身权:署名权(防止他人侵权,冒名行为用姓名权侵权救济),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等)。
3. 著作权财产权:
(1)复制权:有形或无形载体到有形载体,平面或立体到平面或立体,无形到有形。
(2)发行权: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只有发行权才有发行权用尽或权利穷竭问题。
(3)公开传播权:
1)表演权(现场表演或机械表演);
2)放映权(美术、摄影、影视)
3)展览权(注意原件的展览问题)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上传下载的是无形的电子数据,区别于发行权中的原件或复制件流通,而且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
5)广播权
(4)演绎权
1)翻译权
2)汇编权
3)改编权
4)摄制权
1.著作权包括作品,也包括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版式设计权)。
2. 在中国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个概念。版权源于英美法系,著作权源于大陆法系。分别对应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关注程度。
3. 著作权: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内,通过一定符号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可复制传播的作品。
4. 独创性:在著作权侵权中经常被运用。著作权虽然也有可能存在巧合,但这种可能性非常之低,如果被告以此为抗辩,很难让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败诉风险较高。
5.同时,被告可以通过使用或借鉴原告在先作品的方式进行抗辩。
6.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
7. 合理使用:(1)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比如说,使用一份书籍中的思想或操作方案来实现一档电视节目,不构成侵权。但是,对这个书籍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上传、复制,则有可能构成侵权。(2)事实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事实的方法是看作者的意图。(3)技术方案、使用功能、操作方法不受保护。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的是其科学美感,而不是其中的技术方案。(4)新闻报道和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有价值的知识(智力成果)并不等于财产,只有通过赋予知识专有权,让知识的使用和转让经过许可并付费,才能形成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专有性的知识作为一种信息,其他人非常容易模仿和复制,实质上会形成一种免费的流通方式,这从长远上来看将限制创造性。
2. 知识产权的赋予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审查核准赋予的权利,并国家机关通过法律及公权力保障其专有性,这是为了保障IP的质量,也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和创新,是为了人类的长期利益和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商标)。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
4. IP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需要和无权所有权相互比较的,主要有3点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上是一种"想法“,比如一本小说中,书籍本身是无权所有权,而里面的文字组合是一种想法,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无权所有权,而是这种想法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
(2)地域性:物权所有权是没有边界的,但知识产权是有边界的。《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是自动取得及保护,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作用仅是跨境申请的便利。
(3)无权所有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专利、著作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商标和商业秘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原因是商标和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信誉。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谁:权利人和专有被许可人
条件:初步证据、提供担保
法院:48小时、立即执行
30天内不起诉自动解除
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仅享有署名权)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个人,单位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不得许可第三人用相同方式使用)
委托作品:(承揽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无规定作者天然享有,但是单位可以在约定的特定范围免费使用
合作作品:有合意且都有创作行为
演绎作品:(翻译作品)
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录音制作者)邻接权vs著作权(专有被许可人)
影像作品应该是由录制者首次制作的
也不享有机械传播权
超市背景音乐仅侵犯作者的表演权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超市未经授权播放背景音乐,不侵犯表演者的邻接权
合理使用不等于非商业行为
22条12种情形:
权利的限制:
版式设计只保护同一件作品的版式,期限是10年
作品到节目的保护
从船到水的保护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多重法律身份:
本台制作的作品为著作权、节目信号为邻接权
现场直播权不是著作权、为其他民事权利
广播组织权中的录制、复制权实际上是作品内容的保护,是著作权的延伸,是对已有复制权的补充
邻接权:
直播、录音录像技术发展以后对作品相关权利的保护
(作品的表演、呈现等)
汇编作品:(报纸、杂志)
独创性选择
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电影作品:制片人享有著作权,非法人作品,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
1、性质:是特殊的演绎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
2、剧本及音乐等作品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插曲片段属于电影的一部分仅需要制片人许可(我国)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不同于匿名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