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贾锐:股权业务实操必修课——逐条精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有股权规定

第216条:董事、监事都不是高管,因为董、监、高是并列的。一般是带O的才算,而且要是副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搞个董秘,法律上是不认可的。但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搞个董秘并规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一般的中层干部是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可以的。但一般是指四种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上市公司董秘。

社会上的控股股东和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是有区别的,往往这个控股股东说了不算,但法律上认为他是控股股东,这个歧议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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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分立用途很多,用于隔离风险,有些要发展,把优良资产隔离出来,免得受其他债务的影响。分拆可以独立上市,独立发展。因为分立不属于买卖,主要的税都不要交,也用于税筹。分立还可以解决纠纷,当股东之间不合时,可以将公司分立。

目前比较多的是控制性收购,因为收购比合并要简单,合并的概率很少。

第177条:股权融资时,比如: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估值一个亿,别人投资1000万元进来,别人占10%,我1000万元占90%。相比另一家公司了,别人注册资本100万,也是1000万元进来,别人是100万占90%,感觉亏了900万,应该是800多万,前一个是2000万占90%,后一个是1100万占90%,只有800多万。估值进来,是不在乎注册资本的,所以,股权融资就亏了,应确定适当的注册资本。

还有,比如:注册资本100万元,借款300万元,负债率就高,这样是不是考虑把注册资本提高些。这时把注册资本提高些,负债率就低了,需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决定注册资本增资减资的问题。但注册资本太高会显得资本回报率低,比如投资1000万,每年分红5万,这也不好。有时根据财务报表好看的需要,要进行增资减资的调整。

股东和公司对赌,要走减资程序。

第182条:解散可以用于真解散,也可以用于脱离泥潭,给对方施压,比如没有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不能形成决议时,可以采取这一方式。

第183条:第(三)不要即只有合并分立解散不需要清算,因为业务还在存续。因此合并分立会导致解散,但它不需要清算。只有其他非合并分立的都要清算,且需要及时清算。

第185条:自行清算方案由股东会确认。若有额外的补偿金,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就不行了,平时没问题,清算时是不认的,怕有转移公司资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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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一般公司不需要外部审计,原则上不需审计,“依法”是指第62条、证券法、国有企业等有特殊规定的,才需要外部审计。

第166条:简言之,是补亏、提法定公积金后,就可依章程分红。任意公积金是可提可不提的。

第167条:风投的溢价也是列入资本公积金的。

第169条:我们要在列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时候,要把这一项列进去。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还要注意在公司章程里约定一票否决权。因为这是法院一般会采纳的,不管其正确不否,防范审计是大股东的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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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公司需查清楚,可以要求董、监、高写声明,无刑证明可以开,但不好意思要求提供,如果是处于主动方,则可以要求;如是是被动方,则可以要求写声明,声明自己没有规定的五种情况。公司可以拟写一个模版,要求他们写。

第147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百分之一的股东就可以提起,基本上是绝大多数的股东都可以。(对该条解读有异议,理解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管持股多少都可以,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1%的要求,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第152条:请执业经理人经营公司时,要关注这一条,设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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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过半同意与优选购买权不同,不要混同。过半是指人头,不管持股比例多少。优先购买权是指同意转让后,其他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有些人使用阴阳合同来规避,但有风险。

第74条:分红没有决议形成的怎么办?从法理上来说,是可以援引这条规定行使权利的。在章程中需约定如果发生异议回购,怎么确定收购价。公司买回股权才叫回购,大股东受让股权叫相互收购。

第75条:如不希望被继承,需在章程中规定可以由其他股东优先收购,且约定收购价。还需考虑到一继承是不是突破50人的规定, 有可能登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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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设个全资子公司,一不小心就变成个一人公司了,除非是国有独资公司。法院判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少。要杜绝这种被儿子坑的可能性。

第68条:一人公司的关键词是“连带”,国有独资公司的关键词是“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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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其他公司都有股东会,这是必备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却是不一定有的。

第37条:只要直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哪怕没有开股东会,也没有问题,省了会议的程序。十大职权不可以减少,但是可以增加,第十一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看了总经理的规定后,就明白为什么不能减。但如果不同意此项决定,可以要求按规定走程序召开股东会,这是股东的权利。

第39条:定期会议时间可自由确定,一年、三个月、一个月召开一次都可以。标准称法是股东会临时会议。10%的表决权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两个5%的股东,这是比例;5个董事,则需有2个,这是人数;以监事会名义提,则需开会形成监事会决议;但设立两个监事的,两个监事都可以提,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单个的监事也可以提。10%不仅只是有发言权,还可以申请强制解散。董事不能掌握二分之一,至少也要三分之一;监事则能当则当。

第40条: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董事、监事不履行义务,股东自己召开是没有问题的。要注意如果犯错了,虽然结果可以会一样,但是,因此引发诉讼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耗时影响也不好。

第41条:最好以送到之日起算15天。如果觉得15天时间太长了,可以在设立的时候章程里约定或修改章程,或专门出个股东会决议,把15天变成10天,5天都可以。

第42条:出资10%,表决权占60%,是可以的,在章程中约定便可。表决权的安排完全是自由的,跟出资没有关系,也可以约定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你,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我。要注意是否有人把市场局版本分红改为按认缴,表决改为按实缴,要仔细看版本内容。

第43条:绝对控股一定是三分之二以上,其实相对控股都没必要提,网上所说的51%就绝对控股是不正确的。

第44条:如果董事会争取不到更多席位时,那么就在表决权上进行约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五分之四或全体董事同意。

第46条: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都不可以做减法,只能做加法,否则,它可以象对经理职权的约定一样,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可以全部不要。不可以因为机构精减而删掉,但可以实际上不予理睬,可以否掉他们的很多决议,因为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可以的。

第47条:董事会的会议如何召开,定期或不定期怎么开,这些可以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对不履职如何确定,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避免争论。

第49条:经理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可以由监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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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有限公司设立可以用一两个持股平台,以规避50人的限制,但也不能无限制使用这种方法,需控制在200人以下一般不会有问题,太多了,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果涉及继承、显名、转让的情形突破50人时,市场部门是否应登记,依依照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该登记,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继承,且规定也是设立时不得超过50人,并没规定说运行后不得超过。抠条文是可以,但从法理来讲还是不行,但一般登记部门比较保守不给登记,也有登记的,比较乱。不能登记时,想办法解决:委托持股、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因此,受让股权时要搞清楚,是不是因为受让会导致突破50人,实际上操作不了,就必须要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小股东在章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直接接受市场局的范本,因为都是有利于大股东的,大股东则可以忽略。一般约定终身不得转让股权为无效,但约定一定时间内予以转让可以,一般建议不超过5年(是看了判例后的直觉)。

第26条:认缴太高,把自己搞成了无限责任,自己的财产都不够补缴。股权融资时也会吃亏,比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注册资本500万地公司,估价一个亿,投资方都是投1000万占10%的股权,前一家公司是100万占注册资本1100万的90%,后一家公司是500万占注册资本1500万的90%,其中的400万就是打了水漂的。别人可以注册资本只交100万,另400万元作为借款,以后还掉就是。对于投资方来说,估值一个亿对注册资本是多少,他们是不会在乎的,虽然对做估值有一点影响,但是非常小。

第27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钱货均可,取消了以前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现在已经没有比例的限制了 ,100%的土地或100%的专利出资都可以。合伙可以用劳务,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道理都一样,有限责任的都不可以用劳务出资。2014年以后都不需要评估报告了,只是登记机关不需要,但法律上是要求做评估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人今后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的,法院都会评估。比如:一个客户将其专利出资作价几千万,建议不如先要货币出资,再买回来,转个弯。如实在要用专利出资,就要规矩的做评估报告。

第28条:到期不出资,应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出资不到位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自己能出资到位的,可以考虑把违约金约定高一些。一般出资期限超过20年,登记机关会劝你不要定太长,如果公司来做股东,则一般要求不能超过这家公司的营业期限,但若这家公司是永久期限也很麻烦。

第30条:需注意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很可怕。所以,当有股东用非货币出资时,尽量避免,或者要求做评估,否则,会让自己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第31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无须开股东会,因为质押自己的股权这是股东的权利,不能阻止股东办质押,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自己的股权可以自己做主。但需要出资证明,要提供股东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个可以给现在公司提出建议,要他们依法置备。(股东名册也一样,很多公司出资证明、股东名册都没有置备的,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给股东,所以,有时需留个心眼保存一份。)

第33条:小股东可以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可以无限制的查帐,如果不给查账得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承担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

第34条:同股不同权,把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直接写进章程,比如:出资10%分红按90%是可以的,但不要写到什么协议里,协议有可能被撕毁的,直接写进章程。默认是按实缴比例来增资,如果出资不到位的,增资时有可能失去控制权,所以,一定要注意增资前把注册资本补上,要么不同意增资。(或者在章程里约定按认缴比例增资, 是否可以?)

第35条:抽逃出资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了,一般是特殊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但会受行政处罚。抽逃的方式现在很多,比如:通过咨询公司做个战略策划、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给付几百万,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把钱洗出去了。法定程序是指减资,可以通过减资拿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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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的重点是转让的自由度。要锁定合伙人时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知情,且有优选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转让,市场局只登记发起人,后面的变动是在股转中心登记,一般人是查不到的,企查查是不会有信息可查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只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前做股改。两者是兄弟,血缘都是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称拥有这家公司10000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称拥有这家3%的股权,一个讲数量,一个讲股权。

有想发展的创业者如不是不想设帐户或税收方面的原因,不要设个人独资公司、一般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量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不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找个家人或兄弟注册成立一个小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是1-10万元就行,自己占股98%,另一人占股2%就行。然后用这个持股平台公司,这个壳公司跟别人合资 ,这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出去当股东。好处在于起到盔甲的作用限制股东个人责任,还可直接变现,即处理持股平台的股权而不直接转让其入股公司的股权,这样可以避免该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11条:市场局的章程版本都是保护大股东的,如果代表大股东可用;如果代表小股东,则要改,一定要设定有小股东一票否决权。

第12条:超过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不行。但如果发生纠纷,有人去市场局举报,会给予行政处罚。

第13条:在协议和章程里不能约定某个人,应约定岗位,公司里只有两个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多的公司有董事长时)或执行董事和经理,在章程里需定好,只能二选一。

第14条:如何又能隔离风险然后又能掌控:可以考虑先成立一个壳公司,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自己占99%,找个人占1%,避免一人公司。壳公司再去设一个分公司。因为子公司其实就是个壳,财务都会由总公司代管,没有人,就能掌控。对于大项目而言,可以多个主体多隔几层是有好处的。

第15条:不控股就不能说是子公司,只是参股,原则上有51%以上的股权,能并表的才是子公司,当然低于51%的股权但能证明自己能实际控制的也可以。原来限制对外投资需与注册资本相匹配,但现在没有限制了,只是注册资本低影响合作方的信任度。民营公司投资参股没有限制,可以投普通合伙企业,成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做有限合伙的GP。

第16条:必须有决议,按章程确定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需在章程中确定。

第20条:比如:滥用分红权多分钱、滥用股东决策权做出错误决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公私不分。第三款,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要超过你逃掉的债务金额,都有可能。比如:只逃掉100万,但实际欠别人1000万,被刺破以后所有的东西都要承担。举例: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因为股东自己不清算,小股东没参加听证会,他只占10%的股份,这家股份公司对外欠债几个亿,注册资本1200万元。这个时候所有公司的债务都要承担。

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比较难确认,认定关联关系比较难认定,虚假诉讼也难以认定。因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认定,损失金额也难认定,因为现在的关联交易很难发现和证明。目前打击力度不够,应加强。

第21条:为了监控大股东,小股东要采取措施。小股东在一开始签合资协议时就要争取知情权、监督权、一票否决权,一开始没争取到,后面也要争取,实在争取不到,就跟大股东闹把公司搞成僵局,要么大股东把股份买了本金加上一定回报,要么分家,要么打破公司,小股东也可向法院提请强制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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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方案是清算之前的计划,要么由股东会,要么法院确认,确认后才能实施。

二、清算报告是清算完之后形成的文件,由股东会或法院审批。

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定不能上诉?为什么呀,在哪个程序出的裁定(93年以前的股份公司大部分是在省里注册的,只是后来下放到区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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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人到董事会,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去当董事。董事会有可能利用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来控制公司。股东会就如是人民群众财产归你所有,但董事会就如人民代表具体来执行事务,董事会是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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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太低会导致负债率高,影响将来的被收购价格和投资人的信心。注册资本太高,会体现投资回报率低,财务报表不太好看。

二、研究下华工案和海富案。一审案号:2016苏1003民初9455号  二审案号:2017苏10民终2380号 再审2019苏民再62号。结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与股东对赌并不必然无效,还是要回归到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来,但同时也要看能否继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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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能否要求补偿:是不是应该考虑董事的来源,如果是公司决定,则有聘用合同,可约定报酬以及补偿。如果是股东决定的,也可无董事津贴

二、董事的来源是什么,是不是要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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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公司章程时,可约定具体的时间向股东提交财报,以及提交的方式,比如每年五月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财报,以发邮件的方式。已经发送的,视为股东收到。

二、公司的公积金有几种?

公司公积金定义1:是公司净资产额超过已收到股本额而为特定目的积存于公司的基金。

公司公积金定义2: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储备资金。

公司公积金的分类:

1、积存是否有法律的规定,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2、根据积存的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一)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累积资金,根据提取方式的不同,盈余公积金区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基于法律规定而强行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特别储备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与否,由公司自治,但一经确定,除非变更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随意改变。

(二)资本公积金。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司收入项目列入资本公积金账户的积累资金。与盈余公积金的最大区别是,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与公司盈余无关,只要公司收入中出现法定的项目,就应提取,是法定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超过股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两个方面: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出资溢价;处置公司资产所得;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冻结申购资金期间的利息;投资准备等。

三、投资额与注册资本计算方式:

首先应了解两个概念: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二者的关系为: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本次融资额。

其次,应理解投资人获得的股权=投资额/投资后估值

第三,前述计算皆为公司内部融资安排,不涉及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时,新股东(即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公司原认缴注册资本+现认缴注册资本)*本资融资股权(此处指上述的20%的公司股权)

三、股权变化

看着较为拗口,接下来以上述案例演算如下:

1、投资前估值:200万元(以双方认可估值)

2、假设本次投资款为X,则X/(X+200)=20%,则X=50,计算出本次投资款应为50万元。

3、假设50万投资款中拟进入注册资本的数额为Y,那么Y/(Y+305)=20%,则Y=76.25,则新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应为76.25万元,即50万投资款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尚有26.25万元尚待实缴。

4、提示:如果投资人愿意投资超过50万元,则超过部分中26.25万元应当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需计入资本公积,由全部股东共同享有。

结论:

公司注册资本由305万元变更为381.75万元,原股东股权比例为80%,认缴出资不变,实际出资不变。

新股东投资50万元,获得公司20%股权,其工商登记认缴纳出资76.25万元,实际出资50万元。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需写入公司章程:1、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小股东可一票否决 2、对于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外部审计可要写入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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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的情况,公司法只规定了如果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诉。但并没有列明什么情况是直接损害,所以建议在章程中,可约定: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诉;2、关联交易视为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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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股后的章程修改是不需要再开股东会,也无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直接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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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要么依法外部审计,要么配一个小股东,否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监事的职责建议可以参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以及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事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共四条,包括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公司对外的经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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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谁能提议。

二、不履行职务的认定,也建议在章程在约定:比如发了邮件三天内不回复等

三、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如何安排,也建议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四、经理可以有大作为,如果是小股东,最好对经理的职权进行限制。经理的职权是整个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限制的。

五、监事的查账权是否可诉:参考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01民终3641号:王新平作为金大正公司监事依法享有对金大正公司财务检查权,但对于该职权的行使,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检查权来防止公司高管滥用手中经营权,给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失。设立监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而不是维护监事本身的权益。监事权利的行使应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范畴,对监事权利的救济也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解决。故驳回监事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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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帐时,知情权设定时,对于复制查阅公司重大合同的情况要专门进行约定、还有公司账簿以及原始凭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设立时,需要设计其他股东晚出资时的违约责任

3、抽逃中第四种其他法定程序,一般指的是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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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发信通知

程序不要出错

公证送达

 

分红按实缴  分红和增资优先认购按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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