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学好法律,先学好民法,民法是万法之王;要学好民法,先学好无权法;
物权法重要基本理论与法律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尹田
民法的思维方式 物权法
第一讲 无权特征
案例思考:
甲把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乙,后来,房子被拍卖;乙未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而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主张因查封不得买卖合同无效。谁的主张成立?
一、无权和债权的区分
(一)无权的定义
《民法典·无权编》第114条2款:无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
有形财产权 债权
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
其他无形财产权
物权、债权分开(来源德国民法典)
(二)物权和债权的特征比较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支配效力;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请求效力。
(1)权利客体(权利指向的对象):对物权 与 对人权
物权直接设定于特定的财产,物权的客体是物。故又称“对物权”。(稳定支配权)(物权法定)
债权直接指向债务人的行为,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性为“给付”。故又称“对人权”。
物权 物
债权 债务人(债务人财产)
(2)全力实现方式:动手之权 与 动口之权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财产的效力,可仅凭物权人自己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实现,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故物权为“动手之权。”
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既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故债权为“动口之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物权的绝对效力 与 债权的相对效力
绝对权为其约束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物权的“绝对效力”,表现为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受物权约束,不得实施任何妨害物权人刑事和实现其物权的不法行为。故物权又称“对世权”。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人 对抗 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防范所有的侵权行为的效力)
(权利人) (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尊重物权的义务)
“相对权”,是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的相对效力表现为,债权人仅得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得将其权利的约束力施加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债权法律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合同相对人)
意思自治 (合同就是一把锁,把债权人和债务人锁起来)
物权和债权在权利主张对象上的区别
1、物权人得向任何妨害其行使物权的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2、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甲银行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借款给丙使用。银行应向乙主张权利;丙是合同之外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丙不应向银行还款。可利用合同法中的代位请求权。
案例: 丙欠乙,乙欠甲;甲可以行使乙代位请求权权;主张的是乙对丙的债权。
乙帮丙向银行借款,可以吧乙的行为成为一个代理行为。(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甲直接起诉丙,(这是选择权,选择背后真正的借款人)
案例:乙投了甲的电脑,借给丙。甲能否直接向丙请求返还。
甲行使所有权,物权;物权诉讼直接起诉占有人。丙应证明占有财产合法。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挑战:“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签订演出合同
剧院 女演员
恶意第三人
法院直接判决恶意第三人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债权,合同,交易;相对效益。怎样尊重债权。商业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别严格的条件,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二、物权的效力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事先其利益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一)物权的排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