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江涛:专为律师实操打造——保理业务体系12讲(附赠10套保理实操汇编资料)

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应付人,信用来源之一

205号文,资金涉及到是否合规

 

五个问题:哪些账款可作为应收账款?

合法:合法军火商是合法的

可转让:非金钱转让的不得抵抗第三人,而应收账款就是金钱转让?;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债务人在付款过程中会产生争议

有效:

完整:应收账款要完整  金额上的完整(如果存在抵消抗辩,一个亿变成八千万)+权利的完整性(是否有其他权利存在优先受偿权利,例如抵押、保证金、开发贷等)

真实:没办法百分百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保理公司作为第三人无法完全得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保理公司需要谨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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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供应链金融本质拆解:债、物、股

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保证及其他交易安排等);

无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融通仓、保税仓、存货及其他高价值标的质押);

股权及其他权属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供应链投并购、股权特殊安排、知识产权及数字资产抵押、变现、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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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阶段

是否可以做保理?做什么保理业务?

2、尽调阶段

业务究竟会有怎样的风险,如何发现?

3、操作阶段

最核心的应收账款登记、转让及其通知到底怎么做?

4、保后阶段

如何追踪放款后的业务风险?

5、除此之外

保理业务的增信措施究竟如何落到实处?

五个方面

1、保理业务结构及法律文本起草

业务实际情况、交易结构设计、起草法律文本

(1)设计保理合同应当关注的 四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体基本情况、应收账款情况、文本结构情况

业务类型:

主体:债务人、原债权人、保理公司

自然人(国籍、公务员)、单位(注意收集保理申请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政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等)

应收账款:五性(真实···)

用于保理的应收账款的核查要点:
1)不存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交易是否履行完毕;
2)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
3)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4)应收账款到期日应不晚于所融资产生的债务的到期日;
5)原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政府补贴应收账款的条件是否达成等。

文本结构: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合同标的——截止于转让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发那个发

结构类型:框架协议+详细合同

或:详细合同+多个附件

设计商业保理合同着重安排的二个条款:

应收账款条款——那些应收账款可以拿来做保理?

应收账款条款--哪些应收账款可以拿来做保理?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该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付内容的债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不建议开展应收账款的类型

1.依法依约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基础交易合同无效的应收账款;
3.金额难以确认的应收账款;
4.约定附生效条件解除权或任意解除权的应收账款; 
5.保证金、定金的应收账款;
6.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7.已被转让或用于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8.可由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9.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账款;
10.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
11.基础交易合同为寄售合同等付款条件依赖于第三人行为的应收账款;

12可能存在其他权利、数量、质量等多方面瑕疵的应收账款

反转让及追索条款

反转让及追索条款主要存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即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等机构,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公司等机构有权向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保理公司等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即反转让),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企业承担。

反转让及追索条款的核查要点:条款能否完全履行,能否保障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反转让的一般情形:
(1)保理融资到期后,且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债务人仍未足额付款的;(2)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但保理申请人收到后未全额转
付给保理公司的;
(3)保理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承诺或者保证的;
(4)债务人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提出抗辩、索赔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到期无法足额收回的;
(5)基础交易发生商业纠纷,或者出现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
(6)保理申请人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行政处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
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民事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或失去联系等;

(7)保理应收账款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8)其他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

2、追索
保理公司受让了应收账款之后,即成为债权人,倘若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足额付款的,作为债权人保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保理申请人同意对债务人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如果保理公司未获得债务人的足额支付,保理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债务人立即付款,同时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在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的余额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3、保理公司在保理申请人、债务人足额清偿全部款项之前,对保理申请人及债务人均有追索权。

设计保理合同容易忽视的二个细节:

一)以票据为支付手段应当专门约定

1)票据具备无因性,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除了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以原因无效为
由进行抗辩外,其余通过背书流转占有票据的善意当事人即为票据的权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其效力原则上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
票据使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回款路径得到锁定。买方一旦开具票据就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保理商获得票据后,可以以持票人身份要求付款人直接向自己付款,锁定应收账款回款路径。
保理商可以将受让的票据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融资,票据质押担保更强更容易被银行接受。

2)票据支付的注意事项

前提:为避免被界定为非金融类企业擅自开展票据贴现业务
流程:《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或在债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以票据作为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保理公司因为受让应收账款成为基础交易新债权人,有权获得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同于票据贴现以提供融资作为转让票据的对价。
节点: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尚未支付时就已受让了应收账款的债权,那么保理商通过接受卖方背书转让的票据就仅仅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回款方式。
建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当明确,若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以支票、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请提前通知保理商,由保理商指定专人前往债务人处领取确保票据使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回款路径得到锁定。

二)设计保理合同容易忽视的其他问题

1)巧立名目的收费:

保理管理费、

资金占用费、

手续费、

投资顾问咨询费、服务费(不建议用服务费的表述——避免保理申请人后期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抗辩)

2)回款不足时,偿还顺序:保理融资本金(最后)、利息、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3)保证金

融资款直接抵扣?容易有争议

4)如何同时锁定买卖双方的设计?

保理合同合同签订后,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保理申请人(原债权人)不得与债务人签署任何形式的 补充协议,对基础交易合同进行修改。

5)是否与交易结构匹配;

6)基础合同管辖的匹配和设计(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

2、保理业务项目尽调的方法与核心问题

 

3、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及通知环节的风险防控

4、融后管理的风险防控与预警

5、保理商对接增信措施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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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进攻,讲明白保理业务合规性(保理商是否善意、是否履行审查义务)

保理诉讼的抗辩主要以下几种:

融资款放款对价不公平;

融资利率偏高抗辩;

砍头息抗辩;

套路贷及非法催收抗辩;

应收账款不存在及伪造抗辩;

应收账款已经另行兑付抗辩;

先刑后民及管辖权异议抗辩;

票据不存在基础交易抗辩;

票据拒绝兑付未成立抗辩;

票据伪造抗辩;

票据底层交易抗辩;

票据保证未符合形式要件风险。

 

五种保理诉讼案件大概率出现的情况:

焦点一:应收账款能不能拿来做保理?

合法性、可转让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焦点二:格式保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争议焦点三: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是否生效?(送达)

争议焦点四: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登记大于未登记;通知大于未通知;融资报酬按比例;

焦点五:刑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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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参与诉讼,先要确定六个要素:

1、谁来起诉?为何起诉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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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诉讼类型:

保理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第三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优先权之诉;

保理公司破产撤销权之诉;

保理公司涉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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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更需要注意合规和业务风险

债权不得转让: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行为、给付)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用评价第三人主观知道还是不知道,可以促进融资)。

法律虽规定合同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为抓手,还是要审核限制转让条款。解决方式为: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并要求其做确认,可以视为一种追认,避免后期争议。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如何通知: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生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风险:防范保理公司操作人员内部风险,建议明确约定受让人必须书面做出意思表示生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观点 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抵押、保证等)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等级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防范:为了对抗第三人,建议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钱,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防范:保理人受让最高额抵押权项下部分债权的,合同必须专门进行约定)

民法典中关于保理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民法典548条、549条)抗辩、抵销

风险:放弃抗辩权等不利于转让人的条款存在争议,容易认定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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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业务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保付代理,《民法典》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国际概念和国内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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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763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保理商是否善意、是否履行了注意审查义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保理人有权做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第764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建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写明:

1、保理公司和应收账款保理诉商签章

2、预留保理公司联系方式

3、明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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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理业务相关规定解读

在民法典背景下,保理公司更需要重视业务合规及业务风险。

民法典545条【债权转让约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外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行为、给付等)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用评价第三人主观动机,促进融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

提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为抓手,还是要审核限制转让条款。

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并要求其做确认可以实为一种追认。

重点讨论应收账款转让如何通知: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务中特殊的风险案例:

防范保理公司操作人员内部风险

民法典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抵押、保证等】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抗第三人,所以还是要尽量办理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对抗第三人,还是建立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决方案:保理人受让了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人受让最高额抵押权项下部分债权的合同必须专门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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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分类

一、依据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

1、国内保理

2、国际保理

二、依据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

1、融资保理

2、非融资保理

三、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1、公开保理

2、隐蔽保理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同。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

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

四、依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

1、现有债权保理

2、未来债权保理

区分两者,主要在于厘清基础交易中所形成债权产生的依据,判断保理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控制模式。

需要注意:被用来转让的未来债权应采取当前一些立法所适用的“可鉴别性”标准,即要求所转让的债权在“债权产生时”或“原始合同订立时”可以被认为是与该转让相关的债权

五、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

区别:

1、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主张本息及回购应收账款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债权人主张本息或回购应收账款,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次要区别在于剩余部分是否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

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是否应当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权保理一律不返还,有追索权保理一律返还。

存在问题:保理业务剩余部分是否返还及无追索保理是否一律不承担责任,是一个商务选择。

解决思路:已有成熟保理业务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需要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以加粗提示保理申请人注意或同意,防范认定无效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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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交易结构:

买卖双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是以应收账款到期。

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

担保方既有可能担保基础交易合同中买方对于卖方的应付账款的债务履行,也可以担保卖方对于保理公司应付保理融资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债务履行。

在国内,90%是资金融通类保理业务,资金一般从其他保理公司、银行、母公司获得。

保理两因素:

一、受让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如果没有受让应收账款,直接对外提供资金,属于明为保理实为借贷。

二、提供保理服务

如果只受让应收账款,没有提供保理服务,只是应收账款账款行为。

保理可以提供的服务:

资金融通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服务

一个原点,应收账款。问:你的应收账款在哪里?

二份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是应收账款中的内容);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约定的是保理服务中的合同)

三个主体:保理商、申请人、债务人

 保理商:1、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2、商业保理公司,根据银保监25号文

申请人只能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债务人的付款能力是保理商关注的

四个法律关系:

1、基础交易法律关系:

2、保理法律关系

3、担保法律关系

4、资金关系

五个问题:

1、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合法性?

2、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金钱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保理公司天然属于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以外的第三人,这是应收账款就是一笔金钱债权。即使买卖双方有限制转让的约定,也不能对抗保理公司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

3、应收账款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生效?

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是如何达成的?货到付款日、开票日、质量验收日……

4、应收账款是否完整?

金额的完整。例如保理商受让一亿的应收账款,但买卖双方存在抵消抗辩的情况。

权利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优先受偿。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商品房销售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做保理?提示注意:商品房附着了开发贷;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这些都会影响完整性。

5、应收账款是否具有真实性?

保理公司的谨慎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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