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本条所提及的作品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享受保护。【对这些类型的作品,各成员过必须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保护。“诸如”条款所列作品清单】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作品类型+十四条汇编作品
列举了可构成作品的法定表达形式
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本条所提及的作品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享受保护。【对这些类型的作品,各成员过必须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保护。“诸如”条款所列作品清单】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作品类型+十四条汇编作品
列举了可构成作品的法定表达形式
第3条: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 明确思想不受保护;
- 已固定”不是所有类型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固定是特定类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建筑物、电影类电作品)。
作品领域: 文学、科学、艺术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
食品味道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精准客观地确定。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伯尔尼公约及其超越》:“为被列入作品清单中的情形,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
伯尔尼公约之后,国际上新承认的作品类型只有两个:
1. 计算机程序
2. 汇编作品
作品类型法定 - 限定了构成作品的表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