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权利归属推定+权利存在推定

对于法定的著作权归属,优先适用法定规则;其他的情况可适用推定的规则。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吗?

地63条,出版=复制、发行。因此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作者权)——对作品的权利;

邻接权(相关权)——对其他客体的权利。我国法律上只有4种:

1、表演者权:对表演活动的权利

2、录制者权:对录音录像的权利

3、广播组织权:对广播信号的权利

4、出版者权:对版式设计的权利

 

修改后的法律地12条,并未对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设立推定规则。法院应要求原告证明其从作者手中拿到了许可。

 

 

[展开全文]

职务作品

2020年新法法条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分一般和特殊。

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使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应理解为 个人离开单位很难获得的物质条件。

对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发生权利变动,约束当事人,但不对抗第三人。

[展开全文]

2020年著作权法条:

第十四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新法增加了专有许可、出质的排除 。专有许可类似于转让。

出质涉及权利变动,因此需要大家一致同意。

 

合作创作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的出版与发表

出版社、期刊社只获得部分合作作者授权?

未经过全体协商;虽有协商,但有作者基于正当理由反对。可能无法获得专有许可。

 

[展开全文]

表演者权归属的修改

bug:没有排除电影演员的职务表演。

电影电视剧作品中演员的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举重以明轻:作者尚不能对电影保留著作财产权,表演者也不能保留表演者权重的财产权。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能否约定表演者权属?(第40条)

如果允许约定,对比第17条,则法律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会高于对作者的保护,因此不可取。

 

电影电视剧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既然17条允许约定著作权归属,表演者权也当然允许约定归属。

 

 

[展开全文]

视听作品的特点:通常需要多人合作,以单位名义发布。因此法律需要解决合作者之间的关系、合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属能否约定?

立法本意是节约 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故当事人约定只能约束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不产生权利变动效应。

 

[展开全文]

电影电视剧作品是否为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的署名权由法人享有,不是自然人创作者享。因此电影电视剧不是法人作品(地17条)

 

影视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不归属于共同作者。

[展开全文]

权利的归属

电影、类电作品   与  视听作品   范围是否有区别?

  美国版权法中 视听作品是电影作品的上位概念,PPT属于视听作品,不属于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必须要有动感。

 

北京条约中的视听录制品(audiovisual fixation)=视听作品(audiovisual work)+录像制品(moving images)

录像制品录制的内容可能是非作品

[展开全文]

权利限制(合理使用)类型的增加或缩减

第24条第13款是否放开了权利限制的范围?no ,仅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特别规定。

法院能认定新的权利限制情况吗?司法实践中是可以的。

[展开全文]

马拉喀什条约

第24条不限定作品形式,可以包括电影。

[展开全文]

表演包括:人的表演  机械表演

著作权上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

未向公众支付费用——表演未增加营业者的收入。

募捐义演严格说来不算免费表演

 

复制室外艺术品

新法不局限在室外,即室内构成公共场所的,也可以适用该规则。

合理使用不是权利,不是请求权。合理使用是抗辩。美术馆有权制止参观者拍摄

[展开全文]

著作权法第24条

课堂教学 播放

“公开”传播或向公众播放,需要针对不特定的人,不涉及传播权。需要排除 家庭圈子 或 联系密切的朋友圈子。

 

群、朋友圈须根据其性质判断。家庭群、正常社交圈都不算公开。

 

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不是供被教学人员(学生)使用。老师复印作品发给学生,不属于

[展开全文]

出租权的对象变成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出租权转移的是原件或复制件的占有,而发行权是转移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

删除“作品”只是文字调整,无深意。

[展开全文]

拿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需要拿复制权吗?

复制权是一次性行为,如果完成了,就没法判决停止侵权。

新法给与了法院责令销毁的权力。

 音乐作品传播必然涉及非公开表演+复制(录制+上传),因此给与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应默认同时给了为复制而非公开表演的权力以及复制权。

 

[展开全文]

复制行为是什么?

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作品被稳定地(而非稍纵即逝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

copy=work+physical object

把画纹身到人身上的,构成复制。

将作品上载的行为也

[展开全文]

2010年的著作权法:

广播权 中的转播行为,必须先接收无线方式初始传播的广播,再议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出去。 “广播”(broadcasting)仅能通过无线方式首播,

有线方式首播 叫 cablecasting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其他远程传播行为的特征:交互式传播(可点播)

网播(定时播放,即网络直播、网播、限行传播)行为侵权吗?侵什么权?——未侵犯当前规定的任何著作权权利。但可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款兜底条款来解决网播的侵权问题。

通过有线电缆首播,也无法律规定,也只能用兜底条款来保护。

 

2020年著作权法

不考虑技术手段。将“广播权”改造为非交互式向公众传播权,可规制以任何技术手段(包括网播)向公众春波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管 远程传播中的交互式传播

广播权 管 远程传播中的非交互式传播

 

 

 

[展开全文]

第三条不是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二是必要条件。

 

[展开全文]

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条约的保护+本国的额外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6款

条约提及的作品(诸如后面的列举),各国都应按作品保护;兜底的作品,由各国自己定。

[展开全文]

根据新著作权法,固定  并非所有作品的受保护条件。

伯尔尼公约对是否将“固定”扩展为所有作品受保护的要件,给了各国自由立法的权力。

[展开全文]

阻遏  法定赔偿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标准

[展开全文]
 
「系列课」跟着王迁教授学好新《著作权法》——这或许是2021年每位知产人都要学习的著作权法课
¥5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