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因出质人未及时、有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质权人未能合法有效地享有担保物权,则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行股权质押登记的合同义务。

如果质权人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督促出质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则也存在过错。法院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原则,判其与出质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2019)最高法民再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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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入债务与担保的区别
  2.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过会,加入债务事实上规避了过会审议而进行对外担保
  3. 抽屉协议
  4. 对关联担保及非关联担保,公司法做出了区别性的规定。
  • 对于关联担保,对于债权人的审慎性义务审查很重,实体加程序、形式加实质,均需要审查。
  • 而对非关联担保,债权人的审查审慎性义务较低,履行较严格的形式审查即可。
  •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 无需公司决议的担保例外情况:1、公司是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就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是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互相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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