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核心专家:民法典权威深解系列课(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
  1. 人身伤害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原民法通则都是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已经取消。
  2. 参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例举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因公有物、公用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债权;
  • 因储蓄关系产生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债权;
  • 因债券关系产生的支付本利的债权;
  • 因投资关系中请求缴付出资的债权;
  • 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请求确认权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债权;
  • 因财产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
  • 因婚姻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扶养费请求权和因投资关系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每期抚养费和收益分配的请求权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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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增改要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宽恕)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种类

传统民法:绝对无效、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行为)

民法通则: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法:绝对无效(包括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绝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民法典:绝对无效、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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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丧失:被继承人宽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为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适用条件:必须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第二顺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他们的子女不能代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且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继承权。

在原来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公证 、口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也得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为遗嘱效力原则。

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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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重要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规定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未主动告知,另一方有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比如:严重的抑郁症)

司法实践中的三类重大疾病:

严重精神病,发病期间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严重传染病在传染期间暂缓结婚。

已经没有强制性婚检了,鼓励婚前体检。

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日常经常发生的未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无须明示委托。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的效力优先。

夫妻共同债务,不一定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追认了,都可以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一方“被负债”的问题,重在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利益。

原则上是不许可分割的,许可分割的是例外。增设夫妻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损害夫妻财产的行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这个不决定夫妻财产制度是什么样的。

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包括关系的认领及否认。

成年子女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是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在追求血缘真实的同时,还要考虑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收养:

放款收养的实质腰间。取消了14周岁的限制;单身收养的限制条件:无论男女,单身收养异性,必须达到40周岁以上的差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性犯罪、暴利犯罪等

民政部门需要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才能确定是否能收养。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道德等等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又过三十日领证期 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决定。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 家务劳动补偿的两个条件:离婚+从事家务劳动较多

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

 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第三者情节严重,犯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等性犯罪的,长期服刑的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是否和损害赔偿形成双重赔偿:财产分割应该侧重于划清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财产界限,与当事人是否存有过错有关系,但只是作为均等分割的考虑因素;而离婚损害赔偿质制度的价值在于分清是非,填补损害,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序与损害的后果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离婚经济帮助更为简洁:帮助一方具备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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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定

1.关于法律渊源及裁判依据

①法律

②法律中授权相关部分制定的规则

③法律无规定的,可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④法理未被确定为法理渊源

(二)关于自然人

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继承、赠予及侵权时等情况下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划分——二分法或 三分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限——8岁;

3.关于“两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土地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

(三)关于法人

1.基本分类——营利、非营利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前提,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3.关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原则是法人承担,但分支机构能够承担的可不追加法人

4.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

5.关于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问题——不能向出资人或设立人分配,用于相同或类似事业。非营利法人中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不适用该条。

6.特别法人——区分标准:资金来源、人员构成、责任承担各不相同。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1.定义和范围

2.民事责任承担

(五)民事权利

1.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2.关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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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否能产生如期的法律效果?

 

1.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客观无效、侵犯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2.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就是传统民法行为中的暴利行为)

《民法典》中的“显示公平”行为: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适用条件:(1)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2)结果系法定原因造成的

b.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我们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存在很大差别。民事活动更偏向于强调家庭伦理,而商事活动更偏向于强调利益、效率。

 

暴利行为——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是原因,显失公平是结果,分别规定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意思自治才是民法的精髓,是否有利是由民事主体个人自主判断的,自愿就等于公平,行政权力不应干预。

 

(二)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的其他增减

1.“虚假表示”的增设

  1. 单独虚假表示:玩笑表示
  2. 通谋虚假表示
  • 虚构行为
  • 假装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采用招投标形式

2.第三人欺诈、胁迫的增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手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对合同的司法裁判权(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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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保理交易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

两个法律关系:基础债权债务合同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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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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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

②强制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效力性强制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例如超出企业经营范围达成的合同。

 

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无对抗力制度简介

权利或者法律事实的无对抗力,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无对抗力的权利或者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视为不存在。

1.权利无对抗力:未经公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效力:①绝对效力:抵御不法妨害;②对抗效力:抵御合法妨碍

2.法律事实无对抗

(1)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无对抗力

  • 第一,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 指法律行为有效,但该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视为不存在。
  •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 指法律行为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因被撤销而无效,但该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被视为有效。

(2)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 该种法律事实存在并发生相应效果,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被视为不存在。

 

 

《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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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广义违法性判断--->狭义性违法性判断

 

 

 

 

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规定不导致无效。

 

意思主义:主要应用于无相对人(单方)意思表示(如遗嘱)

表示主义:主要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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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行为:1、法律行为;2、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宽恕)

 

民法典的“显失公平”适用条件:结果系法定原因导致(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双方利益重大失衡;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自愿=公平

 

双方虚假无效 

第三人欺诈、胁迫: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双重)和放弃规则的增设:

一般: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重大误解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因当事人的承认而消灭、承认方式包括明示以及推定行为、不得预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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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1、将原来 合同效力的一般 性规定,全部移到民事法律行为部分。

2、只规定了合同的撤销,未规定合同的变更 

3、无权处分 合同的效力,发生重大 改变 

无权处分规定虽然规定在买卖合同部分,但可以适用于其他相关合同,如股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抵押质押。

4、条款解读:

1)502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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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NO:133条,1、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1)  、绝对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时(2)  相对无效;看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暴利行为,(显示公平)

《民法典》NO;151;适用调解;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点失衡;结果系由法定原因造成;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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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是营业行为,不适用合同法第403条。

合同法402条是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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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宽恕(被继承人宽恕了继承人,继承权就继续存在)),准法律行为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所以不是法律行为,但是准用参照法律行为的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种类

1.《民法通则》的改造

传统民法的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行为)相对无效就是要主张撤销后在能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民法通则》的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把传统中的暴利分拆为原因乘人之危,和结果显失公平分别变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但民法通则这个有问题,举例:房屋买卖,

2.《合同法》的再改造

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变成可变更、撤销的行为,但是留了一个尾巴,当时国企老总吃亏不敢打官司,打了万一要不回,所以欺诈、胁迫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就绝对无效。两边都解决了,但是是个废条文,因为国有企业也是民事主体,损害国家利益是不成立的

3.《民法典》的再改造,回归传统

首先把欺诈国家利益表述去掉,第二把乘人之危去掉了,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为显失公平。

《民法典》中的显示公平行为: 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撤销。

区别就在于,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原因,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是没有的

愿打愿挨就叫公平,价格是双方谈出来的,没有什么客观公平,所以如果没有原因的话,只看结果,判断会出很大的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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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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