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核心专家:民法典权威深解系列课(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一、法人的条件(第58-60条)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民事责任(61-62条)

三、法人的登记与公示(63-66条)

四、法人的解散与清算(69-72条)

五、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责任(74条)

六、法人设立的责任(75条)

 

专题: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独立责任(第58-60条)

1.民法通则的规定

2.立法设计:第一稿、第二稿未改;第三稿开始改变,比较简单;第四稿、第五稿完善、优化;

3.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4.独立财产问题:必要财产经费到自己的财产经费

5.独立民事责任:从法人具备条件到法人民事责任规则

 

专题:法人的基本分类取舍

(一)民法通则法人分类体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法人分类的立法建议

1.中国法学会建议稿:机关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与非营利社团)与财团法人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日趋模糊,区分意义日趋衰微

2.财团法人的概念脱离我国现实

3.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并不彻底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之下,国有企业和集团企业难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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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法人制度解读

第一节:法人的一般规定

一、法人的条件(58-60)

 

二、法定的该表人的行为与民事责任(61-62)

三、法人的登记与公示(69-72)

四、法人的解散与清算(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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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法人制度深度解读

赵旭东

宏观观察与分析:法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取向

1、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时代特征和阶段性特点

2、民法通则法人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和脱节

3、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原则和立法取向

  • 法人的一般规定

一、法人的条件(第58—60条)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民事责任(61—62条)

三、法人的登记与公示(63—66条)

四、法人的解散与清算(69—72条)

五、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行为与责任(74条)

六、法人设立的责任(75条)

专题: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独立责任(第58—60条)

1、民法通则的规定

2、立法设计:第一稿、第二稿未改

             第三稿开始改变,比较简单

             第四稿、第五稿完善、优化

3、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4、独立财产问题:必要财产经费到自己的财产经费

5、独立民事责任:从法人具备条件到法人民事责任规则

专题:法人的基本分类取舍

(一)民法通则法人分类体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法人分类的立法建议

1、中国法学会建议稿:机关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与非营利性社团)与财团法人

2、杨立新教授建议稿:社团法人(营利与公益)、财团法人、公法人

3、梁慧星教授建议稿:公司法人、公司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第一稿与第二稿

2、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最后审议稿去掉性):第三稿之后

立法理由分析:

1、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之间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作为分类的根据;

2、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分;

3、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吻合。

(四)放弃社团法人与财产法人分类之原因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日趋模糊,区分意义日趋衰微;

2、财团法人的概念脱离我国现实;

3、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并不彻底。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之下,国有企业和集团企业难以定性。

  • 营利法人
  • 营利法人的定性与类型(76条)
  •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1. 执行机构(81条)
  2. 监督机构(82条)
  3.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79条)
  4. 营利法人组织机构的决议与效力(85条)
  •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力滥用与法律责任(83—84条)

专题: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力滥用与法律责任(83—84条)

  1. 出资人权力滥用:从第三稿开始规定
  2. 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滥用:从第五稿开始
  3. 立法根据:从公司法到民法总则、从公司到营利法人
  4. 立法意义:制度创新,法人制度更为完备科学,防止滥用,维护权益。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定性与类型(87条)

二、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组织机构(88条)

三、社会团体的性质组织机构(90—91条)

四、捐助法人的性质、组织机构与管理(93—94条)

专题: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定性(76条、87条)

  1. 核心特征: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中间有过“成员”的写法

             非营利法人的财产归属(95条)

             非营利法人的分配禁止?(第五稿取消,加入定义之中)

  1. 立法根据:民商法原理与国外立法
  2. 重要意义:区分营利法人与事业单位

             确定纳税义务和责任

专题: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具体分类

  1. 公法人概念的取舍;
  2. 事业单位法人概念的改造;
  3. 对合作社法人的特别规定;
  4. 继续沿用社团法人概念。

专题: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性质(88条、90—91条)

  1. 基本条件:公益目的或共同利益、非营利目的

             是否要求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第二稿规定)后取消

  1. 重要意义: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

             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权利能力:营利性活动

             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义务和营利及财产归属

             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性质与类型(96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99条)

三、合作经济组织法人(100条)

四、基础群主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101条)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定性与类型(102条)

二、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民事责任与解散清算(104—107条)

专题:非法人组织的定性与类型(102条)

从其他组织到非法人组织:第三稿之前与第四稿之后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性质:从非法人组织到法人一般规定(74条)

                     (从第一稿到第五稿未变,最后阶段改变)

                      疑问:是否是民事主体?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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