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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编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增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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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宽恕(被继承人宽恕了继承人,继承权就继续存在)),准法律行为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所以不是法律行为,但是准用参照法律行为的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种类

1.《民法通则》的改造

传统民法的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行为)相对无效就是要主张撤销后在能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民法通则》的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把传统中的暴利分拆为原因乘人之危,和结果显失公平分别变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但民法通则这个有问题,举例:房屋买卖,

2.《合同法》的再改造

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变成可变更、撤销的行为,但是留了一个尾巴,当时国企老总吃亏不敢打官司,打了万一要不回,所以欺诈、胁迫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就绝对无效。两边都解决了,但是是个废条文,因为国有企业也是民事主体,损害国家利益是不成立的

3.《民法典》的再改造,回归传统

首先把欺诈国家利益表述去掉,第二把乘人之危去掉了,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为显失公平。

《民法典》中的显示公平行为: 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撤销。

区别就在于,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原因,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是没有的

愿打愿挨就叫公平,价格是双方谈出来的,没有什么客观公平,所以如果没有原因的话,只看结果,判断会出很大的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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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NO:133条,1、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1)  、绝对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时(2)  相对无效;看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暴利行为,(显示公平)

《民法典》NO;151;适用调解;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点失衡;结果系由法定原因造成;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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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暴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实务中认定的很少。

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结果系由法定原因造成的;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二、“虚假表示”的增设

虚假表示:单独虚假表示、通谋虚假表示(虚构行为,假装行为)

第146条

三、第三人欺诈、胁迫的增设

149条,159条

四、对撤销权相关规则的变动

变更权的删除

五、撤销权除斥期间和撤销权放弃规则

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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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权益的理解凡是民事权利都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当然包括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才能由此调整与债务人通号7种民事利益以其他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亲属侵害的客体其他财产利益纯粹经济利益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责任之债损害才存在赔偿的问题过错推定物件致人损害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应当承担连带责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任20共同危险新闻网共同危险行为07准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编分别侵权行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172条自担风英美法系险责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抗性游戏具有一定风险故意和重大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自助行为的全内容典型的自助行为主要手段是羁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如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1183条有问题一般过失也应构成侵权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发生发生时可预期损失的赔偿可预期损失规则赔偿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1179条同命不同价公开权精神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用人单位责任追偿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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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把趁人之危作为显失公平(可撤销)的原因,而导致了一种暴利的结果。与《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使用条件为:(1)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考虑到当事人交易当中的需求;(2)结果系法定原因造成(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构成不公平的法定前提条件)。

同时,显失公平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领域。原因在于,民事领域中更多强调伦理性,商事领域中(1)商事行为更多强调效益,商人之间的伦理道德与民事中的不一样。(2)市场交易的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无法完全确定,故公平与否无法衡量。(3)商人之间的趁人之危大量存在,但这种趁人之危,是让对方基于其不利条件下作出的交易,本就是交易惯例,极为常见。商事领域对商人陷入紧迫为难状态被人见死不救不违反商业道德。即便见死要救敲竹杠,也是一种商事领域的投资,依然有交易风险。因为每一个商人都被视为有判断能力的。

《民法典》中,交易中只要不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性,显失公平则不能仅仅用于评价结果。显失公平若缺乏原因,则不符合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非真实意思表示、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果重大不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显失公平--司法解释)。但在诉讼中按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变更的,一般败诉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公平。比如评估价与交易价严重不符,评估容易被做文章。

《民法典》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其他增减:1:虚假表示(单独虚假表示/通谋-虚构行为(制造假象)/假装行为(编假的掩盖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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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法》,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可变更、撤销;

《民法典》,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暴利),民法典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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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1、将原来 合同效力的一般 性规定,全部移到民事法律行为部分。

2、只规定了合同的撤销,未规定合同的变更 

3、无权处分 合同的效力,发生重大 改变 

无权处分规定虽然规定在买卖合同部分,但可以适用于其他相关合同,如股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抵押质押。

4、条款解读:

1)502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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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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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保理交易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

两个法律关系:基础债权债务合同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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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

  1. 相对无效
  2. 绝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个人利益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法典》回归传统民法

合同无效:

(1)绝对无效:

(2)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暴利)(乘人之危在民法典中成为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欺诈、胁迫。

“传统民法的暴利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适用条件:(1)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2)结果系由法定原因造成的(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情形,“等”未列举的情形在质量上必须等同于法律列举的两种情况);2、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三、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

1、虚假表示:

(1)单独虚假表示;(eg.开玩笑等)

(2)通谋虚假表示:1)虚构行为;2)假装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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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范围改为概括性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法律规定或。。除外

2、扩大法定继承范围

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侄子女、外甥子女是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

1128: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1)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旁系

 

3、增加法定遗嘱形式

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口头、公证

1、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字、日期

2、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

 

4、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增加遗嘱信托、遗产执行人制度

6、增设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宽宥制度

1125

(1)增加隐匿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增加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3)宽宥制度

7、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1、产生程序

1145、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

3、遗产管理人职责

4、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

5、遗产管理人报酬请求权

问题:没有明确制作遗产清单的规范

 

家庭编缺失:

1、同居关系

2、夫妻生育权

3、知情权

4、婚姻住所商定权

5、夫妻财产制度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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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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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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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特别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需要讨论

民办学校、幼儿园,应以是否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来看其是否具有营利性,从而判断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的回正,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进行,与原规定相反

约定不明:687、688

保证期间的确定:692、693、694、696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分和计算

保证人的追偿权699、700

是否能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是否赋予保证人清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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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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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缴费:

居住权:1、适用范围小;2、是用益物权;3、原因:要加快建立多渠道共举;4、特定人群的居住权利,以房养老的法律依据;5、设立:无偿设立+登记+不得转让和继承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期、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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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条件

3、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4、情势变更原则:价款变动、履行期间变动、履行场所变更可以协调至权利义务平衡的,可以不认定情势变更(被包含于公平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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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否能产生如期的法律效果?

 

1.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客观无效、侵犯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2.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就是传统民法行为中的暴利行为)

《民法典》中的“显示公平”行为: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适用条件:(1)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2)结果系法定原因造成的

b.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我们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存在很大差别。民事活动更偏向于强调家庭伦理,而商事活动更偏向于强调利益、效率。

 

暴利行为——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是原因,显失公平是结果,分别规定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意思自治才是民法的精髓,是否有利是由民事主体个人自主判断的,自愿就等于公平,行政权力不应干预。

 

(二)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的其他增减

1.“虚假表示”的增设

  1. 单独虚假表示:玩笑表示
  2. 通谋虚假表示
  • 虚构行为
  • 假装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采用招投标形式

2.第三人欺诈、胁迫的增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手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对合同的司法裁判权(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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