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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精解》第一分编  通则

物权概念:三个特定

①主体特定:享有物权的人必须是明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抽象的人无法享有权利

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与公共利益

①物权是归属于谁

②物权怎么取得对的

③物权的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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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重要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规定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未主动告知,另一方有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比如:严重的抑郁症)

司法实践中的三类重大疾病:

严重精神病,发病期间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严重传染病在传染期间暂缓结婚。

已经没有强制性婚检了,鼓励婚前体检。

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日常经常发生的未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无须明示委托。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的效力优先。

夫妻共同债务,不一定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追认了,都可以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一方“被负债”的问题,重在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利益。

原则上是不许可分割的,许可分割的是例外。增设夫妻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损害夫妻财产的行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这个不决定夫妻财产制度是什么样的。

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包括关系的认领及否认。

成年子女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是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在追求血缘真实的同时,还要考虑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收养:

放款收养的实质腰间。取消了14周岁的限制;单身收养的限制条件:无论男女,单身收养异性,必须达到40周岁以上的差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性犯罪、暴利犯罪等

民政部门需要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才能确定是否能收养。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道德等等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又过三十日领证期 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决定。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 家务劳动补偿的两个条件:离婚+从事家务劳动较多

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

 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第三者情节严重,犯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等性犯罪的,长期服刑的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是否和损害赔偿形成双重赔偿:财产分割应该侧重于划清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财产界限,与当事人是否存有过错有关系,但只是作为均等分割的考虑因素;而离婚损害赔偿质制度的价值在于分清是非,填补损害,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序与损害的后果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离婚经济帮助更为简洁:帮助一方具备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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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丧失:被继承人宽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为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适用条件:必须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第二顺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他们的子女不能代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且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继承权。

在原来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公证 、口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也得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为遗嘱效力原则。

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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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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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狭义违法性判断之立法确定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前两者原因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少;

效力性强制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的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 

三、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象上的区分

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主义——以表示意思为准;

法律行为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德国民法传统理论的立法化

不同于原《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四、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取得

无对抗力制度——

(1)权利无对抗力(二百二十五条、三百三十五条、三百四十一条、三百七十四条、四百零三条)

(2)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①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六十一条第三款)

②法律行为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八十五条)

③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六十五条、一百七十条)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当得利返还——德国民法理论

中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解决方式(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有规定,但最终颁布版本中予以删除,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上述问题的解决,注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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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代理制度

一、隐名代理的设置与删除

(一)传统上

民事代理:代理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商事代理: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包括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的纠纷源于早期的耽名买房纠纷,隐名代理制度的设立源于对外合同法废止后外经贸部要求加入的条款。

原合同法第403条和第402条

二、授权不明条款的删除

三、职务代理

基础关系——授权行为——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源于交易习惯

收银员收款交付货物就是职务代理行为

法条竞合针对越权代理的处理方式——170条第2款和第172条

授权行为无因性。

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增设

一百六十八条与自己签订和与自己代理的人签订

五、无权代理确定无效的效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六、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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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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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民事权利的保护、六项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等。

(1)六项基本原则;

(2)法律渊源

2、关于自然人

本章分为四节,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划分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3)关于两户的规定

   A、是否规定两户

   B、关于两户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第56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三)关于法人

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关于法人的基本分类;

2、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4、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4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95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6、关于特别法人:从资金来源、人员构成、承担责任等方面划分,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设立程序、民事责任承担、代表人、解散、清算等。

1、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民事权利

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等的民事权力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1、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关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第二节意思表示,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体类型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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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97t5f · 2020-07-13 · 0

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孙宪忠

    物权法编纂从1994年就开始了。7次审议13年的历程。

   物权编为什么要放在第二编?都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民法典是一个务实的法律,核心就在于将民事权利确定下来。社会人首先关心的是财产权利。“无财产则无人格”,财产得不到保护,人格得不到完善发展的。

物权概念、物权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和公共利益

113条、114条、115条、116条、117条

三个特定:(1)主体特定;享有物权主体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抽象的人不能成为权利主体。246条属于公有制财产主体的概念,第2款明确了公有制财产权利交给了中央政府。

(2)客体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3)权利特定:直接支配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请求权就不一样,必须有一个被请求对象。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标的物是请求权。排他是排斥其他人的支配,教科书中所谓的排除他人妨害的观点是不对的。

物权体系

物权法基本范畴:将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将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区分开来,要纳入到物权法范畴,合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规则要从合同中解脱出来。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依据登记)和非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法院裁决书生效);将一定之规和特殊之规要区分开来,比如民法典第3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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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是营业行为,不适用合同法第403条。

合同法402条是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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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安排

(一)普通期间

两年变三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仲裁的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使用特殊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七个方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三、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及法官不得主动原因规则的增设

约定中止、中断事由无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无效;

时效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否还有时效的问题?

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同意履行债务?——本次未解决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有权利不行使

1.分期履行的债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

2.特别保护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了中止的事由

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婚姻关系存续对于婚前的债权债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延长二十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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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区分原则

(二)独立担保

(三)共同担保

1、共同保证

2、共同抵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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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成为解除的对象;比如外商投资合同尚未批准、证券投资合同尚未经证监会批准,在批准前能否解除?

 

原则上不得解除的合同

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

解除与撤销

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与第563条所定解除之间的关系

破解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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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面作为独立合同规定,但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期间

五、主债务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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