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包商银行与金天阳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的违约金为本金的10%。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保证担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担保物权一般登记在担保物权人名下,什么情况下会登记在别人名下?什么意思?
(二)委托贷款人,一般是指过桥人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三遍合同法规定
202012月民法典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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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无效!!!!
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抗辩权支持
1.担保人之间过去可以追偿,现在除法定情形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九民纪要》:担保的权利来源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是必备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特殊主体的担保
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担保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益机构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为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殊情况下,担保物登记在他人名下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二)为委托贷款人担保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银团贷款、信托贷款)
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谁来刑事担保物权?
债权人能够刑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如在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法行使担保物权的(如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行使担保物权,但裁判主文中应明确此权益归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有。
独立保函
是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其他主体开具的保函不具有独立保函的特征。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各类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
独立保函的特征在于独立性(见索即付)、单据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仍有效。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使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