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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老师的观点:
民法典第392条原文并非老师归纳的意思。293条仅仅是规定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现规则,并非同时还存在存在第三人物保的情形。如图中所示,除了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和第三人保证外,还有第三人出质的质权。该出质人是否必然拥有先诉抗辩权,该法条无法得出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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