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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股权转让7大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共有关系、租赁关系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行使

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只需要优先购买权人做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就成立股权转让合同)
同等条件的理解(价格、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最好是让其他股东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通谋虚伪表示也属于侵害优先购买权)
(1)影响股权变动但不及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承担违约责任)
(2)其他救济方法

 

没法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抛弃
可以事后放弃,也可以事前放弃,即也可以在章程里面提前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默认没有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可以约定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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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

(1)限售规定(法定):协议不受影响,但是转让行为没效力,不能取得权利。

(2)限制股权可转让性的章程条款之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间方案:转让合同有效,也能取得股权,但是这个股权不能对抗公司。你不能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你股权也取得了。参考债权转让非金钱债权的转让。善意相对人,公司不得对抗;如果是恶意相对人,公司可以抗辩权。不大可能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受让人要自担风险。如果是写在未备案的章程里面,则是善意的相对人。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股权转让不需要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

2.违反限制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1)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对股权变更的影响
(3)对股权质押的影响:质押。比照转让的规则来处置,但是质押也有其特殊性。法定:质押合同不受影响,质押行为和质权效力不受影响(即质权可以设定),但是质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履行期限和法定。
约定的限制:质押合同不受影响、质权也可以设定,质权是否可以实现呢?质权也可以实现,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如果股权受让人是恶意的,公司有抗辩权,如果股权受让人是善意的,公司没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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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三重效力(和合同法没什么关系,和第三人有关,物权法、公司法)

1.内部效力
八十六条第二款,“向公司”,股权转让的标志,并不是股东名册,这只是公司人股东的标准,对公司而言以这为准。

股权何时转让,以双方意思表示而定,如股权交割之日,有的没写交割日,通常认为,权利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则以合同生效之日权利就转移。还比如协议里面写了权利保留的约定,保护转让人。

 

八十六条第一款,可以要求公司记载到股东名册。

 

不影响受让人向转让人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装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可以要求原股东把分红给受让人。


2.对公司的效力

股东名册只是对抗公司的效力。如通债权转让中的转让通知。

 

如果没有股东名册,则按照其通常的办法来替代股东名册的属性,实务中也是如此。不能出尔反尔。

3.对第三人的效力

股权二次转让。公司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便我没有在股东名册上或者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还是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我不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登记对抗主义。善意相对人:①善意的多重受让人;②执行与破产债权人。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执行与破产债权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属于善意相对人。如果登记了,执行和破产债权人也没法了。如果没有登记,则执行和破产债权人享有裁判抵押权。

同时也适用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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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构造

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协议(负担行为)和股权转让(处分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除非存在欺诈,所以瑕疵股权可以转让)
批准手续(有些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批注以及金融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民法典502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的规定是股权转让行为,九民纪要的规定是不对的)
阴阳合同(通谋虚伪表示的问题,双方弄虚作假,如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是平价转让100万(阳合同),私底下有200万的转让合同(阴合同),按照双方真实目的以及国家利益,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符合双方交易的真实目的以及国家利益。注意:土地和采矿权股权收购,不是阴阳合同,纯粹是动机,所以阴阳合同不能乱阳。动机和目的不一样。动机没有实现,不等于目的没有实现。)

股权转让的效力
无权处分(已经通过民法典的合同通则的司法解释,得到了解决,股权被追回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与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全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权利瑕疵(股权质押掉了还转让给你了,受让人要承担相应的瑕疵)

隐名出资与股权转让(我代持他人的股权,我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股权转让价款到底归我,还是归真实的投资人。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我是代持。信托说(对受让人保护更多):信托的受托人,有权处分(但不正当处分行为可以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恶意,可是被投资人追回,善意不可以追回。委托说/代理说(对委托人保护更多):间接代理,民法典,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无权处分行为。两种路径是殊途同归)

 

股权交割的时间,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
股权登记
股东名册的变更、章程的修改
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
其他附条件

多以股权交割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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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构造

1、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协议(负担行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原因)和股权转让(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2、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被撤销

(1)出资瑕疵

(2)批准手续  eg采矿合同,不等于 国企股权转让需要报批的合同。

(3)阴阳合同

3、股权转让的效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质押呢??《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股权交割是一个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股权交割也可以附条件。

4、隐名出资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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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三重维度

(一)股权转让的合同法问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股权与价款的给付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公司法问题

转让双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eg谁向公司行使股权权利、出资义务的履行。

(三)股权转让的物权法问题

转让双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重复受让人。物权法上的对世关系。

股东名册的变更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外部第三人。

股权的质押(登记生效)、让与担保(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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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约定回购体现在公司法162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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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股东单方意思即可成立,条件和外部购买人一样

2、一般操作中,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会先寻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章程可以约定事先放弃或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类似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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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45条,债权转让限制,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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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

股权转让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责任:九民纪要明确了是违约责任。可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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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股权转让的三重维度

1、股权转让的合同法问题

2、股权转让的公司法问题

3、股权转让的物权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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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

法学方法论: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增加裁判的说服力

体系思维和法学方法的重要性

  • 出资没到位
  • 出资到位:违法减资、抽逃出资

 

一、已届缴资期情形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责任

(一)连带责任

(二)内部追偿

二、未届缴资期限情形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责任

(一)补充责任

(二)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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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抗第三人?股权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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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

1、已届缴纳出资情形得转让人和受让人责任

违反减资或者出资到位后抽逃出资的,有法律漏洞,但是肯定不适用于8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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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

1、约定回购条款的效力

2、股东ya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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