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坚持合法性审查
1.法律、事实
2、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3、滥用职权、
49条规定起诉活申请资格,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为具体行为,决定,不作为,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区别行政机关个人行为相区别,行使职权,排除不能受案信息,内部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本身不合法,不包括规章之类的文件,终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起诉人有原告资格,被申请被诉,客观上有厉害关系,不是一般的厉害的关系,影响权力义务的增减、具有独立法律资格被改革不存在了,被申请的专职,对前置程序,当时人可以选择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醒悟更要有五天,两个月
利害关系:
1.是客观上的利害关系,不是主管上的利害关系。
2.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影响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
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审查:
第一权限审查,是否超越职权。超越证职权撤销或确认无效。
第二进行事实审查。都要进行事实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事实要件。要看上下文条款,甚至总则和分则条款。
每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额
每个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据三性。
作为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明确的法定的步奏、期间、形式。
法律适用审查。
合理性和正当性 ,是否滥用职权、明显不合理。违反不平等对待、违法比例原则。也包括程序乱用职权,没有按照规定程序。
不作为审查:第一审查职权。第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合法的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具备了履行义务的条件。第五审查特别的例外规定。
行政协议的审查:
对行政行为作为之审查。
加持:维持(不能认为完,行政不好调整。没有)、驳回请求(驳回以后比较主动,)、
改变:撤销、无效、违法都是改变。撤销一般违法的撤销。重大明显省无效,无效违法成都比撤销更强,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才认为无效。确认违法通常轻微违法。
重作方式选择。具体特定、法定期限内。比较复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面面观
一、概说
(一)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
(二)把握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内涵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既进行法律审,也进行事实审
2、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例外
3、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正当性审查为例外
(三)应当全面把握合法性审查的广度、尺度、进度、程度、效度和温度
二、合法性审查的广度
(一)审查广度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既包括受案范围,也包括其他受理条件,主要包括:起诉或申请资格、适格被告、争讼期间、争讼请求、管辖机关等。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受案范围的理论界域
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2、13条的规定
事实审,法律审
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正面列举12项,反面排除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起诉人申请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的结果
作为审查尺度:权限审查、事实审查(满足法定事实要件,每个事实要件有证据证明、每个证据具有三性、可采性可适用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步骤、时间)、法律适用审查(是否适用、适用条款精准、条款是否有效、法律规范之间是否一致不存在冲突、冲突规范选择适用、适用的法律与事实的性质是否相符)、合理性正当性审查(不平等对待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手段目的是否相宜,如高射炮打蚊子、成本效益不合理,反复无常不确定性、实体滥用程序滥用、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不等于任意采取,正当程序要求、利害关系人回避)。
不作为的审查尺度:是否拥有相应的职责、要求履职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提出合法的申请、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审查是否有例外的规定即阻却事由,如疫情。
行政协议的审查尺度:根据要求解除、无效等决定。
作为之进路和结构:表明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正方、立论阐述。原告反方,反驳行为的合法性、正方论证合法性、反方反驳、法庭调查和辩论不是二元论,根据需要审查的条件逐项进行。
不作为:是否有不履行的情况
行政协议:
实质合法性:明显不合理、滥用职权、合理性
准据:是否具有适用效力、机关是否具有制定权限、内容与上位法是否冲突、冲突规范的选择规则、是否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否依法公布、是否明显不当、规章以下。
法律行政法规有问题如何处理:请求全国人大确认,法院不能宣布无效,只能按照立法法送请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