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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锐:新《公司法》及现行司法解释逐条精讲(打油诗版)

续死生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6条

1‘关联交易5种人  程序抗辩不可靠——新法22条、189条、182条

2’关联合同有问题  公司不告股东告——股东代位权,告相对方

3‘董事提前被解任  综合考虑补偿款——新法71条

4’分红期限依新法——新法212条:决议+60天

5‘股东分歧重调解

6’尚未终审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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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死生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7条

1’决议无效不成立  股东董监均可诉——无会无决议无票数,属于撤销情形中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抠出来列为不成立;没有60天;撤销之诉-新法26条

2‘撤销决议起诉时  仍为股东方可诉——人走茶凉;只针对撤销决议

3’决议纠纷告公司  利害关系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强制解散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分红纠纷都是告公司

4‘决议撤销容瑕疵  实质影响法官定——新法26条;15天提前时间没给足、议题内容没说清、提议、召集、送达有问题都可能导致被撤销

5’四种决议不成立  兜底情形新法废

6‘决议崩塌三情形  对外后果看新规——新法27条

7’知情起诉须股东  除非举证受损时——新法57、110条

8‘恶意查账四情形  同业竞争与泄密——同业竞争、泄密、前三年有泄密前科

9’知情权利系法定  章程协议不可废

10‘知情判决须细化  中介入场依新规——新法57条

11’知情泄密赔公司

12‘查无可查董高赔

13’分红纠纷告公司

14‘分红方案依决议——新法212条

15’滥用权利不分红  无决议也可起诉

16‘个人股东继承变  老股东莫优先购——保护自然人股东继承人的继承权

17’对外转股依新规——新法84条:通知,30天

18‘同等条件判不易以转让方喜好为准

19’此条已废不写诗

20‘对内反悔赔损失

21’对外转股搞名堂  股东可买不可拦

    时限知情三十日  最迟登记满一年

    非因自身没买回  可向转让方索赔

    外人输给老股东  也向转让方索赔

22‘此条废话不用管

23’董监起诉以司名——新法189条

24‘股东代诉以己名  列公司为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用自己名义,胜诉利益归公司

25’代诉胜诉公司利  股东不可得利益

26‘代诉费用公司担  部分胜诉为前提

27’尚未终审方适用  终审再审莫再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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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死生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8条

1‘发起人有三动作

2’设立追责可选择

3‘为公签约设立中  公司成立需担责

   为私签约借公名  除非善意公免责

4’设立未果共担责  内部分担规则明8‘   没有约定看出资  出资不明按均等

   部分发起人有错  过错责任法院定——连带-出资比例-均等-过错

5‘设立侵权公担责  未设发起人连带

   部分发起人有错  外债清后追内债

6’认股反悔可另募  逾期出资赔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失权制度

7’无权出资善意得  出资追赃股权抵——民311善意取得(善意对价已兑现)

8’划拨抵押不净地  法院责令限期净——给宽限期

9’财产出资未评估  法院委托补评真——猪队友

10‘出资财产手续欠  法院应给宽限期

    如期变更可原谅  权利应自交付始——应有违约责任

11’股权出资四条件  条件不符可补正

12‘抽逃资本四路径  虚假报表增利润

    虚构债权与债务  关联交易手段损

13’未出资应补出资  债权人追仅一次

    发起连带可追偿  董高失职连后追

14‘抽逃出资连带责  股东董高实控人

    债权人追仅一次(价值浮动尊行情)——新法53条

15’价值浮动尊行情

16‘未能出资或抽逃  章程决议限三权

    分红权与认新股  剩余财产分配权——按实缴

17’ 未能出资或抽逃  一毛不拔方除名

    减资或给老股东  也可转给第三人

18‘空转股权是旧规  买方担责可追偿

19’ 未能出资或抽逃  被追不以时效抗——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20‘出资原告有疑证  被告股东举证忙——举证责任倒置

21’确认资格告公司  认祖归宗告族长——隐名股东类比私生子

22‘自证股东两情形  已出资或已受让

23’取得股权进名册  出资证明登记上——新法56条

24‘代持协议为有效  名义股东要仗义

    隐名股东要显名  其他股东半同意——注明“用于XXX公司出资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5’代持人把股权丢 善意取得定归属

    隐名股东可索赔  识人不明空忧愁——一选人,二协议,三架构

26‘代持人担出资责  虽可追偿也白头——关注隐名股东出资能力

27’一股二卖股归谁  善意取得有规则

    受损买方追卖方  管理层错也担责——过错责任原则

28‘冒名出资应担责  被冒名者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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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一)6条 新旧衔接问题

1‘法不溯及既往事——例外

2’旧法漏项新法治——参照

3‘时限过期不受理——决议撤销之诉:废话

4’股东资格祥释义

5‘再审不把旧账理

6’马不停蹄即实施

司法解释(二)24条  公司之死的程序、后果问题

1‘四种情形是僵局  其他争议难解散——新法231’

2‘强制解散又清算  法院只接解散案

  法院判决解散后  自行强行可清算

3’解散之诉可保全  提供担保不捣蛋——避免实控人或管理团队转移财产

4‘解散之诉告公司  其他股东第三人

5’解散之诉要调解  收购股份减资存

6‘解散一事不再理

7’ 解散一事不再理  十五日组清算组

   自行清算不靠谱  法院指定清算组

8’自行清算靠董事  强清组员范围宽

9‘组员犯规法院换  依申请或依职权

10’清算注销登记前  民诉公司名义参

    清算组长作代表  如无组长“法人”参

11‘通知公告见新法

12’债权申报诉确认——先异议再起诉

13‘逾期申报可补登  报告确认清算成

14’补充申报吃剩饭  重大过错股东逃

    补报剩饭不够吃  破产申请办不了

15‘清算方案须确认  擅自执行要赔偿

16’强制清算半年期 超期法院来延长

17‘资不抵债先和解  法院确认裁终结

    清偿方案未谈成  申请破产法院接

18’义务人与新法悖  是否连带待新则

19‘恶意分财假清算  股东董事连带责

20’未经清算办注销  股东董事连带责

21‘法责众后按过错

22’加速到期出资索

23‘清算组员可被诉  公司债权人可告

    股东也可当原告  注销之后也可告

24’管辖要看住所地  地级登记中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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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243-249)

243’外国公司做外邦——外商投资法

244‘来设分支需审批——审批机构不同

245’代表人与资金到——境内代表人/代理人+资金;不等于代表处;办事处2006年原则上停止登记

246‘分舵须扬总舵旗

247’分舵责任总舵担——涉及国际私法,维权难度大

248‘中国法把分舵管

249’分舵 撤销先还账  依法清算留财产——账没还清不能转移财产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250-264)

250‘虚报资本假材料  骗取登记责难逃

      责令改正叫罚款  情节严重吊执照——又罚公司又罚人;可能构成犯罪

251’信息公示如违规  责令改正加罚款

252‘虚假出资与抽逃  责令改正加罚款——虚假出资与虚报出资

253‘虚假出资与抽逃  责令改正加罚款

254’假账罚看会计法——处罚变轻

255’瞒债权人亦罚款

256‘清算匿财或擅分  责令改正加罚款

257’中介作假依法罚  自证无过免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4‘

258’登记机关未履职  政务处分责任人——删除了包庇条款

259‘假冒公司胆真大 改正取缔加罚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260’停业半年可吊销  除非歇业依法办

      登记应办尽快办  拒绝补登就罚款——僵尸公司小股东可举报公司连续停业六个月

261‘外国公司分舵擅  改正关闭与罚款

262’危害公益应吊销

263‘先赔后罚让道宽

264’构成犯罪追刑责

第十五章  附则(265-266)

265‘名词解释求甚解

266’2024.7月行  出资期限按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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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218-228)

218‘吸收合并被吸解  新设合并各方解

219’“父并子”达百九十  股东会议不需决

      其他股东得通知  回购可求谈价格

      款低净资产一成  股东决议亦可省

      未经股东做决议  董事决议不可省

220‘合并先把协议签  编制报表列清单

      十日通知债权人  报网公告三十天

      三十日或四十五  清债担保莫犯懒

221’合前债权新人承  合前债务新人担——剩者为王

222‘分立不需签协议  扔需报表与清单

      十日通知债权人  报网公告三十天——分立往往运用于分拆出售、税筹常用、独立发展、解决争议

223’除非搞定债权人  分前债务连带担——不能用分立逃债

224‘减资先把决议做  也需报表与清单

      十日通知债权人  报网公告三十天

      三十日或四十五  清债担保莫犯懒

      定向减资全同意  股份公司章程看

225’公积金补亏损后  减资补亏新通道

      不免出资不分钱  无需通知需公告

      法定任意两公积  低半出资莫分利

226‘违法减资应还原  股东董监高补齐

227’有限公司要增资  老股东可优先买

      股份公司反着来  除非章程决议改——默认按实缴行权的有:分红权、增资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防挖坑

228‘增资买法同出资  两类公司学起来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220-242)

229’解散原因有五条  第一营业期限满

      章程规定或决议  合并分立需解散

      吊照关闭或撤销  经营困难法院判

      事由出现十日内  国家系统公示看

230‘期限届满可续命  决议作出可反悔

      财产未分三分二  新章程与新决议——鼓励继续干

231’经营困难想解散  百十股东求法院

232‘除非合并与分立  解散要把清算走

      董事清算义务人  十五日组清算组

      出发章程决议改  董事组成清算组

      董事清算不及时  损害赔偿空忧愁——董事责任加重

233’清算组不及时立  成立之后不清算

      如系利害关系人  可请法院来清算

      官方吊销关闭撤  也可请法院清算——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官方、小股东、董事

234‘七权赋予清算组  编制报表与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未了业务与税款

      清理债权与债务  分配余财民诉参

235’十日通知债权人  报网公告六十天

      三十日或四十五  申报债权莫犯懒

      申报有据且登记  申报期间不还钱

236‘清算方案报股东  强制清算报法院

      清算费用再工资  社保补偿再税款

      偿债余财分股东  经营清算须相关

237’资不抵债转破产  事务移交管理人

238‘怠于履职赔公司  忠实勤勉清算人

      重大过失或故意  却是赔给债权人

239’清算结束制报告  报请确认办登记

240‘简易注销仅公告  期限二十日以上

      全体股东写承诺  债务连带责任扛——逃债注销,去市场局调承诺即可告股东

241’吊关撤后满三年  未办注销可强办

      官方线上发公告  期限莫低六十天

      强制注销非放纵  股东董事扔清算

242‘公司被宣告破产  自依其法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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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207-217)

207’财会制度依法设

208‘年度财报经审计——不等于必须外部审计

209’财报存档交股东——三种情况:1.有限公司-主动交股东;2.股份公司-股东会年会20日前;3.股份公司公开发股-主动对社会公告

210‘财报存档交股东   分红先把公积提

      法定公积一成利  出资一半达停提

      有限分红按实缴  股份分红按股比

      补亏公积方分红  不能分红因自持——补亏-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分红;虚增利润分红属于抽逃出资,未补亏公积不构成;章程应约定分红条款,避免争议。

211’违法分红要退还  股东董监高要赔

212‘股东会作分红议  董事会分六月内——新增,股东会决议直接写清分配时间,或章程规定清楚。

213’发行溢价无面额  不计资本列公积

214‘公积共有三用途  补亏经营或转增

      任意法定先补亏  资本公积后来人

      法定公积转增资  两成半资要留存

215’外聘会所章程定  会所可把意见陈——增加了监事会选项;谁定应写进章程;把律所带上

216‘财务资料如实交

217’莫做假账莫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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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78——193)

178‘董监高拒“黑五类”  行为能力无与限

     财罪五年缓刑二  破产董经不逾三

     个人欠债列失信  吊照“法人”三年弃

     五类选聘皆无效  认内犯规应解职——地富反坏右-木芝豆米枣

179’董监高尊法与章

180‘董监高尊法与章  公私分明为忠实——不作为义务(吃回扣、侵占、同业竞争)

     合理注意显勤勉董   “事实董事”因控制——作为义务(未催实缴、未阻抽逃)

181’董监高不忠有五  侵占财产挪资金

     公款私存加受贿  泄露秘密占佣金

182‘监高自我交易  详细报告决议准

     直接间接都受限  近亲企业关联人

183’董监高夺公司机  报告决议或法定——最高法公报案例(2012)民四终字第15号-认定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需满足三个条件:1.商业机会专属于公司;2.公司为获取该商业机会做出来实质性的努力;3.董事、高管采取了剥夺或者谋取行为。

184‘董监高同业竞争  事先报告决议准——抓把柄/放小人

185’关联董事须回避  无关董事达三人——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机+自营同类业务的董事会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回避后董事不够3人的,交给股东会表决。

186‘董监高行不忠事  不义之财归公司

187’被邀列席股东会  乖乖到场受质询

188‘违法违章致损失  董监高要担责任——犯规+有损失

189’违规违章股东怒  董高与监交叉诉

     拒诉紧急或他人  股东为公可自诉

190‘董高违法或违章  股东受损可诉讼——没监事;分红

191‘董高履职损他人  公司要但赔偿责

      重大过失或故意  董高也应自担责——《民》1191’

192’大佬唆使董与高  连带责任凑成对——影子高管、影子董事

193‘公司可买董责险  买后报告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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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68-177)

168‘国家出资公司新  独资与控股两相宜

169’政府出资可授权

170‘党的组织论大事——三重一大

171’出资人把章程定

172‘大权自留小权授

173’外部董事过半数  职工代表应当有

174‘出资人定董兼经

175’

176‘有审计委无监事

177’健全风控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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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84-90)

84’对外转股老优先  三十日内要表态

——放弃声明;附条件生效/附条件交割;可以自由约定(判例:永久性限制不行);是否可约可转但要付违约金?

85‘强制转让老优先  二十日内要表态

86’转股切记变名册  不办登记可起诉——股东名册是行权起点;给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和更新股东名册应写入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

87‘章程修改不表决  出资证明新换旧

88’认缴出资未到期  空转卖方补充责

     逾期出资或水分  空转双方连带责

89‘异议回购理有三  有钱一直不分钱  

     合并分立转财产  说好分手延期限

     六十日是谈判期  九十日诉方高效

     老大滥权也可逃  六月内转让注销——回购定价难,最好再章程中约定

90’子承父股为原则  章程约定方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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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机构(58-83)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经理层是执行机构。

职权大于职务;提名权优于具体的人。

58‘权力机构股东会

59’权力机构股东会  选出董监定大事

     授权董事发债券  不开会需全同意——远程签署防伪;股东可以开会为由延缓股东会决议的签署

60‘一个股东不成会  书面决定签署备——留痕,避免刺破公司面纱

61’大金主召首次会

62‘大金主召首次会  定期会由章程立

     一成表决提临时  董三有一监可提——小股东开会捣乱权,小股东最好要求持股10%以上,大股东最好让小股东进持股平台。

63’董事会召股东会  主持顺序正副推

     董事会召集不力  监事一成股东继——程序违法属于可撤销

64‘提前通知十五日 章程约定可改期  会议记录签署备——签到表、会议记录、决议文件

65’出资表决可分离——双层股权架构

66‘过半表决作决议  三分之二定大事——增减合分解变休;可约定一致决和一票否决权

67’决策九事董事会  股东会授临时权

68‘董事三人方成会  三百职工有席位

69’审计委行监事权  董事中章程定——新增

70‘董事任期三年内  旧人留任等新人——强行辞任,书面通知到公司即生效

71‘解任董事股东决  却无理由可索赔——无因解任,《民》933’

72’董事长召董事会  副董不接过半推——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推举

73‘一人一票董事会  出席表决双过半——会议记录并有董事签名

74’经理权限可伸缩  董事会掌生杀权——董事会授权更灵活

75‘规模小或股东少  一名董事如一会——没有执行董事了

76’要有职工莫兼任  三人方成监事会——没有副主席

77‘监事任期三年整  新人不到旧也留——监事没有辞任的说法

78’查账诉讼提开会  监事席位莫放手

79‘监事列席董事会  调查可聘会计师

80’董事高管交报告  如实陈述莫碍事

81‘一人一票单过半

82’行权费用公司责

83‘只设一名只因小  全体股东定不设——小股东应争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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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设立(48-57)

48‘违法财产莫出资  非货币看评估价——钱物资土股债,有形优于无形;不得出资的财产:劳务、商誉、点子、技能、人脉资源、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被抵押或冻结资产、禁止转让的资产;非货币资产出资没有比例上限

49’出资准时手续全  逾期出资要赔偿——股东协议约定严厉的违约责任

50‘出资逾期或不实  发起股东株连忙——大佬带你飞,小心掉大坑

51’核查出资董事责  疏于催缴要赔偿

52‘逾期出资失股权  宽限期超六十日  

     转让减资并注销  六月无果股东接  

     失权异议可起诉  收通知后三十日——失权制度

53’抽逃出资难放手 董监高但株连责

54‘出资加速因债催  催者公司与债主

55’出资证明握在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一定要有。股东权利自载入股东名册始,必须记载出资证明书编号。

56‘股东名册如家谱——股东名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鲜章可办股权质押登记-无须开股东会

57’资料账目可查阅  会记凭证可请求

     被拒股东可起诉  会所律所是帮手

     可查全资子公司  保密虽有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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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42-57)

42‘族人五十闯天下——持股平台,管理性规定?设立时-存续时-国企改制

43’股东协议有名分——不一致时:约定(内外有别)-章程

44‘设立过程责任明——新增

45’股东共同定章程——猪队友问题,小股东不要用范本

46‘章程条款七必备  照搬范本易吃亏

47’五年缴足非实缴  特殊公司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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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  公司登记

29’前置审批再设立

30‘材料靠谱一次补——材料真实性

31’条件不符不登记

32‘登记公示六要素

33’营业执照可电子——新增

34‘变更登记要及时——商事外观主义

35’法人变更新人签——新增

36‘变更换照莫迟疑

37’解散破产要注销——新增

38‘分公司也有执照

39’虚假登记要撤销

40‘依法公示亮家底——扩大强制公示范围

41’登记部门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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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28)

1’三国演义变四国

2‘一毛不拔两兄弟

3’天生石猴即齐天——《公司的力量》

4‘股东掌权难掌事——股东不面对债权人+股东三权:分红权、决策权、人事权

5’章程必备如家法——仅约束内部人,不要直接用登记机关范本(大股东除外)

6‘有名有姓走江湖——新增,《民》110’(2),商标权冲突纠纷

7‘公司类别名中标

8’注册办事两不误——管辖问题,送达问题

9‘经验范围章程定  应批先批再经营——公示+写全/特别约定

10’法人董事经理当  辞任三旬补新人

11‘法人签字朕亲临  内部限制怕外人——《民合同编解释》20-22

12’兄弟互转因同根  债权债务新人承——“根”为有限责任,“股改”指“有限”变“股份”

13‘子公司债父不偿  分公司债总要担

14’对外投资是基操  连带责任交叉看——公司当有限合伙的GP,无限责任有限化

15‘投资担保走决议  莫超限额谨回避——《九》和《民担保解释》:对外担保和债的加入须审查上会决议材料;大股东应争取自主权,小股东应争取否决权

16‘职工签约加社保  教育培训提素质

17’集体合同工会签  民主管理看职代——少强制性内容

18‘党的组织设起来  提供条件活动开——国企

19’赋责护权示成年——独立性,道德绑架

20‘社会责任要承担——新增,鼓励性

21’股东滥权要赔偿——刺破公司面纱

22‘损失赔偿因关联

23’股东逃债要连带  多家公司牵连宽——(1)刺破公司面纱,(2)新增,横向打通,(3)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24‘开会表决可线上——新增,防止被偷袭

25’与法相悖皆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6‘六十日内莫逾年  三种决议可撤销——程序+表决违法违章+决议违章

27’四种决议不成立——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人/表决数不足+表决权不够

28‘决议火灭饭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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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六解释:续死生存变

设立 -运行(三会一总+财会+债券)-变化-消亡

生命周期理论

资本-产权——5年实缴;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简易减资;股东失权、加速到期、转让责任

治理结构-管理架构——监事会可无-审计委员会;取消执行董事;董事会职工代表;经理职权取消

股东权利-保护弱者——扩大股东查阅材料范围;回购股权请求权;定向减资须全体股东约定;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提代表诉讼

管理者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任;事实董事;影子董高

设立退出程序——登记制度;电子方式;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制度;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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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周二

15条:

对外担保-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且回避。其他股东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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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

购书:《股权并购法律实务》-贾锐博士

30年历史

5个解释 续死生存变

生命周期  设立-运行-变化-消亡

解释二--死

解释三---生

解释四---存

解释五--存

第六个解释--对接民法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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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公司法总则(1-28条)

第一条 三国演义变四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增加了”职工“,职工代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300人以上强制),但职工权利仍然有限(态度)。

第二条 一毛不拔两兄弟

【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链接:民国时期的公司法,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五种类型。

要点:一毛不拔指”公司“的核心价值——有限责任

运用:

1.不要追捧股份公司,约束多成本高(股份改有限案例);一般上市前才做股改。

2.一般情况下,劝企业者设公司而非个体户、变通合伙等”无限责任“主体。

第三条 天生石猴即齐天

【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解读:

1.”公司“是法律的造物,出生就有法人的”人权“。

2.有限责任原则第一层:公司财产VS债权人

央视《公司的力量》——集合集合众智众力,分散风险,限制责任;但对债权人和职工来说也是坑。

第四条 股东掌权难掌事

【股东有限责任和基本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重点:

1.有限责任第二层:股东认缴VS公司(股东不面对债权人)

2.股东三权:分红权(财权),决策权(事权),人事权(人权)

运用:1.认缴量力而行。2.股东依赖/约束董监高。

第五条 单程必备如家法

【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读:仅约束内部人,董监高没签仍受线束(与合资协议不同)

运用:不要直接用登记机关范本(大股东除外)

第六条 有名有姓走江湖

【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要点:新增条款,对应《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运用:在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公司名称具有了更具体在先权利。

第七条 公司类别名中标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股份公司”

第八条 注册办事两不误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解读:公司注册地不一定是住所

运用:

1.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实际经营中优先作为住所,实际经营地无法确认的,注册地作为住所;

2.送达问题:通常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优先;没有合同约定的,向实际经营地送达,不知道实际经营地的,向注册地地点寄送。(最简单直接的方式是都寄送,同时扫描所需寄送文件向对方人员改判微信或彩信)。

第九条 经营范围章程定 应批先批再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解读:进章程是为了公示,超范围经营可能被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但合同不一定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除外)。

运用:经营范围修改时需修改章程,如非“绝对”控股,需一次写全或跟小股东特别约定,否则可能被小股东要挟。

第十条 “法人”董事经理当 辞任三旬补新人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规解读:

1.法定代表人的来源扩大,原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现在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2.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老公司法时期存在大量法人代表可进不可退,被“架在”公司的场景,尤其是一些走下坡路的公司,没人愿意接替。新《公司法》给了辞任这一新出路。

运用:

1.法人代表来源扩大的修订,将使得一些公司的控制结构具有颠覆性变化的道路;

2.法人代表的辞任逃遁,在登记部门仍存在执行难度,但就法人代表人个人做责任切割而言有意义。

第十一条 “法人”签字朕亲临 内部限制怕外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1.新规定。正式写明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天然的代表权,该代表权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2条解读,在实务中特别复杂。

2.写明了法定代表人履职的赔偿责任。

运用:

1.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公章,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更加谨慎;

2.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问题,《民法典》担保缺席解释中将“对外担保”以及“债的加入”作为了例外,需要求相对人查看公司决议;

3、法定代表人履职赔偿问题,属于对法定代表人的保护,与员工履职的赔偿和追偿方式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兄弟互转因同根 债权债务新人承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读(运用):

同根:都是有限责任

错误可以被修正:“股改”通常是指“有限”变“股份”(例如上市前,需众筹时)

第十三条 子公司债父不偿 分公司债总要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好比分身,只是本体的一部分;

——子公司好比子孙,是独立的个体,成年后更是失控(公司出生即成年)

运用:强化掌控用分公司,隔离风险用子公司

探讨:“先子后孙”高级结构(稍微麻烦一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基操 连带责任交叉看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解读:1.旧规:除法律有其他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链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政府、财政部、国资委出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能当GP)。

推导不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也可以当GP)。

新规:其他法律如果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成为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改为了其他法律夫禁止即可为的模式,可以推导出来。

运用:用公司来当有限合伙的GP,无限责任有限化,或识破反制。

第十五条 投资担保走决议 莫超限额谨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读:程序-限额-回避

运用:

1.《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缺席解释;“对外担保”和“债的加入”必须审查上会决议材料,不上会会有有无后果。——这也成为了“小股东捣乱权”的一大用武之地。

2.大股东应争取自主权,小股东应争取否决权。

第十六条 职工签约加社保 教育培训提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读:

表态支持《劳动法》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工会签 民主管理看职代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解读:

标红部分均为新《公司法》修改增加的工会代表职权和对公司的要求。

运用:仍然缺少强制性的内容,将来可能会有更多具体条款出台,目前可忽略。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设起来 提供条件活动开

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

根据党单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运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先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赋责护权示成年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解读:独立性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要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解读:

新增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运用:

鼓励性条款,可忽略。

第二十一条 股东滥权要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股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公私不分,将会导致“刺破公司面纱”。

运用:

实践中追究责任比较难,关联关系难认定,是否公允难认定,损失金额难认定……

第二十二条 损失赔偿因关联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属于梗概的约定,董监高具体的义务规定在后面的章节。

运用:

严密监控,及时追究。

第二十三条 股东逃债要连带 多家公司牵连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1.第一款——刺透公司面纱,也即我们常听到的“皮包公司”现象,但该条款的具体认定涉及到财产混同、价格混同等细化内容,总则中暂未展开。

2.第二款——新增条款,允许做坏事的关联公司向横向打通连带责任;但是对债权人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公司被与债务情况差的公司相互连带,则维权难度更大。

3.第三款——原来的一人公司,仍然要求证明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没有再强调每年必须做外部审计。

运用:守擂攻擂均需注意。

第二十四条 开会表决可线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新增规定:三会召集和表决法定可以走线上。

运用:守好自己的电子邮箱!防止被突袭。有的时候可以突袭别人。

第二十五 与法相悖皆无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解读: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民法典》的基本要求,需注意:

1.违反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位阶不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会导致无效;

2.违反的应当是竞争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无效。

运用:决议有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种状态

第二十六条 六十日内莫逾年 三种决议可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读:

1.三种情况可撤销:(1)召集程序违法违章(2)表决方式违法违章(3)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2.行使撤销权方式:股东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3.新《公司法》新增的股东会决议知情保护条款对于股东会决议,股东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之日六十日内可以提撤销,但最长超过一年,撤销权也消灭。(但并没有说对董事会决议也有这一知情保护)

运用:决议竞争力之争

第二十七条 四种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解读: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人/表决数不足、同意表决权不够,则决议不成立。

运用:

1.注意和可撤销场景区分,没开会、没表决与个别股东没接到通知参与开会或表决,是两种情况。

2.决议不成立不存在必须在60日内提起诉讼的限制(真实案例:法院判决20多年的决议不成立,导致某一除名股东“复活”)

第二十八条 决议火灭饭熟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解读:1.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议的成立或竞争力被影响后,公司应当向登记部门如实撤销登记;

2.但是,公司决议的成立或竞争力变化,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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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条文(贾锐)

课时1 第1讲:”一法六解释“的架构

第一讲 新《公司法》修改概述及业务机会(实质性修改112处、5大模块)

01 新《公司法》中的业务机会

02 新《公司法》修改概述

第一部分:简明实用,新旧并重

1.简明实用——重效率,拒绝长篇累牍,拒绝简单问题复杂化,但对实用价值高的内容展开解读。

2.新旧并重——零门槛教学,兼顾基础知识和法律变化,兼顾新公司法和旧司法解释。

1-1《公司法》业务机遇——遇见与错过

一位律师高价报班,讲师英明神武,学生自学愚钝,畏难放弃。

一位律师把常年顾问客户的股权协议当成一般合同在审,不做专项。

一位做民刑事案件的律师,没有机会接触《公司法》业务,觉得高大上,不明觉厉,望而却步。 

1-2 《公司法》业务机遇——错过的原因

1.因低频陌生而惶恐:虽然增长迅速,但问题不像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业务那样大,听课时无法联系实际,加深自我怀疑,最终“听完即弃”。

2.因把高端等同于困难:客户一般是老板,年轻律师怕客户有钱见过世面,自己hold不住。但股权律师往往认为股权业务难度并不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大。

3.因某些咨询师、财务顾问的反智言论(如做股权最好别请律师),以及低素质无知无畏、神化、复杂化的神棍操作。

 1-3 《公司法》业务机遇——如何把握?

1.跟随:多名律师跟着我做了第一个并购、第一个股权激励,才发现“原来如此”,感叹原来之前错过了那么多。

2.阅读:有读者来信,说看着我的《投资并购法律实务》一步一步成功完成了她的第一个并购项目。

3.听课:从最基础的法条听起,再听股权五部曲那样的被扣课程,再听细致深入的股权案例分析,循序渐进地学,就不会觉得难。由于低频、陌生,第一次听的课一定要有趣、实用。

1-4《公司法》条文课如何做到简明实用?

1-2-1怎样简明?

不立专家人设,不“炫技”,我只是《公司法》的从业者和阐释者;

联系生活找实例,例如,解释“为什么代持股中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以公司为被告”,我们的回答是“认祖归宗找族长”。

具体工作中使用率极低的条款不恋战;股份有限公司暂不涉及;回字有四种写法(理论界有不同意见)的前沿问题不讨论。

第二部分:“新法旧解释”架构及主要修改点概述

2“新法旧解释”的体系

2-1概览

《公司法》于1993年发布,前后经历四次修正,两次修订。两次修订分别发生于2005年心脏023年12月29日(最新版本);最新版本将在2024年7月1日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后,仍然有效。五个司法解释也会在课程中被逐条解读,各自的主题分别为:“续死生存变”

九民会议纪要、清算纪要等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住所进行援引。尚未审结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可根据《会议纪要》说理。

2-2公司分类 2类6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2.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旧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国家出资公司(新种类);4.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2.非上市公司

二者有缺点?

为什么民国时期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而现在相反?

2-3公司法人治理架构

股东会——所有权

董事会——决策权

经理层——执行权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权

2-4 公司生命周期

设立

运行(“三会一总”+财务会计+公司债券)

变化(转让+合分增减)

消亡(解散清算)

2-5“六解释”都说啥?

解释一:续,就20051027《公司法》,规定新老衔接办法

解释二:死,针对解散清算案件

解释三:生,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

解释四:针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核心是维护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正常运转,故称”存“

解释五:追加细化了关联交易追究、董事解聘、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仍属”存“

第六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第二十九件端赖类司法解释的决定——配合《民法典》初稿修正司法解释条文,本属”续“,但又顺便改了些内容(涉及解散清算、关联交易、前期费用认定、决议无效等),所以叫做”变“,由于其属于对司法解释二、三、四、五的修正行为,本就在最新版的五解释中有所体现,此不赘述。

2-6 答记者问:修法思路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是缝补而非推倒重来。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

四是与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正在修改的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并合理吸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成果。

2-7 答记者问之完善资本制度

1.五年实缴

2.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解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4.是增加股东近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2-8 答记者问之优化公司治理

1.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句监事——不是新规,只是取消了执行董事称呼。

3.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忘说了最重要的: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瘦身,经理职权取消,授权更灵活。

2-9 答记者问之股东权利保护

1.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2.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3.定向减资须有全体股东约定。

4.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

2-10 答记者问之”管理团队“责任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任:

1.踏实和勤勉义务

2.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3.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4.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负有踏实和勤勉义务(事实董事)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揽连带责任(影子董事、影子高管)

2-11 答记者问之完善设立退出制度

1.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2.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3.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应列入资本制度)

4.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5.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6.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2-12 答记者问之小结

另有两个模块:

国家出资的公司、公司债券,因不普适,此不详述。

前面五个模块普适于所有公司的逻辑:

资本——产权(整体)

治理结构——管理架构(整体)

股东权利——保护弱者(个体)

管理者责任(个体)

设立退出程序(整体,强制监管而非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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