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版
领取福利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一)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1.公司设立宗旨的完善

2.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调整

第10条、第11条: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

原告为法代本人、被告公司、管辖为公司住所、诉讼请求:请求涤除【】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若逾期视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前置程序:辞任或被免除,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原告或被告分配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代,前述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代。法代辞任,公司应在法代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代。

3.封闭公司冲突的救济措施完善(横向+纵向、董事会+五个主体)

第21、22条。五个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赔偿之诉.

4.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没有反向扩张)

新增法人人格横向否定诉讼(兄弟关联公司)。

5.建立健全公司民主管理制度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6.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发布报告

7.公司决议制度体系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容忍之诉(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决议不成立(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无诉讼时效的规定)。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民法典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决议保护善意相对人。

(二)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地26条,60日内申请撤销。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消灭)。

2.第190条:股东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引发的诉讼;

……

股东知情权诉讼:增加了公司会计账簿、亏阿基凭证;

董事辞任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新增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义务即诉权保障。

 

 

[展开全文]

新公司核心原则解析

第35条第2款,公司变更法代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代签署。

第37条:公司注销三部曲:解散-清算-注销

第4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应当通过企信网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44条:发起设立债务。

 

 

[展开全文]

增加职工权益保护,在章程和制度修改方面

企业家精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领作用

[展开全文]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母公司的意志转化子公司的意志,要隔离责任,新公司法,仲裁机构在新公司法上体现不够,

四十条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形式审察义务

审慎的审查义务

 

[展开全文]

经济下行的形势 下提出五年实缴合适否!

引导股东出资回归理性

有利于公司资本功能的有效发挥

立法 对实践的能动回应

加速到期制度更多地为债权人实现自身利益提供的司法救济路径

公司的独立人格的问题

266条的要求,主要考虑

公司董事对公司资本安全的职责

[展开全文]

一、2025.9.12

李宇:公司法修订重点解读:

1、法规从新还是从旧,不是从法律颁布时间来看,而是看具体法条变化时间看。如法人住所地点规定,就应按照《民法典》,而非新颁布的《公司法》。

2、对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定应有体系性意识,而不仅局限于董监高相关条款。

3、合伙企业法未规定事项可类推适用公司法。

4、法定代表人辞任。辞任董事/经理,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是委托关系,双方均可自由解除委托关系(留任的时间限制除外)。经理与公司是劳动/劳务关系,经理可依法单方解除,空置期公司登记信息未变更的后果。若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公司法未约定公司未在30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机制。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法定代表人可提出更正之诉。

5、揭开公司面纱(23条)

纵向人格否认;(上下混同)

债权人的核武器--纵横一体式的人格否认:-15号指导案例-徐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三款——一人有限公司也包含国有独资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给公司,举证责任及标准:仅会计师事务所报告证据不足。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展开全文]

虽然不能复制,但股东知情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去诉讼呢?  这时举证责任分配到公司啊,如果公司提供假账,申请法院一查就可以了。 公司他敢提供假账吗

[展开全文]

1,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范围有所扩大)

2,同时辞任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公司有30天的义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据法律和这公司章程的规定个,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删除了20条的后半句话。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对股东的责任,其他条款处理其他债权人的问题)

4,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没有方向扩张)

 

6,公司内控,合规管理上面。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发布公告。

7,

[展开全文]

一、认缴制四个问题:

1、新公司法47条,五年内缴足,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追转让股东的责任,都诉进来,约束投资人理性注册公司;

[展开全文]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与法律适用

1993制订 1999 2004个别 2005全面 2013 2018修改 

四大必要性

目录

1 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2 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3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完善国家出资特别规定

4 公司登记制度完善(完善公司设立 退出制度)

5 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

6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密码

1 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 弘扬股权文化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3 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利益

4 保护职工权益 职工持股

5 强化政治责任 促进共同富裕

6 弘扬企业家精神 诚实守信

7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 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国企民企共同发展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

一、1993年全面实缴制

二、2005年部分认缴+时间限制(首付20%,其余2年内缴清)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

[展开全文]

1、26条:股东撤销董事会决议:60日除斥期间(未参加董事会,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展开全文]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

事实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影子董事  幕后操作董事行为的人 指示董事实施某种行为的人

[展开全文]

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VIP专享
开通会员
体验版
领取福利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