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炳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精讲

商标侵权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精讲

阿鲁克邦系列案

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体系化解读

(一)导语

1、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商标保护:从标志到商誉,鼓励在商品/服务质量上进行投资

商标侵权:从商誉到标志,利用他人的商誉推销自己的商品/服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有关标识的不正当竞争:从商誉到标识

利用他人的商誉推销自己的商品/服务

制止不正当竞争即保护商誉

案例:(2019)沪73民初401号

(二)从虚假指示到商誉盗用

1、关于商品信息的三个“虚假”

虚假指示:利用侵权标志传递虚假来源信息,导致混淆为同一来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虚假标示:利用伪造的质量标志传递虚假质量信息,引人误解,信以为真(不正当竞争)

虚假陈述:利用与事实不符的言语或文字传递虚假信息,引人误解,信以为真(不正当竞争)

2、为什么启真用假

真实:对消费者缺少吸引力,消费者成为他人的顾客

虚假:对消费者有吸引力,消费者变成自己的顾客

3、消费者为什么会认假为真:以商标为例

商标相同:被告的商标为待购商品上的商标;原告的商标为购买过的商品上的商标;经验法则:相同商标,同一来源

质量差异:原告商品为优;被告商品为次;经验法则:同一来源,相同质量

商标是商誉的“容器”,商誉是商标的“内容物”

4、标志类侵权的两个层面

标志: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来源混淆

商誉:盗用,质量误认,销售减少,评价降低

5、标志类侵权的商业实质

使用与他人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利用他人商标的商誉推销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誉及容器占为己有

使用与他人没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为强势品牌(反向混淆):抢夺他人容器,妨碍形成商誉

被告为一般品牌:巧合,使他人容器的作用无法发挥

更换他人商品上的商标:

反向假冒——将本应积累在他人容器中的商誉转移到自己的容器中

容器虽低价,但也是财产,容器的准备也需要成本

(三)商标法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联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未注册:不适用第五十七条

注册:适用第五十七条还是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专用权

混淆: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准”专用权

商誉溢出:依商品性质(跨类的距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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