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案件办案全流程

一、管辖

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施工人想通过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把前两者均起诉。仲裁

 

[展开全文]

转包、挂靠:区别在于参与工程的时间节点和在工程中的作用

[展开全文]

主要证据是书证

合同履行的证据、合同成立和变更的证据

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监理会议纪要、施工计划、施工图纸、方案

书证提出命令

[展开全文]

保全:

银行授信和概括反担保

先予执行----

先行判决---民诉法156

[展开全文]

案件的启动:

原告: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2019年最高法民申1245号)----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之间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可以起诉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承包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分包人、挂靠人:建筑法66条

股东:2019年最高法民终160号----作为股东接受公司大额资金,无正当理由,应当在接受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鲁01民终6654号判决:股东多次向个人账户转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文件----在次债权不明确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权诉讼

诉讼目标

反诉: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可以追加其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2015民申字1937号:允许在反诉中追加案外人做共同被告

请求权基础:合同依据、法律依据

 

 

 

 

 

 

[展开全文]

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是否要遵守该条款,-----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不参与该诉讼;四川高院: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诉(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仲裁中能否追加第三人:部分地方法院------仲裁事项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裁决结果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仲裁庭可以追加,追加前看当事人意愿,同意的,通知第三人,是否参与仲裁,看第三人意愿

仲裁机构选择:当事人任意协商选择仲裁机构

专属管辖:勘察合同与监理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在工地),设计合同纠纷(可按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地)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所在地:是否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涉及,则按专属管辖处理,如果为单纯合同履行纠纷,则按一般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专属管辖:破产法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优于民诉法规定)

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禁止二次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展开全文]
 
王永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案件办案全流程
¥3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