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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的司法认定与案例解析

一、商标审判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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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方法:三要素判定两要素判定?

A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一一侵犯商标权

B混淆性近似、混淆性类似一一侵犯商标权
C混淆性近似、混淆性类似、混淆一一侵犯商标权

2、近似商标的判断: 

A:物理近似;B:混淆性性近似?
 

3、类似商品的确定:
A、《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参照;

参照但有反证可推翻;参考:
B、类似商品判定是否考虑混淆性因素?

4、授权确权程序是否考虑混?

 

混淆性近似、混淆性类似一一侵犯商标权
典型代表 商标司法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第十一条 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混淆性近似、混淆性类似、混淆--一侵犯商标权
典型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第二步: 审查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步: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商标权。主要包括: 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是否构成混淆误认。
 

。4.2侵害商标权的判定
侵害商标权的判定主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以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判断。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要结合商标权保护范围具有弹性的特点,妥善利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主观过错等裁量性因素,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维护商标声誉,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及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4.2.8 商标近似指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混淆性类似
·4.2.2商品或服务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混淆
。4.213混淆与误认对侵害商标权判定的重要影响
侵害商标权的判定,不仅应当比较诉争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还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误认进行认定。即使诉争的商标标识客观上相近似,但如果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4.2.8)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般包括:
1.商品或服务混滑
指相关公众将两个商品或服务混为一谈。
2.来源混淆
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3.关联关系混淆
指虽然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商标许可、投资合作、关联企业等关联关系。

 

近似、类似、混淆的代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
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

(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

 

商标高度近似一容易混淆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诉侵权图形标识与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二者均采用了在深色背景上以浅色、简单线条勾勒出-对父母怀抱新生婴儿图像的设计方法,而该设计会必然带来浅色线条勾勒出的图像突出于深色背景、构成主要识别部分的视觉效果,而且,二者图像中的右侧大人与婴儿的构图基本相同。二者整体结构和主要识别部分高度近似,在形态上均被易识别为一对父母怀抱婴儿的图像。此外,福州和睦佳在医院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和睦家公司第4182278号注册商标文字相近似的“和睦佳”的同时,还联合使用与和睦家公司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似的被诉侵权图形标识,其仿冒和睦家公司医疗服务来源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福州和睦佳在医院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侵权图形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医疗服务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408号
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的注册人为米其林集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包括车轮、车轮轮缘、轮胎、内胎、轮胎防滑毛刺、车辆轮胎用充气阀、气泵,注册有效期限自1990年5月20日经续展至2020年5月19日止。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的注册人为米其林集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包括轮胎、内胎、打气阀、防滑钉、车轮、轮缘打气筒,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4月15日经续展至2020年4月14日止。
被诉行为:水槽有“米奇琳MIQILIN”标识的钢印,标签上印有“米奇琳MIQILIN”的标识以及超洁公司的企业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信息。
超洁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商品水槽系其生产,但认为外包装没有“米其林MIQILIN“的商标,其商标所彰显的商品不容易令消费者混淆。

 

关于混淆性近似的判断

关于焦点一,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在字形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中文层面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米奇琳”与权利商标“米其林”系具有相同结构的文字组合,并且读音完全相同,两者均没有特定的含义,特别是两文字标识的首字“米”相同、末字“琳”与“林”仅为有无偏旁的差异,相关公众在整体认知上易产生混淆误认。

而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MIQILIN”字母组合在拼音上既可对应“米奇琳”,亦可对应“米其林”,而“米其林”又系“MICHELIN”的音译,"MIQILIN与“MICHELIN”既有近似的读音,在字母组合上又有较多相同的元素,两者在整体辩识上同样易引起混淆误认。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商标“米奇琳MIQILIN”与涉案权利商标“米其林”、“MICHELIN”构成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 京73民初1199号一混淆性近似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判断某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在相同商品类别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行为,与使用不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在相同商品类别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并非不要求“导致混淆”这一条件,而是法律推定此时混淆必然发生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标识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需要考察该二者商标标识是否近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并且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同时也是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此处的混淆,仅要求相关标识具有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性并不要求达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绝对不会误认的程度。

 

本案中,“美可盛”与原告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志。“MeiKeSh及图”中的图形部分与原告第4228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构图样式线条设计风格相近,虽然字母构成及其呼叫区别较大,但该标志常结合“美可盛”商标使用,结合大茂公司就该商标的使用意图,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本院亦判定“Meikesh及图”商标与“Mosaic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因此被告大茂公司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盛农资享有的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第4228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民终432号:混淆性近似。

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大茂公司使用的“MeikeSh及图”标志与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是否近似,从而容易导致混淆。具体而言,“MeiKeSh及图”标志中的图形部分与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二者在构图样式、线条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虽然字母构成有一定差异,但考虑到该标志与“美可盛”标志常结合使用而美盛农资公司的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在“美可盛”标志与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MeikeSh及图”标志与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亦构成近似商标从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无不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 津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近似、混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核桃乳,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植物饮料系同一类产品,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养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其产品上“六个石磨核桃”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 津民终585号相同商品、近似商标、混淆一一侵犯商标权


1.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如前所述,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核桃乳,与养元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包括核桃乳在内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属于相同商品

2.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与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多利多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饮料罐体和外包装上均使用了“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六个汉字文字字体、大小、颜色均相同且无间隔连续使用,六个汉字共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多利多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是“六个石磨”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是否与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近似。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第二,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与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要素均包含有“六个”“核桃”文字,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增加了“石磨”文字,对于增加的“石磨”文字,被控侵权古法“石磨’工商品的包装箱及罐体上分别用“石磨的更好喝”艺”等文字进行了含义解读。

由于涉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经过养元公司的多年使用且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等广泛宣传,在饮料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2015年6月已经被评为驰名商标,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虽然在“六个核桃”中间增加了“石磨”文字,但是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鉴于对“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的熟悉和了解,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更多注意到的是“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与“六个核桃”文字商标XXX同包含的“六个”“核桃”文字,而对于前者所增加的“石磨”文字更倾向于理解为对产品制作工艺的描述,这种倾向性的理解通过解读多利多公司在包装箱及罐体上使用的“石磨的更好喝”古法“石磨’工艺”等文字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依然是“六个”“核桃”文字,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和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3.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由于多利多公司注册成立于涉案“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其于2016年4月通过授权取得“六个石磨”文字商标使用权后本应在核桃乳产品上规范使用“六个石磨”文字,但其故意使用“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并对“石磨”文字进行特别解读,且被控侵权核桃乳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核桃乳商品均采用罐体包装,罐体装潢中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颜色选择均构成近似。多利多公司利用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已有知名度获得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亦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六个石磨核桃”核桃乳商品与“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来源相同,或者在商品来源上具有其他特定联系导致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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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裁判动向和立法趋势

法律适用取决于最终的立法目的,不是简单的是非,是选择问题。理念、政策和价值取向。

 

平行包括、兜底保护哈斯有限补充保护

搭便车:公平和效率

保护既得利益雨动态竞争

具体法益保护与一般竞争秩序保护

有限的补充保护

起草者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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