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时代:新能源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实务详解

股权出质

合作协议

 

签订地:A县

B市有仲裁委?

仲裁条款有效吗?

 

当地、签订地

保全-电费收益权

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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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诉讼中的“新”战场控局与战术防御

专题一:公司控制权争夺

1、连环诉讼策略在新能源项目控制权争夺中的设计与贯彻

(1)背景:项目公司(业主)与A集团、李某某签订了(A集团与李某某是夫妻店,实控人为王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关于股权出质、逾期付款的项目回购条款;业主与总包方签订了EPC合同,项目做好,业主不支付项目工程款。

Round 1 基础对抗:工程款欠付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

(2)客户目标--诉讼目标

客户:工程款--诉讼目标:立案+保全+胜诉

A. 立案

合同签订地A县+签订地仲裁委【仲裁委没有权利进行保全,需要委托法院进行保全,时间太久--因此不想要走仲裁路径】

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没有仲裁委员会,那么可否推定其上级仲裁委有权进行管辖?

--封闭性条款【签订地仲裁委仲裁】:因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则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开放性【签订地当地仲裁委】:涉案合同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均系法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知晓当地仲裁委的情况,则双方可以约定地所属市的仲裁委进行管辖

B. 保全(为了执行+向对方施压)

能保尽保,注意对核心资产进行保全:将光伏电站设备、项目电费收益权、对方出质的项目公司的股权都进行了保全(害怕股权被查封,后续执行出现难点)

项目电费收益权:保全了收取电费的账户+控制源头,对发电站的电费支付进行保全

C. 和解/ 诉讼

(1)诉讼问题:管辖问题、诉讼时长、政策变动、电费变动

(2)和解:债权转为股权,入股公司(撤诉+非诉评估债转股专项法律服务)

(3)为何可以成功债转股?

--合作协议中对于债权转股权的影子约定;

--项目公司比较干净,存在其他债务的可能性较低。

D. 债转股之后的问题

1、人: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变

2、财:银行U盾才能控制财务

3、物:营业执照

4、股权:原股东的出资及持股

 

Round 2 新旧股东之间人、财、物的争夺

 客户目标:控制权-诉讼目标:人、财、物

【在时间段内,原有实控人可以去卖项目,大家分钱;如卖不掉,则实控人股权要交出】

1、原法定代表人的更换

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代:

但会牵扯到公司决议纠纷-

(1)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1款、《民法典》第85条-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未召开会议的、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比例。

2、公司营业执照的返还: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代及营业执照。但如果不配合,解决方式:

(1)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持有+物权持有=返还】

(2017)津民终946号案件:侵权是一种事实行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不应适用推定,应排除合理怀疑..

可以参考公司章程中合法持有主体;还可以参考最初持有证照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股东出资纠纷之诉【向对方施压,多诉讼施压】

上海高院、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但是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配合,则可以以民事案件、胜诉判决去让有关机关执行。

 

Round 3 股东除名诉讼及配套诉讼的启动

客户目标:股东除名-

诉讼目标:

1、原股东未出资到位的股权:通过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除名、解除未出资对应的股权--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诉讼

2、原股东A集团债转股出资到位的股权:核查以A集团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执行A集团的股权-

-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适用于除名制度?

《公司法》46条: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脆角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专题二: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

一、四大常见情形

1、设备质量问题【光伏组件性能指标、风机的可利用率等一般都会在总包合同中或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

-性能指标,假定其他条件恒定:组件现有功率越小-组件衰减越快-发电量减少-因组件衰减过快而导致的发电量损失?

-争议点:初步证据是否有?业主的单方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东西不达标的证据?组件不达标的原因是组件板本身的问题还是业主没有好好运维?

2、工期延误

例如,逾期交付风机设备-发电量损失

-争议点:【逾期交货的事实】约定交货日期?实际交货日期?+【可能会变更交货时间】逾期交货的原因?+【逾期交货的原因】逾期并网的原因?+【逾期并网的原因】

-供货商会对预期交货的原因进行抗辩:逾期交货是因为业主没有按时付款;或因为疫情导致的预期交货;风机供货即便延期,但是逾期并网是否就是这一风机逾期交付导致的?

3、发电量考核条款(针对总包)

如,总包在总承包合同中承诺的发电量不达标不等于当然的损失赔偿责任

业主:只要发电量不达标,就能主张索赔?

作为总包方,可以抗辩:少发电量的原因到底是谁造成的?

4、收购并购中的保电量条款(针对转让方对受电方设定的条款)【明保,股转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暗保,在股转协议中在鉴于条款中进行了一个发电量的描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四大疑难问题

发电量损失:(应发电量-实发电量)*电价(标杆电价+补贴电价)

应发电量-可研报告中的理论发电量?

1、合同效力-发电量索赔纠纷的首要关卡

法院主动审查

合同有效: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生产利润-2021苏11民终857号案)

合同无效: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后由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行

总包合同或股转合同中明确了应发电量,则可以支持;如果仅是业主认为设备发电量不好,项目不够好,则需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来证明【2016沪01民终5721号案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权威性,可以其作为标准,去核实发电量减少的数值依据】

3、发电量索赔-疑难问题

影响发电量的因素

(1)自然因素,如太阳能辐射量情况

(2)设备因素,如逆变器事故

(3)人为因素,如运维积尘情况

发电量损失固定-依靠司法鉴定。

4、不容忽视的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能否外聘专家?-《鉴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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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风电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纠纷争议解决实务

一、新能源项目纠纷基本盘

1、EPC总承包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

担保关系(项目公司股东与融资租赁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项目公司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涉诉争议焦点

(1)筹备期:

资质问题、招投标问题、项目居间费问题、股权预收购问题、借款融资问题、融资租赁问题

(2)建设期:

土地占用问题、工期延误问题、延期供货问题、价款结算问题、所有权保留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

(3)投产期

合同效力、支付条件问题、违约金问题、发电量损失问题、组件/逆变器衰减问题、合同解除问题、担保责任问题

 

 二、新能源项目纠纷疑难点解析

(一)新能源项目工程类纠纷

1、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性质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 vs 承揽合同(一般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2)地面集中式光伏 vs 屋顶分布式光伏(承揽合同)

(3)可以在立案时选择一个可以达到案件管辖效果的地方去立案。

2、新能源工程项目法定招标问题

(1)《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电力、新能源属于公用事业项目范围,项目必须招投标。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工程未招标,则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完成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 合同无效,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如果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工程款;如果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

(4)应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合同效力?

-佛山中院(2018粤06民终2268号):公开招标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浙江高院(2016浙民终150号):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检索得出,法院还是多认定招标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招投标则为无效合同。

(二)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

1、贷款纠纷

2、质量纠纷

(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限额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般法院认为是有效的

例如,“迟交货物五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不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1%。迟交货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关于条款的效力认定】

主流裁判观点:有效,重点关注无效抗辩的理由:

a. 是否构成民法典497条的“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加重对方义务/减轻我方权利的

b. 是否构成506条“免责条款”:人身损坏、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c. 是否预先剥夺对方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

【关于条款的具体适用】

主流裁判观点:可适用违约金限制条款

a. 直接适用,双方合意条款

b. 基于损失的可预见原则认定限额条款有效并适用--重点关注

(三)新能源项目用地纠纷

1、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2、未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

“双十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距离岸边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不少于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3、土地租赁、流转中的民主程序问题

--未经民主决议程序,租赁合同有效【三分之二民主程序】

(1)不同法院观点

2017晋民再审63号:三分之二表决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运作规范,并非效力性规定;

但较多法院认为如果土地流转没有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表决则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属于无效合同。

4、行政处罚听证

申辩基本思路

(1)未办理用海手续,非公司之故意

-项目合法,证照齐备

-未取得用海手续,是因为当地政府行政许可超期

-“双十规定”不能成为无法办理用海手续的障碍

(2)据已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

-非法用海起算时间点计算处罚

-非法用海面积的认定

-用海类别(五等、六等)

-用海方式:透水、非透水构筑物

(3)叠加适用海域管理法第42条全部处罚措施依据不足

-项目公共属性,民法典绿色原则,可补办手续

-“违法所得”的解读,项目是否有违法所得

-其他项目的处罚措施类比

-历年海洋行政处罚中未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计算错误

(4)执法正当性存疑

-执法机关是手续受理机关,又是处罚机关

-对项目用海情况一直知悉

-跨度十余年,因估价风电项目检查才给予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三、新能源项目纠纷的五大趋势

1、屋顶分布式项目纠纷逐渐增多

(1)传统型的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2)EMC合同租金、电费、效益分享纠纷

(3)拆迁、征收下的纠纷(光伏和屋顶为一体的,如果拆迁之后,补偿款应给业主还是房屋所有人)

(4)民事与行政关系交叉

2、政策原因导致的用地纠纷逐渐增多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林地也在收紧,导致之后可能就只能发展分布式光伏)

3、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增多

(1)核心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2)工期延误引发的索赔

(3)发电量考核不达标引发的索赔

(4)收并购中保电量条款引发的索赔

4、无序并购导致的股权类纠纷将爆发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电量、保电量纠纷】

(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公司控制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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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县推进下的分布式光伏法律风险管控(屋顶光伏项目的法律风险)

一、3060目标:碳顶峰、碳中和

1、在2030年前,实现12亿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

2、531政策-明确2018年后的屋顶分布式项目没有国家补贴;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户用分布式(自然人申请):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2)工商业分布式: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地面分布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按照地面管理】

 

二、整县推进【厂房屋顶、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学校、医院、村委会等】--项目资源配套投资,政府希望企业来投资,那我也给你提供地方,但是企业需要提供资源

1、五不要求: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

2、《浙江省能源局文件(新能源(2021)17号)》--鼓励打包

 

三、合规要求

1、工商业屋顶分布式项目可以豁免哪些前期合规性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备案期间的豁免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项目需取得备案】

2、是否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客户还是需要办理环评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商业屋顶分布式项目建设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去当地的资源局、规划局了解确认

 

4、对于光伏支架建设的高度的限制:

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顶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物为平面屋面结构时,光伏顶班端距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5、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光伏项目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筑建部门去办理)。

6、分布式项目电网接入手续【跨厂区使用电问题】

(1)项目业主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2)电网公司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3)与电网签订销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4)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5)完成并网验收及调试

(6)项目并网运行

 

四、场地使用六大法律风险要点

1、房屋产权及建设手续合规性风险

--没有产证的屋顶是否可以租赁?仅仅是房子没有产证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是房子建设手续不合规,那么会导致合同无效。

(1)如果是建设手续不合规,则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房屋、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消防法》: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因税费等原因未取得,租赁合同有效:

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等,则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

(3)车棚/大棚的使用

-车棚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业大棚应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手续

 

2、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权利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涉及转租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未取得业主方同意,业主方要求解除合同

(2)转租房与业主方的租赁年限无法覆盖屋顶租赁期

(3)转租方未正常履约导致业主收回场地

(4)转租合同权利义务未取得业主同意

 

3、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权利人,如何处理?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表决原则: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一般事项);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务+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特殊事项)。

 

4、一房二租

《民法典》706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旅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5、房屋抵押/查封风险【租赁之后,抓紧时间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这样可以取得公示效力】

(1)“先租后抵”-《民法典》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后租”-《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旅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除外

 

6、签约前怎么处理?企业可以让出租人提供产调。

如果房屋已经设立抵押,那么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函;如果无法取得同意函,那么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最好还可以提供集团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担保。

 

7、抵押权人行权时如何处理?

(1)证明实际占有在先(租金支付凭证、租赁备案证明、支付确认书)

(2)申请带租拍卖(即使抵押在前,也可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带租拍卖)

(3)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影响)

(4)主张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8、房屋业主方破产风险

(一)光伏电站设备是否能被列为破产财产?

保留采购合同和发票、发货记录、运输记录、现场照片。

《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房屋业主方破产风险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受理前成立+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通知当事人=继续履行

(2)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or收到催告三十日未答复=解除合同【法院裁判“应在两个月内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没有行使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当事人提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解决方案:

(1)合同继续履行的,若因光伏运维等产生需要屋顶业主承担的费用,可以纳入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由管理人随时支付;

(2)合同解除的,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通常仅属于普通债权,清偿率低。此外:尽管租赁协议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预期收益,但举证困难,被确认为债权难度大;/ 预付租金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无需申报债权。

预防破产:

(1)提前开展资信调查(涉诉情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与管理人沟通继续履行(与破产管理人联系,争取继续履行合同)

(3)及时申报债权:若屋顶租赁合同最终被解除的,投资方应当及时将合同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否则将面临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程序性权利、额外承担费用/丧失已分配部分债权等不利后果。

 

(三)房屋拆迁风险【以合同约定,如果政府拆迁,则出租人要补偿承租人;政府拆迁主动去谈判,向政府或者出租人主张投资损失、发电量损失】

1、拆迁补偿对象:承租人可能不能直接向政府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而是应当约定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补偿如何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分配规则(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2、如何取得补偿:原则上不长只针对被征收人(屋顶业主),承租人只能基于屋顶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屋顶业主再行主张补偿。

3、承租人如何保障自身权利:若当地有明确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补偿标准的,应当积极主张适用相关标准获取补偿;可在屋顶租赁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即发生征收拆迁时,则由屋顶业主接手光伏项目,并将其作为屋顶业主的资产纳入征收范围,由屋顶业主获得补偿款后再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比例双方可自行约定;可在屋顶租赁合同中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明确屋顶业主的通知并协调承租人参与谈判沟通的义务,以及屋顶业主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四)屋顶租赁合同关注要点【企业不用电,只租赁屋顶/企业本身需要自发自用,余电上网(EMC合同)】

1、场地使用合同

(1)场地信息(地址、位置、建筑物权属信息)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约定自动续期的,这样的约定为刻意规避规定,是无效的;可以约定租赁5年后,有权重新签署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或者签订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等到20年的到期之后5年的租赁合同再生效(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3)场地合规性承诺(建设手续、不存在权利限制措施)

(4)拆迁情形下的处理

(5)场地翻修的限制

(6)租赁合同备案

(7)如何约定电价【一般不约定电价一直是多少,不然如果后续电价走低,则合同履行会出问题】

(8)如何约定租金【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因我给予优惠的电价,因此对方不再收取屋顶租金】

2、屋顶租赁合同

(1)组件损坏

(2)屋顶漏水/翻修

(3)侵权责任

(4)拆迁/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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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能源项目开发主要风险

1、历年项目的开发模式与电价

“531政策”-发改能源【2018】823号-

(1)2018年不再安排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2)新投运的光伏电站电价统一降5分钱。

2021年--全面平价--新能源行业和燃煤等平价的上网电价

2、项目并网

(1)项目开发方式与项目并网政策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

在2021年之前,要看项目有没有国家建筑工程指标,不然并网也是普通项目(2021年前的项目不仅要看备案文件、核准文件,还要看是否有国家建筑工程指标);2021年之后,国家没有建筑工程指标,各个省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就有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2) 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

如果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则国家会有保障性并网(一定可以并到国家电网);

但如果不是保障性项目,则需要企业满足一些条件,诸如储能,则可以成为市场化的并网项目【注意审核是否满足储能要求】

大多数地方对电化学储能立项/审批机制不明确,具体看当地政策。

并网机制:

1、保障性并网:

(1)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须的新增并网项目;

(2)省级统一竞争性配置

(3)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

2、市场化并网: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3、国家能源局《解读》--年内未能并网的存量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直接纳入后续年度保障性并网范围。

但各个省的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关注地方具体政策要求】。

江西-清退机制,纳入规划近期项目库2年以上、纳入论证项目库3年以上而未报实际前期工作进展的项目,进行清退。

3、保障性并网名单与市场化并网名单:浙江没有清单,山东有清单;浙江放开并网限制,对“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

4、光伏项目投资合规事项:

--主要问题

(1)核准/备案

(2)项目容量、并网事件认定

(3)EPC招标

(4)税务

(5)用地/屋顶:生态红线、林草地、基本农田、压覆矿产、军事、文物、违章建筑

(6)股权限转

(7)经营者集中审查

--外资的特殊性事项

(1)国家安全审查

(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3)负面清单管理

(4)外汇监管

(5)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合规监管

 

5、土地使用方式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2021年8月26日,三调主要数据成果发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与耕地、林地、草地等并列的一级地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

2022年4月15日,三调数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2、陆上集中式用电

(1)风机塔基用地:征地,转为建设用地

(2)变电站、运行管理区、综合楼等永久性建筑部分:建设用地出让、划拨

(3)送出线路: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地役权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场内道路:结合森林防火通道等,尽量不要“硬化”

3、地面集中式光伏

(1)光伏组件区:农(林、渔)光互补、租赁、承包权流转等方式用地【用地最多的部分】

(2)变电站及运行管理区、综合楼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

(3)送出线路: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地役权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场内道路:尽量不要“硬化”

3、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三阶段进程

租赁、划拨--暂停使用“农用地”--2017年,光伏方阵不改变耕地、林地、鱼塘的用地性质

【河南省、山东、广东暂停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备案】

4、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变化趋势

(1)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2)项目使用农用地不得超过50%

5、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建议

细化研究当地政策尺度

(1)大部分地区收紧的是占用“耕地”类的复合项目,没有禁止占用不属于耕地的“坑塘水面”,但是具体什么是“坑塘水面”还要查询当地政策

(2)对于已经出台了复合光伏项目具体标准的地区,可以“对号入座”

 注意土地流转方式

(1)农光互补政策收紧,会导致项目越来越少使用采用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法包的土地,更多的使用采取其他方式流转到牧业公司、农业公司的承包土地

(2)非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土地流转要求更加严苛,例如比如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等要求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对于没有发包到户的土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如果是发包到户的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承包权。

--都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乡镇政府的见证盖章。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合同效力

问题:租赁(承包)集体用地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同是否无效?

(2017)浙11民终578号:未经过民主决策,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最高院《林地资源民事纠纷解释》2022年6月15日,正式施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2002年前订立的林地流转合同);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优先权

如果在是家庭承包方式,则以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其他方式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需注意

(1)签约方是否得到授权

(2)租赁合同交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备案,最好由乡镇政府鉴证

(3)租赁土地不得改变农地性质,不搞假的“农光互补”

(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5)直接发包的,要经民主程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经营权流转的,要注意优先权

(6)注意核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7)注意支付的款项不被截留

 

《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各类保护区,不可以做光伏项目、风电项目。

 

二、光伏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1、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

自查内容:项目的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限于生物质发电)

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

3、建设期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所谓的“股权限转”政策;

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风电项目处罚依据为:《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股资项目管理办法》

光伏项目处罚依据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不是行政许可,无明确法律依据,依赖监管政策

4、建设期股权转让--收购模式【收购方没有控制权,但建设方要按照收购方的条件来,一直到项目并网才交给收购方】

附条件收购--BT模式:由EPC垫资或其他方垫资、收购方不承担建设风险

 

 

买路条建设模式【在建设期间收购方就掌握了控制权,其风险也由收购方承担】

(1)建设风险由收购方承担

(2)在未成为股东前注资存在困难

(3)股权变更风险

 

双层架构模式--是否属于建设期股转?电价补贴可能就没有了。

 

路条限转:(1)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在项目全部建成前不得擅自变更;(2)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涉及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并予以通报。

 

全容量并网(以少代全):项目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之后投产仍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强度;

光伏项目并网,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投运均指全容量并网,以并网调度协议、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承诺并网时间为主要依据;

在三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质监报告、EPC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支付银行流水、发电量、售电收入银行流水等。

如果根据项目监理公司监理日志,在办理变更备案后,备案前后的电价适用之后的电价;如未办理变更,则备案变更前适用之前的,备案备案后适用之后的。

 

3、 ​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机遇

(1)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2)煤电新能源一体化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电洗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通过多能互补模式配置风光资源,在充分利用火电机组增量调节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火电光多能互补综合能源基地。

--存量项目:对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煤电项目,按灵活性改造新增调峰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

--增量项目:新增煤电机组应具备在35%-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在确保公共调节容量(50%)不被占用的前提下,新能源建设指标可按其设计调节容量减去公共调节容量后的2倍规模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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