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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同:破产法实务重难点精讲

           破产法基本原理与实务精讲
              王兆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讲 沈阳防爆器材厂的往事与启示(新中国第一起破产案件86年)

               宋代《嘉泰普灯录》

           千山同一月,万户尽皆春。
      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
 
简单释义:
 1. 千江有水千江月:只要江河有水,水中皆映明月,比喻人人本具清净佛性;

2. 万里无云万里天:烦恼杂念如云,扫除杂念,本心澄澈如万里晴空。

                       破产倒闭优胜劣汰
         --沈阳市试行企业《破产规定》的调查

  从1984年6月起,沈阳走上了一条艰辛曲折的探索之路。沈阳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承担了“破产试验”的准备工作。
经过调论证,六易其稿,到1985年初基木完成了《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休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的起草工作。
   1985年2月9口会议上获正式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至此,沈阳“破产试验”拉开了
序幕。
   关国《时代》周刊评论道“一个在西方并不罕见的现象......这一回,这种现象不是发生在底特律或里昂或曼彻斯特,而是发生在中国东北部的沈阳。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破产通告

                            第1号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舰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一九八五年八月三日被王式宣告破产警告,进行整顿扬教可年。但是,一年来虽经企业和各方面努力,终因种种廖因该厂没能担转团境,所欠债务无力佳还,严重产不抵债。枫据全业中请,主管部门同意,经研究决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从即日起产倒闭,收营业执照,取消银行帐号。有汽业豪后流动中《沈阳市防爆器桃厂玻产监督管理10委员会下依照沈政发1985(24) 号文件情神全权处理。
       特此通告

工商部门主导,没有申请人,强烈的行政色彩。

有诗云:人从虎豹丛中健,天在峰峦缺处明。只要人们在劣境中战胜困难,就
能赢得光明。
-《天在峰峦缺处明-寻访第一家破产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部分职工(难忘第一)》 《人民日报》(19980720一版)(纪念改革开放20年)

1.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颁行,至1990年,全国共有121件破产案件;
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实行“政策性破产”;
2.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实行“政策性破产”;

3.1997年3月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把城市扩展到了111个;

4.2007年6月,市场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也给国企的政策性破产画上
5.2008年之后的国企破产,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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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企业兼并重组广泛涉及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企业、出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在此期间的利益博弈与权利冲突无法回避。人民法院要注意透过个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利益冲突实质,识别其背后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依法确定利益保护的优先位序。”

01:债权区分清偿顺序;

02: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同等受偿。

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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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无论债务人结局如何,每一个案件中的债权人最终都必须借助于一个正式的程序聚集在一起,在对各自的债权进行审查和分类之后,根据破产财产的现存价值和预期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对债权人实施分配。”--雷丁,《破产法的本质》

01:集中申报债权:集中管辖、个别诉讼禁止

02:集中审查:债权表

03:集中核查:债权人会议核查

04:集中变价资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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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司法解释:破产债权仅限于实际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的赔偿金都不算)

申报债权,申报的是什么债权?有些法院一概将此认定为共益债务,有失偏颇。因为可能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小于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背后原理可对应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已履行完毕部分债权性质。待履行的合同是否具有分性。有争议:1、作为共益债务2、作为普通债权作者观点:原则上属于公益债。管理人有一定自主空间,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沉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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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方式的组合化:

1、留债清偿--期限长(5-8年)

用新的债务方式替换之前的债务,实现之前债务清偿

2、以股抵债

3、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份额,整体上的以物抵债

4、特殊清偿安排

例如购物券、以物抵债(减少债务人现金清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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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同-文章《如何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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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上财产非破产财产—融资租赁、仅享有占有权的

停止个别清偿—除非可使债务人受益的模式;

帐内+帐外=可分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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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

1、“欺诈性清偿和交易”,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

2、“个别清偿”,法律依据:第32条。但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外。

无论金融机构善意恶意,其利用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开支地位划扣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清偿其债务的,属于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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