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1.担保人之间过去可以追偿,现在除法定情形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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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九民纪要》:担保的权利来源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是必备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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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的担保

 

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担保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益机构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为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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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担保物登记在他人名下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二)为委托贷款人担保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银团贷款、信托贷款)

 

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谁来刑事担保物权?

债权人能够刑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如在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法行使担保物权的(如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行使担保物权,但裁判主文中应明确此权益归全体债券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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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

是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其他主体开具的保函不具有独立保函的特征。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各类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

独立保函的特征在于独立性(见索即付)、单据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仍有效。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使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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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讲座分为五部分:

一、一般规定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原《担保法》第五条:

原则: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的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

*实践中存在担保人的责任超过债务人的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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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华夏银行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 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债权人主赔偿责任的期间是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
  3. 第34条,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邀请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等,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4. 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实体权利,不能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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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主体:金融机构。

2、独立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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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原:担保法5: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2:主无效则担保无效。

2、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责任。实践中超过的情形:(1)对担保人额外约定了违约金(2)担保责任大于原债务,如孳息。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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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但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即还是要遵循效力上的从属性,没有例外)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实践中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基予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应当承担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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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记在担保物权人名下

证券公司、信拖公司、律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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