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41号申请人执行人:郭世亮,男性,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江苏省江市京口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执41号
申请人执行人:郭世亮,男性,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江苏省
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29号。
申请执行人郭世亮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扬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30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5日,本院依职权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2019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郭世亮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书面承诺不将涉及该案件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任何民事主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小辉
审判员: 王东晖
审判员: 陈 征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潘畇茜
郭世亮 交通银行案件可能还是有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