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七、专利不侵权抗辩事由审查

专利权效力抗辩(新颖性)、滥用专利权抗辩、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停止qi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权利用尽

(二)先用权

(三)临时过境

(四)药品及医疗机械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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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几组概念

专利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所要求的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

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事人选择趋向于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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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两相同/两近似----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上、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用途---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功能、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

部分用途相同即可

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不予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材料、内容、结构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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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解释,用解释来辅助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保护外观设计,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要同时考虑产品和外观设计两个要素,不脱离产品单独存在

虚实对比、实实对比

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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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相对新颖性,将影响中国的创新程度,发明人可借用国外公开的文献到国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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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设计,但是侵权判定的时候,比对的是外观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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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的例外:

一、捐献原则

二、可预见性

三、禁止反悔

等同判定的运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采用等同判定的比例很低,中国采用等同判定比例很高,主要是因为美国和日本的撰写质量很高,中国的撰写质量很低。未来,随着专利质量的提升,等同判定运用有可能降低。

中国,非发明点、发明点均可适用等同原则;日本,非发明点可适用等同原则,发明点不可适用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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