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川:视听作品之热点案例解析与裁判原则精讲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影像)组成(本质特征)

一系列画面、某种连续方式显示画面或图像、放映时形成一种动态印象

目前关于视听作品的含义

 

电影作品、电视作品、短视频等视听作品被使用时,除了视听作品作者本身同意外,还要经过剧本、音乐等单独作品作者的同意(演绎作品,双重同意)

对于游戏画面是采取整体保护,其著作权仅给予游戏画面,不延伸至游戏规则、游戏情节、角色形象、美术形象等,它们是不同的作品,权利归属不同

 

录像制品:首次制作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对已有的影像进行录制的,不是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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