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
特殊历史渊源下的处理原则:公平原则
歌力思公司案
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2014)民提字24号
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
特殊历史渊源下的处理原则:公平原则
歌力思公司案
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
(2014)民提字24号
关于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方法:
司法:
重点应当考虑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性,结合个案情况认定。
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案件审理时的实际情况判断。
尼斯分类,在商标侵权司法案件中,仅做参考。
尼斯分类,行政程序中,做依据/参照。
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是否构成混淆。
第二节 近似商标的判定
一、比对的原则
1、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整体与部分比对相结合
2、隔离比对原则
3、“手电筒”原则(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越大)
近似商标的判断:
1、要部近似(“长城牌”与“嘉裕长城”)
2、标识本身近似
3、包含关系近似的判断
4、被告使用了自己商标的情形
5、复杂历史渊源情形下的判断(鳄鱼商标)
6、被告恶意注册或适用商标的判断(歌力奥普、优衣库、mk)
A57条中第1-3用的比较多;司法中最多的是2-3项;
如何判断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相关公众,见司法解释第八条,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要避免把自己当做普通的消费者。要以相关公众的视角。而不是普通的一般消费者。
类似商品,见司法解释第11条。
司法解释的看法是,容易混淆不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先认定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然后再看混淆。混淆的概念是内涵与类似商品里面的。
商标侵权比对的对象: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之间
互联网案件商标管辖:
普通的商标法司法解释
第6-7条 关于管辖
没有侵权结果地-因为有可能会被原告利用而架空民诉法;
目前全国管辖极不统一;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不同,是因为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不同。
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适用民诉法第20条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019)最高法行再54号
商标使用方式与相关载体认定不能过于机械,要结合核定商品的物理属性、销售场所、销售习惯等进行具体考量。
本案核定使用商品是包子馄饨等,现场制作并销售包子馄饨情况下,在店面的餐具、价目表上标注诉争商标的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比较符合市场实际。
(2017)最高法行再61号 金甲琪案
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和促使商标权人使用商标,进而清理市场上闲置不用的商标,保障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该制度是已有权利基础上激活商标、维持权利,基于该立法目的下的商标使用要求不同于产生权利的使用要求。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使用,要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商标注册人是否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不宜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苛以过高的要求。
近似商标的判定:
商标法57条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司法解释第8、9条、
10条: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比对对象隔离时进行、考虑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司法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具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对于显著性和知名度越强的商标,保护的范围和力度要越大。
主要部分比对、标识比对
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