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的重难点问题
课程介绍

重磅大咖来了!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变得异乎寻常。新著作权法在修正案中就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此规制在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该定义下,限时回看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行为?

为了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智拾网诚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精讲。

课程为2日免费直播,内容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案例讲解」以及「《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三大模块,从传播体系入手,逐步扩展到定义讲解、案例适用、新著作权修改的影响以及《刑法》保护的界限,不但帮助大家在信息网络传播的认知上达成共识,更在司法实务中做到于法有据的解释和推导。

这是一门由知产领军人物王迁教授亲授的直播课,内容简练精辟,直击法条要点,相信每个知产律师都能学有所获。

精彩预告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 如何分辨著作权里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后,著作权人还能行使此项权利吗?
  •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专题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1.著作权法传播行为的体系

    2.向公众传播行为的认定:“新公众标准”还是“传播源”标准?

    3.“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理解

    4.《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修改的解读

    专题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的典型案例讲解

    1.小影吧提供网络视频点播服务

    2.卡拉OK厅提供点唱服务

    专题三:《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1.“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解读

    2.《著作权法》修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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