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系列课」婚姻家事实务应用系列5讲——搭建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业务的全局观

一、继承的放弃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遗产处理前放弃。

继承开始前放弃无效。

分割前反悔放弃,原则上不可以,要有正当理由。且要在遗产分割完毕前。

夫妻一方放弃,法院一般认为可以,因为继承权和财产权是两码事,继承有人身性,可以放弃。

老人欠债没还,子女放弃继承,有争议。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一般不能放弃。

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知道后60日内做出表示要不要,否则为放弃。

一般祖辈给孙子女比较多,算遗赠,不是继承。

三、遗产

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来,再继承。对半分其实并不通用,要根据情况争取。

器官捐赠补偿款一般界定为给近亲属的,不视为遗产。

居住权不属于遗产、担保物权看主债权

法定继承可以对赠与合同有撤销权(爷爷去世,叔叔可以撤销给孙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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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的物是物品还是人,公序良俗,道德伦理

法定撤销权可以继承,任意撤销权不可以继承

现金价值可以继承

信托合同(意定)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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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权的接受与放弃

(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1124)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继承开始前表示放弃

第二,撤销(反悔)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三,夫妻一方放弃继承

第四,欠债未还情形下的放弃

第五,附条件放弃

(2)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1124)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人继承及受遗赠情形下,归国家或集体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产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遗产及其权利变动

1、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122)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1153)

问题讨论之一:兼具人身性的物

A、遗体相关:遗体、骨灰、器官捐赠及其补偿款

B、胚胎相关:冷冻胚胎、精子、卵子

问题讨论之二:特殊权益

A、居住权、担保物权

B、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C、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D、依托合同的(意定)任意解除权

2、遗产权利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30)

因继承取得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受遗赠、遗嘱依托、遗产酌分等原因取得物权,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三)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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