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请求权的接受与放弃
(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1124)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继承开始前表示放弃
第二,撤销(反悔)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三,夫妻一方放弃继承
第四,欠债未还情形下的放弃
第五,附条件放弃
(2)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1124)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人继承及受遗赠情形下,归国家或集体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产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遗产及其权利变动
1、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122)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1153)
问题讨论之一:兼具人身性的物
A、遗体相关:遗体、骨灰、器官捐赠及其补偿款
B、胚胎相关:冷冻胚胎、精子、卵子
问题讨论之二:特殊权益
A、居住权、担保物权
B、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C、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D、依托合同的(意定)任意解除权
2、遗产权利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30)
因继承取得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受遗赠、遗嘱依托、遗产酌分等原因取得物权,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三)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