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贾锐:股权业务实操必修课——逐条精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有股权规定

第36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其他公司都有股东会,这是必备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却是不一定有的。

第37条:只要直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哪怕没有开股东会,也没有问题,省了会议的程序。十大职权不可以减少,但是可以增加,第十一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看了总经理的规定后,就明白为什么不能减。但如果不同意此项决定,可以要求按规定走程序召开股东会,这是股东的权利。

第39条:定期会议时间可自由确定,一年、三个月、一个月召开一次都可以。标准称法是股东会临时会议。10%的表决权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两个5%的股东,这是比例;5个董事,则需有2个,这是人数;以监事会名义提,则需开会形成监事会决议;但设立两个监事的,两个监事都可以提,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单个的监事也可以提。10%不仅只是有发言权,还可以申请强制解散。董事不能掌握二分之一,至少也要三分之一;监事则能当则当。

第40条: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董事、监事不履行义务,股东自己召开是没有问题的。要注意如果犯错了,虽然结果可以会一样,但是,因此引发诉讼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耗时影响也不好。

第41条:最好以送到之日起算15天。如果觉得15天时间太长了,可以在设立的时候章程里约定或修改章程,或专门出个股东会决议,把15天变成10天,5天都可以。

第42条:出资10%,表决权占60%,是可以的,在章程中约定便可。表决权的安排完全是自由的,跟出资没有关系,也可以约定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你,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我。要注意是否有人把市场局版本分红改为按认缴,表决改为按实缴,要仔细看版本内容。

第43条:绝对控股一定是三分之二以上,其实相对控股都没必要提,网上所说的51%就绝对控股是不正确的。

第44条:如果董事会争取不到更多席位时,那么就在表决权上进行约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五分之四或全体董事同意。

第46条: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都不可以做减法,只能做加法,否则,它可以象对经理职权的约定一样,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可以全部不要。不可以因为机构精减而删掉,但可以实际上不予理睬,可以否掉他们的很多决议,因为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可以的。

第47条:董事会的会议如何召开,定期或不定期怎么开,这些可以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对不履职如何确定,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避免争论。

第49条:经理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可以由监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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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谁能提议。

二、不履行职务的认定,也建议在章程在约定:比如发了邮件三天内不回复等

三、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如何安排,也建议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四、经理可以有大作为,如果是小股东,最好对经理的职权进行限制。经理的职权是整个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限制的。

五、监事的查账权是否可诉:参考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01民终3641号:王新平作为金大正公司监事依法享有对金大正公司财务检查权,但对于该职权的行使,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检查权来防止公司高管滥用手中经营权,给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失。设立监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而不是维护监事本身的权益。监事权利的行使应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范畴,对监事权利的救济也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解决。故驳回监事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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