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贾锐:股权业务实操必修课——逐条精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有股权规定

股东会:所有权

董事会:决策权

经理层:执行权

监事会:监督权

解释一:续,规定新老衔接办法,溯及力问题

解释二:死,针对解散清算案件

解释三:生,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

解释四:针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核心是维护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正常运转,故称“存”。

解释五:追加细化了关联交易追究、董事解聘、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仍属“存”。

第六个解释:配合《民法典》实施修改司法解释条文,本属“续”,但又顺便改了些内容(涉及解散清算、关联交易、前期费用认定、决议无效等),所以叫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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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运用: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而要成立一个壳公司用于与他人合资(可直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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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条:董事、监事都不是高管,因为董、监、高是并列的。一般是带O的才算,而且要是副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搞个董秘,法律上是不认可的。但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搞个董秘并规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一般的中层干部是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可以的。但一般是指四种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上市公司董秘。

社会上的控股股东和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是有区别的,往往这个控股股东说了不算,但法律上认为他是控股股东,这个歧议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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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可以约定出资不实要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只是对公司,可以约定是其出资额的20%-30%,甚至更高都可以。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只权有证据证明催告了就可免责。

第十五条:可以约定要出资方来个保价约定,这个是有效的。

第十六条:因为表决权是根据认缴来行使的,因此,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管大小股东在通过这个决议的时候,这个股东都要回避,这个是可以的,要限制这个权力。或者在合资协议和章程里约定,只要不出资,就丧失这个表决权,这个也是可以的。对大股东约束,则要在合资协议和章程里予以约定才行。

第十七条:根据这一条,只要出资了一部分,就不得适用,这是个问题。因此,不能一分不出,也不能全部抽逃,这种情形就触发了该条。

有限责任公司,要先除名后,才能再向第三人要求缴纳资金。一般来讲,要对此事了结后,才能向第三人募资,这个比股份公司要难。

第十八条:尽量不要空转,可以要买方先给一笔资金先补齐,然后卖给买方,再还款给买方,实际上花的钱是一样的。

受让方本身应该要做尽调,除非是转让方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一般受让方是很难证明自己不知道转让方出资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以上同意,是指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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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四)

第二条:隐名股东需经过股东确认之诉,才算是股东,因此我个人认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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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同意是人头过半数不是表决权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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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不比劳动法难

刘俊海、欧阳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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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当普通协议,需要做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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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的重点是转让的自由度。要锁定合伙人时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知情,且有优选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转让,市场局只登记发起人,后面的变动是在股转中心登记,一般人是查不到的,企查查是不会有信息可查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只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前做股改。两者是兄弟,血缘都是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称拥有这家公司10000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称拥有这家3%的股权,一个讲数量,一个讲股权。

有想发展的创业者如不是不想设帐户或税收方面的原因,不要设个人独资公司、一般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量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不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找个家人或兄弟注册成立一个小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是1-10万元就行,自己占股98%,另一人占股2%就行。然后用这个持股平台公司,这个壳公司跟别人合资 ,这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出去当股东。好处在于起到盔甲的作用限制股东个人责任,还可直接变现,即处理持股平台的股权而不直接转让其入股公司的股权,这样可以避免该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11条:市场局的章程版本都是保护大股东的,如果代表大股东可用;如果代表小股东,则要改,一定要设定有小股东一票否决权。

第12条:超过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不行。但如果发生纠纷,有人去市场局举报,会给予行政处罚。

第13条:在协议和章程里不能约定某个人,应约定岗位,公司里只有两个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多的公司有董事长时)或执行董事和经理,在章程里需定好,只能二选一。

第14条:如何又能隔离风险然后又能掌控:可以考虑先成立一个壳公司,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自己占99%,找个人占1%,避免一人公司。壳公司再去设一个分公司。因为子公司其实就是个壳,财务都会由总公司代管,没有人,就能掌控。对于大项目而言,可以多个主体多隔几层是有好处的。

第15条:不控股就不能说是子公司,只是参股,原则上有51%以上的股权,能并表的才是子公司,当然低于51%的股权但能证明自己能实际控制的也可以。原来限制对外投资需与注册资本相匹配,但现在没有限制了,只是注册资本低影响合作方的信任度。民营公司投资参股没有限制,可以投普通合伙企业,成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做有限合伙的GP。

第16条:必须有决议,按章程确定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需在章程中确定。

第20条:比如:滥用分红权多分钱、滥用股东决策权做出错误决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公私不分。第三款,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要超过你逃掉的债务金额,都有可能。比如:只逃掉100万,但实际欠别人1000万,被刺破以后所有的东西都要承担。举例: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因为股东自己不清算,小股东没参加听证会,他只占10%的股份,这家股份公司对外欠债几个亿,注册资本1200万元。这个时候所有公司的债务都要承担。

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比较难确认,认定关联关系比较难认定,虚假诉讼也难以认定。因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认定,损失金额也难认定,因为现在的关联交易很难发现和证明。目前打击力度不够,应加强。

第21条:为了监控大股东,小股东要采取措施。小股东在一开始签合资协议时就要争取知情权、监督权、一票否决权,一开始没争取到,后面也要争取,实在争取不到,就跟大股东闹把公司搞成僵局,要么大股东把股份买了本金加上一定回报,要么分家,要么打破公司,小股东也可向法院提请强制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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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设立;运行(三会一总+财务会计+工商债券);变化(转让+增资);消亡(解散清算)

2.续死生存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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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有限公司设立可以用一两个持股平台,以规避50人的限制,但也不能无限制使用这种方法,需控制在200人以下一般不会有问题,太多了,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果涉及继承、显名、转让的情形突破50人时,市场部门是否应登记,依依照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该登记,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继承,且规定也是设立时不得超过50人,并没规定说运行后不得超过。抠条文是可以,但从法理来讲还是不行,但一般登记部门比较保守不给登记,也有登记的,比较乱。不能登记时,想办法解决:委托持股、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因此,受让股权时要搞清楚,是不是因为受让会导致突破50人,实际上操作不了,就必须要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小股东在章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直接接受市场局的范本,因为都是有利于大股东的,大股东则可以忽略。一般约定终身不得转让股权为无效,但约定一定时间内予以转让可以,一般建议不超过5年(是看了判例后的直觉)。

第26条:认缴太高,把自己搞成了无限责任,自己的财产都不够补缴。股权融资时也会吃亏,比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注册资本500万地公司,估价一个亿,投资方都是投1000万占10%的股权,前一家公司是100万占注册资本1100万的90%,后一家公司是500万占注册资本1500万的90%,其中的400万就是打了水漂的。别人可以注册资本只交100万,另400万元作为借款,以后还掉就是。对于投资方来说,估值一个亿对注册资本是多少,他们是不会在乎的,虽然对做估值有一点影响,但是非常小。

第27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钱货均可,取消了以前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现在已经没有比例的限制了 ,100%的土地或100%的专利出资都可以。合伙可以用劳务,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道理都一样,有限责任的都不可以用劳务出资。2014年以后都不需要评估报告了,只是登记机关不需要,但法律上是要求做评估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人今后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的,法院都会评估。比如:一个客户将其专利出资作价几千万,建议不如先要货币出资,再买回来,转个弯。如实在要用专利出资,就要规矩的做评估报告。

第28条:到期不出资,应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出资不到位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自己能出资到位的,可以考虑把违约金约定高一些。一般出资期限超过20年,登记机关会劝你不要定太长,如果公司来做股东,则一般要求不能超过这家公司的营业期限,但若这家公司是永久期限也很麻烦。

第30条:需注意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很可怕。所以,当有股东用非货币出资时,尽量避免,或者要求做评估,否则,会让自己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第31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无须开股东会,因为质押自己的股权这是股东的权利,不能阻止股东办质押,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自己的股权可以自己做主。但需要出资证明,要提供股东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个可以给现在公司提出建议,要他们依法置备。(股东名册也一样,很多公司出资证明、股东名册都没有置备的,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给股东,所以,有时需留个心眼保存一份。)

第33条:小股东可以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可以无限制的查帐,如果不给查账得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承担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

第34条:同股不同权,把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直接写进章程,比如:出资10%分红按90%是可以的,但不要写到什么协议里,协议有可能被撕毁的,直接写进章程。默认是按实缴比例来增资,如果出资不到位的,增资时有可能失去控制权,所以,一定要注意增资前把注册资本补上,要么不同意增资。(或者在章程里约定按认缴比例增资, 是否可以?)

第35条:抽逃出资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了,一般是特殊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但会受行政处罚。抽逃的方式现在很多,比如:通过咨询公司做个战略策划、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给付几百万,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把钱洗出去了。法定程序是指减资,可以通过减资拿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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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其他公司都有股东会,这是必备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却是不一定有的。

第37条:只要直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哪怕没有开股东会,也没有问题,省了会议的程序。十大职权不可以减少,但是可以增加,第十一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看了总经理的规定后,就明白为什么不能减。但如果不同意此项决定,可以要求按规定走程序召开股东会,这是股东的权利。

第39条:定期会议时间可自由确定,一年、三个月、一个月召开一次都可以。标准称法是股东会临时会议。10%的表决权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两个5%的股东,这是比例;5个董事,则需有2个,这是人数;以监事会名义提,则需开会形成监事会决议;但设立两个监事的,两个监事都可以提,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单个的监事也可以提。10%不仅只是有发言权,还可以申请强制解散。董事不能掌握二分之一,至少也要三分之一;监事则能当则当。

第40条: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董事、监事不履行义务,股东自己召开是没有问题的。要注意如果犯错了,虽然结果可以会一样,但是,因此引发诉讼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耗时影响也不好。

第41条:最好以送到之日起算15天。如果觉得15天时间太长了,可以在设立的时候章程里约定或修改章程,或专门出个股东会决议,把15天变成10天,5天都可以。

第42条:出资10%,表决权占60%,是可以的,在章程中约定便可。表决权的安排完全是自由的,跟出资没有关系,也可以约定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你,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我。要注意是否有人把市场局版本分红改为按认缴,表决改为按实缴,要仔细看版本内容。

第43条:绝对控股一定是三分之二以上,其实相对控股都没必要提,网上所说的51%就绝对控股是不正确的。

第44条:如果董事会争取不到更多席位时,那么就在表决权上进行约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五分之四或全体董事同意。

第46条: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都不可以做减法,只能做加法,否则,它可以象对经理职权的约定一样,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可以全部不要。不可以因为机构精减而删掉,但可以实际上不予理睬,可以否掉他们的很多决议,因为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可以的。

第47条:董事会的会议如何召开,定期或不定期怎么开,这些可以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对不履职如何确定,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避免争论。

第49条:经理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可以由监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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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发信通知

程序不要出错

公证送达

 

分红按实缴  分红和增资优先认购按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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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过半同意与优选购买权不同,不要混同。过半是指人头,不管持股比例多少。优先购买权是指同意转让后,其他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有些人使用阴阳合同来规避,但有风险。

第74条:分红没有决议形成的怎么办?从法理上来说,是可以援引这条规定行使权利的。在章程中需约定如果发生异议回购,怎么确定收购价。公司买回股权才叫回购,大股东受让股权叫相互收购。

第75条:如不希望被继承,需在章程中规定可以由其他股东优先收购,且约定收购价。还需考虑到一继承是不是突破50人的规定, 有可能登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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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公司需查清楚,可以要求董、监、高写声明,无刑证明可以开,但不好意思要求提供,如果是处于主动方,则可以要求;如是是被动方,则可以要求写声明,声明自己没有规定的五种情况。公司可以拟写一个模版,要求他们写。

第147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百分之一的股东就可以提起,基本上是绝大多数的股东都可以。(对该条解读有异议,理解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管持股多少都可以,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1%的要求,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第152条:请执业经理人经营公司时,要关注这一条,设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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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一般公司不需要外部审计,原则上不需审计,“依法”是指第62条、证券法、国有企业等有特殊规定的,才需要外部审计。

第166条:简言之,是补亏、提法定公积金后,就可依章程分红。任意公积金是可提可不提的。

第167条:风投的溢价也是列入资本公积金的。

第169条:我们要在列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时候,要把这一项列进去。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还要注意在公司章程里约定一票否决权。因为这是法院一般会采纳的,不管其正确不否,防范审计是大股东的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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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课程;法条

中级课程:几部曲,业务流程

高级课程:公司业务纠纷

例如:为什么代持股中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以公司为被告?应为法律规定,股东变更系公司行为,找名义股东没用。

董事、高管丢失会计账簿,股东如何确定索赔标准?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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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清算纪要几乎作为裁判依据了

可在裁判说理部分,虽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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