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土地及其定作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有形财产为动产。土地上的定作物,通常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的林木等。

不动产还应包括矿藏、水流、海域等。

(二)原物与孳息

1. 区分标准

当一物基于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物时,前者称为“原物”,后者称为“孳息”。

孳息为独立于原物而存在的物。

孳息:

(1)天然孳息:依其自然属性而产生;

(2)法定孳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律。 

2. 区分意义:有助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1)天然孳息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权人

(2)在设定用益物权的情形,如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用益物权人(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编》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如无相反约定,权利人对原物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及于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物权编》第460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法定孳息的归属应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予以处理

《物权编》第321条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生活习惯处理。”

(三)主物与从物【从物就是配件,配套设施,根据交易习惯认定】

-如果两个在使用上相互联系且同属于一人的物中,一物从属或者服务于另一物,则前者为从物,后者为主物(锁和钥匙时同一物,但是电脑和外接鼠标属于主从物)。

-《物权编》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地下车库、酒窖是从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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