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五、物权法定原则

(一)1.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反封建的产物;

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

物权法定原则便于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降低交易风险。

3. 法定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于自己占有的物享有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对他人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可以处分。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有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意思。

2.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没有优先受偿这层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仅仅是担保。

3.担保物权是法定的,但是保证、以债权的形式担保,是约定设立的,仅是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仍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法定物权范围之外的物权种类,或者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约定应归于无效。但其行为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其行为可以产生债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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