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物债二分性的基础

2.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完全)物权关系中的被告,但是在(定限)物权中,只有登记公示后才具有如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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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管,视为债权。

物权主要的作用是“稳定一个财产的支配性权利”。

1、代位求偿权(甲→丙)

主张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2、根据合同内容(甲→丙)

代理行为(乙丙),间接代理,选择起诉丙。(实务是否可行?)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挑战: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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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好法律,先学好民法,民法是万法之王;要学好民法,先学好无权法;

 

物权法重要基本理论与法律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尹田

民法的思维方式  物权法

第一讲  无权特征

案例思考:

甲把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乙,后来,房子被拍卖;乙未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而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主张因查封不得买卖合同无效。谁的主张成立?

一、无权和债权的区分

(一)无权的定义

《民法典·无权编》第114条2款:无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

     有形财产权  债权

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

            其他无形财产权

物权、债权分开(来源德国民法典)

(二)物权和债权的特征比较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支配效力;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请求效力。

(1)权利客体(权利指向的对象):对物权 与 对人权

 物权直接设定于特定的财产,物权的客体是物。故又称“对物权”。(稳定支配权)(物权法定)

 债权直接指向债务人的行为,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性为“给付”。故又称对人权”。

  物权  物

  债权  债务人(债务人财产)

(2)全力实现方式:动手之权 与 动口之权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财产的效力,可仅凭物权人自己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实现,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故物权为“动手之权。

 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既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故债权为“动口之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物权的绝对效力 与 债权的相对效力

 绝对权为其约束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物权的“绝对效力”,表现为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受物权约束,不得实施任何妨害物权人刑事和实现其物权的不法行为。故物权又称“对世权”。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人 对抗  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防范所有的侵权行为的效力)

(权利人)   (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尊重物权的义务)

 

“相对权”,是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的相对效力表现为,债权人仅得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得将其权利的约束力施加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债权法律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合同相对人)

  意思自治  (合同就是一把锁,把债权人和债务人锁起来)

物权和债权在权利主张对象上的区别

1、物权人得向任何妨害其行使物权的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2、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甲银行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借款给丙使用。银行应向乙主张权利;丙是合同之外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丙不应向银行还款。可利用合同法中的代位请求权。

 案例: 丙欠乙,乙欠甲;甲可以行使乙代位请求权权;主张的是乙对丙的债权。

  乙帮丙向银行借款,可以吧乙的行为成为一个代理行为。(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甲直接起诉丙,(这是选择权,选择背后真正的借款人)

  案例:乙投了甲的电脑,借给丙。甲能否直接向丙请求返还。

  甲行使所有权,物权;物权诉讼直接起诉占有人。丙应证明占有财产合法。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挑战:“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签订演出合同 

剧院       女演员

       恶意第三人

法院直接判决恶意第三人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债权,合同,交易;相对效益。怎样尊重债权。商业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别严格的条件,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二、物权的效力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事先其利益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一)物权的排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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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财产权:

(1)有形财产权:物权、债权

(2)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

三、区分:物权vs债权:

1、权利指向的客体不同【确定行使权利的方式】: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直接指向债务人的行为,请求人做某种或不做某种行为

(2)权利实现方式:动手与动口

--物权可仅凭物权人自己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实现

--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确定侵权人,确定被告】

(1)物权对于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即其他人不可实施任何妨害行使权利的不法行为,因此物权被称为“对世权”(相对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2)债权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因此债权人仅得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请求,因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人:为或不为某事)

以上区别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如何确定一个主体主张权利:

(1)物权可以约束所有人,因为任何人都可成为侵权行为人

(2)债权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

案例一: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乙丙之间约定乙借款、丙偿还,如果丙未偿还,甲可以怎么救济?

(1)依据合同相对性,起诉乙,但乙没钱,没有意义;

(2)三角债:甲乙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乙丙之间也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甲可以直接以乙的名义起诉丙;

(3)隐名代理:甲可以选择起诉乙,也可以直接选择起诉丙(选择权)

案例二:

甲要求返还笔记本电脑,其对笔记本电脑享有所有权,那么其可以实施物权返还请求权(针对实际的占有人)【物权的行使针对所有侵害人】

3、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物权可被任何人侵害,债权只被相对人侵害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别严格的条件,其适用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只适用在极其恶劣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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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是不能出卖的,出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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