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第二性责任结果
1. 表现: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修理/更换物品等
2. 要件:违约行为(约定/法定),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
民法典577-594
00:03:40 一、真正违约与视为违约(不符合一般习惯,但合同约定)——年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金融保理合同:借款人证照瑕疵导致主管机关调查,视为违约(00:08:40)
00:10:27 二、欺诈构成违约(民法: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欺诈行为)欺诈-撤销
不追究欺诈,追究违约:五种情形
1. 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非订立阶段(DHX 缔约过失?)
2. 约定欺诈视为违约:房产纠葛未告知,视为违约
3. 股权转让,隐瞒真实经营情况,option 1订立欺诈(信赖利益)option 2 交付物瑕疵,违约。民法典582,584,585,617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 欺诈在订立时发生,但欺诈情形一致延续到合同履行。消费者场景下,3倍/10倍赔偿——职业打假人?
5. 同4,民法典578。购房合同,未到交付日,明确拒绝交付。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结果上,赔偿少了(DHX抵消?)。买卖合同项下,一方供货延迟,另一方履行先履行抗辩权,需明示。默示不履行则可能构成双方违约。
00:38 三、继续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区分履行时间,届满前继续履行;届满后,继续履行+违约后果(如违约金)
要件:违约(延期、拒绝履行、履行瑕疵)+可以继续履行/替代履行+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境外判例:第一判项-履行;第二判项-若不履行,支付xx违约金。目标:对比经济成本主动履行。
00:53 采取补救措施:指修理(ex. 承揽、建设工程施工)、重做(ex. 承揽)、更换(ex. 买卖、赠与)。
不当得利返还、侵权等民法典985...专门规定。
区分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
【金钱债务没有不能】金钱债务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不存在不能履行)例外:破产。
【修订】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新增】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补充:1. 不能履行(合同解除)vs继续履行(情势变更),ex. 购房前后资质要求变化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832条货物运输,货损——赔钱,不能继续履行(DHX:部分损坏?)
1:09 赔偿损失vs继续履行
1. 优先继续履行,次之赔偿损失。
2.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ex. 设备瑕疵-修理+赔偿(利润损失)
1:19:20 四、赔偿损失
(一)损害赔偿的方法,存在恢复原状主义、金钱赔偿主义(价值恢复)、法院裁量主义
(二)填补赔偿与迟延赔偿
(三)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与维持利益
履行利益(预期利益、期待利益,584)
信赖利益(交易信赖的损失-成本;不包括利润:机会利益,仍需研究)、
维持利益(固有利益;房产价值、物品价值-一般侵权责任法赔偿,特殊合同法,积极的债权侵害,竞合,合并解决。ex.买病牛,传染原有的牛,价值贬损)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因果关系限制完全赔偿数额
完全赔偿原则:赔偿由因果关系导致的全部损失——因果关系:违约责任成立(事实因果关系)&成立后赔偿范围(裁判者主观价值判断)
BREAK
2:09:20
(四)应当预见原则
通说:只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种类,不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程度
标准:理性的社会常人
【新增】(五)与有过失规则/过失相抵原则
学者:原因力分配;实际:过失相抵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1. 与行为能力无关。
2. 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包括法定代理人,雇员,第三人共同过失
(六)减轻损失规则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1. 积极(立即处理)+消极(停止履行,取消后续预订)
2. 判断适当措施的标准:自由裁量,建议宽泛
3. 处理的时间:视合同种类而定
4. 证据:FIDIC程序要求
(七)损益相抵/损益同消
法律未规定,但实践应用,净损失:因果关系。(DHX:保险赔付扣除)
应扣除:所得税、利息、手续费(采暖费、物业费)、营业税、保险金、残值(瑕疵交付情况下)
3:15:40(八)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主观(自证,举证难度大)vs客观计算方法(前提:市场标准)
(九)民法典582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 需结合621-623
2. 结合617,质量瑕疵也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3:31:25 五、违约金及其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 我国:585本质就是577的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
2. 举证损失的难度大——约定违约金(事先预估)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不同学说,取决于约定赔偿or惩罚。
(三)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是否要求过错?取决于约定 or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or 惩罚性违约金需要过错
(四)违约金数额的增减
不同学说,同(二)。
举证责任:违约方-初步证明责任;守约方-实际损失。
(五)违约金与定金 586-588
原择一,现选定金若不足,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