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与表达的混同: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则视为思想本身不予保护,例如游戏的规则和方法(规则本身是具有独创性的,但该表达是有限的,如果把该规则作为表达端作为保护,则有危及规则自由传播的风险)。
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使人有创作空间在成果中得以体现,如果这个过程中没有创作空间,没有发挥个人才智的余地,那么这个作品的产生过程就不能称为创作,其成果也不可能称为作品。
视听作品应该有动感:连续影像本身。
作品首次附着在有体物,可以形成原件。
网络传播不是发行行为,不涉及物质载体转移。发行权要平衡著作权与物权,因此需要“发行权用尽”,只能行使一次;而网络信息传播权不存在转移物权,因此不可能是发行行为。
获得:欣赏、获取内容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而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定时播放侵犯的是广播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为了鼓励创作创造。
答: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智力成果财产权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无法律、无权利(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
1990著作权法颁布,1991年开始实施
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与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三性):因稀缺而有价值、具有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机械表演权的意义:
智力创作本身具有巨大的限制条件,比如年龄、灵感,一般人都会存在创作高峰期的人生阶段,因此,音乐作品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可以随时、随意产出。为了激发作者的创造力、为了保证作者有足够的生存空间,计酬方法是作品被利用的次数,从此取得合理回报,刺激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创作。
不是一种性质的劳动:高度重复机械劳动;高度智力投入,需要努力和灵感。高智力投入的工作,有创作规律,
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调取销量截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合理使用:降维使用(如:雕塑拍摄成照片,制作明信片出售)
鸟巢案:同维使用,侵权
公务使用合理范围内:必要性
标明作者姓名,指明作品名称
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
“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
作者依法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实务中可超越24条规定任何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仅仅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构成转换性使用、(例:小说改漫画,不构成,侵害改编权)
著作权法45条对照WCP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限于复制性、机械性录制的连续画面,即机械、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对吗?)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的作者尚不能保留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权不能保留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举重以明轻)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也不能约定表演者权(举重以明清)
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归制作单位。
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上,著作权法保护的重心是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刑事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刑事上述权利。
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组合、遣词造句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区分口述作品与对作品的表演:背稿子)——达到一定程度独创性
作品的必要条件
2.作品是可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