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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具有实用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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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只能进行个案认定

(1)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2)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3)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2.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被认为是思想,著作权不予保护

3.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职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适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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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

1.思想和表达的分界(抽象概括法)

思想:主题思想、故事梗概

表达:情节设计 具体的文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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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违法学术规范VS侵犯著作权(钱某诉朱某 杨浦法院200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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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风格)

“面罩”节目模式案(属于创意)、女子十二乐坊案、红楼春秋案

2.引进节目模式后怎样合法保护?——区分模式本身和制作完成的节目——合同约定、注册商标、商业秘密

3.误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代表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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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应诉:否定对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前公有领域就存在类似的作品)

2.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证明涉案作品非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3.“猴寿案”: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就不侵权(错)

4.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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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创”的高度要求:两大法系不同(录影两分: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大陆法系认为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录像只享有邻接权)照片不两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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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容的要求:能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舌尖上的中国案)

2.构成作品的部分单独抽出来具有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技术上独创的生造词汇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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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如对艺术作品有美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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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2.创:智力创作的成果,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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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帝之手案(判断是作品,原因在于难,具有独创性)

2.“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不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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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剧不是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的特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由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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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可以约定在某种场合下“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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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技术条件要考虑“可获得性”,即离开了单位的环境,是否随处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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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表达意思为目的。

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不是表示财产权归属。

《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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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因稀缺而有价值

排他性/专有性

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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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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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功臣张学良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

(有关张学良的资料)哪些内容为史实,哪些内容为杜撰,哪些内容又是因流传甚广而被公众所接受并信以为真的“事实”,通常不易辨别,而史实与杜撰的边界,也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模糊。......因此,对于在后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通常应通过......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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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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