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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到上逐级进行概括抽象

是否侵权需要考察3点:

1. 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相似情节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可能存在,可能存在原告借鉴之前已经出现的情节进行创作

2. 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什么叫过于抽象、概括,常见的故事桥段、叙述模式,靠近金字塔顶端,抽象、概括的情节之前是否出现过

3. 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有限的表达,不作为表达保护,与思想不可分

场景原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场景的安排和设计,即使场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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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发表一篇论文,首次提出学术观点,第二个人看了之后,用自己的语言把学术观点进行陈述,未注明出处,违反了什么?

违反了学术规范,不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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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范畴

1.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表达: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不保护创意、构思、概念。

例如: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属于表达

 

问题:为购买节目模式是否应支付费用?

应该付钱,但不应该是版权许可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是技术许可费,商业秘密许可费,如提供《制作宝典》和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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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已经有这样的人物形象,并非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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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材质不一样,造型一样,并不满足著作权中所要求的独创性。

作品的复制方式有出版、印刷、绣品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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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作品从不同角度可以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作品。

2、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只保护艺术美感,不保护任何实用功能。艺术设计提升了产品的品位和价值,产品在实用之余增加了艺术体验,保护与功能分离的艺术设计符合版权法的宗旨。

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2)独立完成;

3)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对美感有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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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绣品再现油画,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载体的材质发生变化,制作织绣品只是一种技艺,不是创作,并不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绣品只是一个复制件,上海09年的中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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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规定了专有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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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知识有法律上的财产权

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不对

2、人力能控制且有价值的都是财产?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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