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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对艺术作品有美感的要求——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山姆大叔雕塑案”(美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76年)

原艺术作品和要求保护模仿品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差异,给予这种细微改变以版权保护,会将骚扰他人的武器交到那些存心窃取和垄断公有领域作品的恶意抄袭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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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小与材质

“山姆大叔”雕像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76年)

仅仅在不同介质上对艺术作品的再现,并不满足受版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卢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

涉案油画系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方式有出版、印刷等多种,涉案绣品仅是涉案油画的复制方式之一。

段某与成都市风雅堂工艺品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

浮雕展示油画是不是有别于纸上油画的新作品?

浮雕制作是对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的工艺条件、技法的选用,即利用常规工艺技术将同一艺术形象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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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异与精准度

临摹品是作品还是复制品?

精确临摹是否产生作品?

“陈乔恩肖像画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

从摄影到绘画的临摹制作应达到可区别性的、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才能符合独创性最低限度的要求。在表达上与在先摄影作品相比要有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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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度与技巧

罗丹的“上帝之手”复制案(195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法院判决:雕塑作品由数不清的平面、线条以及几何结构在这个多维艺术品中相互依赖,精确缩小过程所需的工作量过大,对一件伟大的作品制作按比例精确缩小的复制件,需要有极大的技巧和独创性——成为作品的原因

即额头流汗原则

电影截图绘画案(1983年)推翻早先在上帝之手案中所建议的更为宽松的独创性标准

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1987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原告:

  1. 临摹出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差异——差异微不足道,也并不能反映原告自己的艺术观点
  2. 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
  3. 保护其临摹结果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作难寻——公众确实受益,但这并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的保护

电子三维电子模型案(2008年)

我们不认为唯一认定“精确复制件”应享有版权的案例(指“上帝之手案”)在feist案之后还是有效的。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对罗丹“上帝之手”的缩小复制件受版权保护的理由,是复制杰作需要极高技巧。而feist案拒绝认为技巧和辛苦的工作就足以获得版权保护,这就摧毁了“上帝之手案”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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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独”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独立完成

出现巧合,与前人作品相同?--确实独立完成,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理论上著作权法允许巧合的存在,但是实际上以巧合抗辩的成功性并不高

独创不能和首创画等号,但是可以画约等号

情形之二:在原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与原作品相比,具有可客观识别的变化)——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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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品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 传递思想感情、系统化的信息
  • 展示文艺美感或科学之美

2、技术领域

  • 解决技术问题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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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 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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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转播权:

录制和复制权:实务中无太大作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内容,上传到服务器,交互式。

版式设计权: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排版已经变的简单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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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条约: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作为广播的载有节目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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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归属:

视听作品被盗版,视听作品中的演员是否有权起诉?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能否约定表演者权利?不能。不可约定,归制作者所有。

表演者权归制作者享有,不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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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利:表明身份权,形象不受歪曲。

经济权利:

1.现场直播权。(缺录播权)

2.首次固定权(首次录制权)

3(对录制品)的复制、发行权。

4.(对录制品)的出租权

5.(对录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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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人,被表演的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动作表现行使,例如:仪式、典礼、在圣地和巡游中举行的典礼、传统运动和竞赛。

发展中国家的图腾。传统民间。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与被表演的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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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品之外的成果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出版者根据合同取得的对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行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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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表演的效果因人而异,

为什么要保护表演者?

为何音乐表演不是作品

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不通过表演无法被欣赏

小说和剧本等作品通过表演,其魅力可得到进一步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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