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创 能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信息
创 高度不高
质量与价值
艺术作品有美感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独创 “独”是客观标准 不考虑 难、时间、技巧、材质、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创”:智力创作成果
智力创造空间、创作者的个性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
保护客体:作品:
第3条:必要性
大陆法—著作权
英美法—ban'quan
作品 或相邻权
基于公共政策
法律的创造物、法律的规定
无法律、无权利
有价值
排他性
可转让性
信息披露
(二)思想在著作权法中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违反学术规范vs侵犯著作权
诉讼技巧:尽量争取否定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智力成果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必要条件)
往前找:尽量寻找在原告主张声称完成权利作品之前与原告作品表达一模一样或高度近似的作品。
“黑棍小人案”:
原告的小人是对公有领域中早已出现的小人进行简单的组合
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如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猴寿案(高院2009年)
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作品简单的复制,李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定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权的作用:作者规制他人未经许可将其作品进行改编形成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去利用的行为
王某诉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一中院2012年)
被告所提的几点差异尚不足以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认定公示: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被控侵权作品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实例1:
实例2:
七、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合称为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不是模型
按照一定比例,不是等比例
六、视听作品
连续的影像
美国:视听作品是电影作品的上位概念,PPT是视听作品,但不是电影作品
五、摄影作品
作为创作手段的拍摄
1. 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因素的选择和判断
2. 对拍摄机时的把握(敏感和准确地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
3. 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任务进行独特安排
4. 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特的安排
5. 精确再现的不易,复制的不易,非拍摄的不易,不是体现在作品的价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