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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直接侵权:未经许可,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行为。
专有权利:排他+控制特定行为,过错非著作权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放弃、继承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公之于众是事实状态,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为侵权行为。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这一事实状态一旦形成,不可逆,他人再次利用,不会被认为侵犯发表权。发表权受经济权利限制(推定许可发表)、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发表(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发表的,可以发表)。作品的发表权与作者授权他人利用未发表作品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作品不因比赛而不被保护。
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各项权利目的在于让作者能够去阻止其他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权力所规制的行为,而非指导、允许著作权人去做什么,因为在法定权利出来之前,著作权人天生可以为之,因为法无禁止皆可行。
著作权的作用:禁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作者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取决于法律是否禁止性规定。
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事实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事实的发现和挖掘即便付出了较大的体力、智力,事实结果依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意禁反言原则:保护信赖利益,作者提供作品的方式使得公众认为作者阐述的是事实,公众有权将其作为事实来使用。
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作品一定有独创性,但有独创性的不一定是作品。
学术上的难题:古藉校对、还原
对版权人的保护不能延及历史,无论是对文件事实的记载还是解释性假说。对历史的解释在法律上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只有在作者承认是戏说时,才是作品。
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上海高院2014年
思想和表达的分界:
判断--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和概括、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思想和表达的混同:1、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这种情况下,将表达视为思想,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作为被诉方,尽量去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主张原告的作品非原告所独创的。
方法:往前找。
原告是对公有领域中某作品的借鉴。
独创性和侵权认定的关系:
1、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被告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2、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被诉作品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3、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侵权作品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思想和表达如何分界:
在个案中认定有时较为困难。
从具体的文字表达到抽象的主题思想,从上到下有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每章情节设计--每节的情节设计--每段的情节设计--具体文字表达
实践中判断:1、原告主张相似情节是否为原告所独创 2、相似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或概括 3、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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