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分为两类,电影或电视剧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作者

电影、电视剧作品归属:

不是法人作品(法人为作者),

特殊演绎作品:将电影和电视剧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要获得双重许可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利用,不适用双重许可规则,原作品作者许可使用其作品拍摄电影之后,不得阻止对电影作品本身的各种使用(约定或法定的使用方式)。注意著作权法48条。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使用,仅需获得制作者的许可就行,将其改编为其他艺术形式使用,要获得双重许可。

特殊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17条第1款

对电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是法定的,内部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内部有约束力。

其他视听作品: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17条第3款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单独使用:实施条例第4条11项,会用到一系列画面,不是单独利用。单独利用是指脱离影视画面和伴音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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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剧不是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的特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由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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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又制作者享有,是特殊的演绎作品。

将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仍然要获得双重许可。

 

对电影、电视剧本身的利用,不适用”双重许可“

 

试听作品的作者与制作者约定试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

视听作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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