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1.收回权

2.接触作品权

3.追续权:视觉艺术作品,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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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歪曲篡改”

“有损其声誉”是判断歪曲篡改的考虑因素。“有损其声誉”是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案例: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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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情况大多发生在改编作品时。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要表达的作者的思想感情。

有损其声誉是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

我国著作权中歪曲篡改要考虑有损其声誉这一要素。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他人在利用作品中的正常改动需求要相互协调

从艺术角度看是否成功和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毫无关系。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有限保护精神权利。视觉艺术作者保护法。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对于改编作品,普通观众的普遍认知是电影内容应当在整体思想上与原作品保持一致。(北京知产法院2019年,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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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改变了作者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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