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保护竞技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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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技体育活动

以展示、增强身体的力量和技巧为目的的体育竞技动作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程菲跳”受著作权法保护么?

案例:NBA诉摩托罗拉(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7年):篮球比赛并不属于联邦版权保护客体,因为其不构成“原创作品”。即使比赛准备中最接近创作的活动——花样滑冰、体操,参赛者涉及并做出优美而高难度的特技动作,如果就此获得版权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未来的比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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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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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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